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茂东:建议增加对消费者组织禁止性行为处罚的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审议时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开始实施的。时隔二十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修法是必要的。

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亮点较多:第一,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向消费者权益倾斜的原则,比如第23条第3款明确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同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隐私权等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相关的规则更加细化、严谨,增强了可操作性。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这类特殊消费形式,作了特别规定,比如规定了“后悔权”,这都值得肯定。第三,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民事赔偿数额和惩处力度。总体上看,修正案草案有比较先进的立法理念和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

他对草案有三方面的具体意见:

一、草案扩充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同时在第38条对消费者组织的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但“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不知道立法者的本意是不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如果是,那么可以直接把“广告或者其他形式”改为“任何形式”,而没有必要把“广告”单列出来与“其他形式”并列。

二、第37条中增加了消费者协会职能,同时在第38条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禁止性行为,但纵观整个草案,都没有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制裁处罚手段。换句话说,消费者组织如果从事了上述“不得”的行为,也不会有不利后果,不用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这是否合适?有权力就有义务,不能只有权力没有义务。从草案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预见到了消费者组织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当行为,从而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却没有就此进一步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对消费者组织乱作为和不作为处罚的规定。

三、第44条,是关于药品广告的。药品广告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药品虚假广告,每年“3.15”都披露很多,老百姓上当的也很多,这是公认的非法药品广告,应该严厉打击。二是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举个例子,有一种在大众媒体上宣传治疗慢性咽炎的药品广告,说刷牙时感觉恶心干呕,感觉咳不出来咽不下去,那是慢性咽炎的症状,然后就推荐了广告中的药。首先,广告中的这个诊断就不确切,刷牙恶心不一定是慢性咽炎。其次,用药的前提是明确诊断是什么性质的咽炎,因为同样是咽炎,类型不同用药也不同,然后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而这个广告,却直接一步到位了。这个广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合法广告,大众媒体上也一直在宣传,但现实中却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建议在第44条中增加一款,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另外,建议在第44条第2款中增加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

任茂东委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只有五十几条,意义却非常重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对权益的看重,也是整个社会进步的象征,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就是从买东西、从消费行为开始萌芽的。所以说,本法不但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还对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利思维有重要意义。它不是一般意义的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定要慎重修改,不要图快,要慢工出细活,尽最大努力少留遗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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