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建议增加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刘政奎说,我提两点意见。第一,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已经实施24年,期间环保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次修订对原法三分之二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删除,幅度很大,但是还不全面,缺少一些内容。例如,对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环保设施的管理等,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也比较简单,因此应该进一步扩充内容,使其更加全面,更加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需要。第二,草案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批。现在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某些地方政府追求GDP的情形依然很重。如果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很容易放宽要求,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以提高规划的严肃性。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才要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便于人大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也与草案第20条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