郎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改革创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审议时说,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总结了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情况,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都赞成。

郎胜委员指出,发展现代农业,一靠投入,二靠科技。农业投入,除国家财政支持外,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满足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不同需求,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显得紧迫而重要。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业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健全和强化金融支农的法律政策措施。近些年,地方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国家出台的农村金融改革方面政策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方面的工作仍显薄弱。

对此,他建议:

一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要增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意识。服务“三农”,讲了很多年,但在金融服务领域农民得到的实惠不多。即使经过努力在农村基层建了一些金融服务机构,或是银行业务分支机构,但有的金融机构打着服务“三农”的旗号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却没有提供相应的直接服务农民的金融产品,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利润更多的业务上,实际上是从农村“抽血”,而不是“补血”。各级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变这种状况,让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得实惠,促进农业现代化。

二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各级政府及金融保险机构应当落实法律规定,承担更多责任。农业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三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考虑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三农”,政策性强,需要国家支持。农村金融除国家政策引导、支持外,还需要法律保障。应当说这方面的法规建设还比较薄弱,仅有农业保险条例一个专门行政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成熟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强化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

四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改革创新,统筹综合考虑。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对农业的投入总量不足,加之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制约着“三农”发展,应当用改革创新来破解。尤其是目前直接给农户的贷款总额不高,直接促进农户壮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金融服务薄弱,政府在这方面应当出台更多的政策,加大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如解决农民抵押融资难的问题,可通过改进贷款担保制度和贷款的风险评估方法,增加对农服务的金融品种,还有从制度上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打造农村小微银行等。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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