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审议时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修改非常必要。
吴晓灵委员提几点建议:一、鉴于我们现在的经营者在商业道德、社会责任方面比较欠缺,建议在第3章经营者义务中增加一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第19条谈到了产品有缺陷的时候应该实行召回,但是有些产品因为有缺陷已经造成了客户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损失。
三、第27条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提了很多要求,建议把“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概括为“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者”。现在金融业务典型的是证券、保险、银行,但是还有很多交叉的产品,比如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基金等,统一归纳为金融业务可能更好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金融产品包含在这里面,遵守一般性规则,我认为是对的。但是金融业务又特别复杂,建议明确对于金融产品发生的争议或者问题适用金融法律的规定,由金融监管当局来处理,因为一般的商品争议往往都是由工商管理部门来处理。
四、第28条,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7日之内无条件退货,是否能增加一条“经营者应当明确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如果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可以实行7日内无条件换货。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在在网络上进行销售的有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无条件退货的话,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如果一个商家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应该对他的产品规定退换货的权利。有一个约定,对消费者也有一个权利的保障。
五、建议在第29条后对经营者提出一条新的规定或要求,就是“经营者所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也增加到经营者行业协会当中去。
六、第37条提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第7项是“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建议在“或者”后面增加“根据消费者委托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现在没有任何人的委托,消费者协会直接提出诉讼是公益诉讼,如果胜诉那么受益者是谁?这个事情恐怕还得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是受消费者委托,受益者就是明确的了,这一点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