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海: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全李登海认为,这次修改稿中增加了对农村环保方面的内容,这是非常必要的。他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环保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引起农民对环保的重视,这也是目前我们民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李登海说,目前,农村的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而且污染源非常多,许多地方形成了垃圾包围村庄的场面,我希望大家能够多了解到农村环保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从目前来看,农村主要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药、除草剂及其畜禽粪便,对农村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李登海委员建议,除了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外,还应该在环保法中明确法律责任,希望在法律中能够明确县级干部谁来抓、乡镇干部谁来抓、村里的干部谁来抓。目前新农村建设,在环保问题上没有责任制是落实不下去的。应该像市长抓米袋子、市长抓菜篮子这样来明确县、乡镇、村的责任制。此外,在农村环保队伍建设和费用资金保障方面,也应该引起重视,应在法中加以明确。

李登海说,草案第28条第2款中提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现在在农村中主要的不只是企业,也不只是事业单位,而是农民个体户,所以此条中在“企业事业单位”后面增加“或个人”三个字,因为在农村中大都是各家各户办养殖场,而不只是注册企业,所以应该增加“或个人”。农村的环保列于这次修正案中是体现十八大精神和关于民生的大事,希望多增加这方面的条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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