圭亚那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圭亚那的议会发展主要受英国影响较深,集中反映在其宪法的演变之中。

    英国在1803年至1966年期间对圭亚那实行殖民统治。1928年,英国议会为英属圭亚那制定一部新的宪法。撤销圭前殖民者荷兰人设置的政策院和联合院,设立一院制立法议会,议会中多数成员由英国政府任命;总督拥有在制定法律时否决议会意见的权力。

    1953年,英国在英属圭亚那实行一部新宪法。该宪法规定圭议会为两院制,任期4年,由24名当选议员、3名当然议员组成的下院(Legislative Assembly or Lower House)和拥有部分修正权的上院(Senate or Upper House)组成。下院由议长主持工作,上院则由总督提名的6名议员和下院中多数派提名的2名议员、少数派提名的1名议员组成。1953年4月27,人民进步党(PPP)在大选中获得下院24个选举席位的18个,被授权组阁。但英国殖民当局以圭亚那有“共产党颠覆的危险”为借口,中止宪法,推翻了人进党内阁,代之以一个完全由皇家任命的过渡政府,直至1957年大选。

    1961年,英国在1957年修宪基础上制定了一部新宪法。规定圭亚那在英联邦内实行完全的内部自治;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任期4年。上院由总督任命的13名议员组成,其中8人由总督按总理的建议任命,3人由总督与在立法大会中能够代表少数族群观点和利益的人磋商后任命,另外2人由总督自行任命。立法议会即下院由35名议员组成,由35个选区各选1名议员组成,多数党领袖出任总理,由总督任命,负责组阁。19615月人进党在下院选举中赢得35席中的20席,再次组阁,契迪·贾根出任总理。

    1966年圭亚那诞生了一部新宪法,由于该宪法系圭独立进程的一部分,因此也被称为“独立宪法”。该宪法规定,圭立法机构为一院制议会即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由全国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成员53名,任期5年;继续承认英国女王为圭亚那国家元首,总督为其代表,19691月以后如果议会多数同意,圭亚那可以在议会制基础上成立共和国;总督根据总理提议任命的4名部长无需是议会的当选议员,但可以作为非选举议员参加会议;修宪须经立法机构三分之二多数或全国公投通过。

    1980年,圭在对“独立宪法”多次修改后制定了一部新宪法。在此之前,圭一直实行议会制,即由总理负责组阁并出任政府首脑。之后,圭实行总统制,总统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威。内阁在总统领导下集体向议会负责。

    1980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先后经议会多次修改。规定圭议会由总统和一院制国民议会组成,任期5年。国民议会包括正副议长、民选议员、技术型部长和议会秘书等72人。民选议员共65席,其中40名“不分区议员”按比例代表制在全国普选产生;25名“地区议员”(按各区人口比例确定席位)按比例代表制从全国10个行政区分别选出。总统仍为非国民议会议员,可任命技术型部长,数量最多为4人,议会秘书最多为2人;议长由议会未被执政党指定为议员的人员中选举产生,副议长从反对党议员中选举产生。

    二、议会地位

    圭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行政权力来源于议会。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出任总统并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对圭政治影响最大。总统任命当选议员担任总理和各部部长。总理和重要部长组成内阁。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首席法官、总检察长,并且负责任命政府管理各方面工作的委员会成员、军事和准军事部队参谋长、警察局总监等专门官员。

    总统在议会享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条款,凡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立即送达总统;总统有权延期或解散国民议会,若解散议会,须立即举行新的大选;可以推迟大选,一次期限为1年直至5年。总统因健康原因或违反宪法(由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决议)或有法庭确认的重大渎职行为(由议会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决议),可以被罢免。

    若议会对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时,总统或更换内阁,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选后根据议会各党所占席次多少产生新的国家元首并组阁。

    议会的解散或内阁的更替并不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法院(法官)秉有适用并解释议会制定法律之义务。总统、议会和内阁不得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也不置评司法或司法判决。但在实践中,司法难以完全游离于政治之外,议会、总统以及内阁还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影响司法。

    三、议会组织机构和会议制度

    圭议会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设立一系列的委员会来协助国民议会开展日常工作,根据特点,分为常务委员会、部门委员会、会间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包括议会管理委员会、选拔委员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宪法改革委员会和任命委员会等常设机构;部门委员会包括自然资源委员会、经济服务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和社会服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会间委员会多临时组建在议会开会期间,有议事程序委员会、大会委员会、特权委员会和法律文件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是经议会授权、为了一个特定的事件和目的、由有限的成员组成、在议会内独立展开问讯和调查的特殊机构。

    圭议会一般每周四召开例会,讨论国家事务、接受议员提案及诉诸表决。遇有重大和特殊情况,如年初辩论国家预算时,常常临时增加会议,甚至周一至周五连续开会。根据宪法规定,议员出席人数超三分之一才算有效。每当议员提出新的议案,通常的做法是,议长在大会上首先宣读,然后休会研究6个工作日,下次例会时经议员进行辩论之后诉诸表决,表决时采用多数通过的原则,如果参会议员超过三分之一,且赞同议案的议员人数过半,则议长宣布通过,最后送呈总统签署。

    总体来讲,圭议会主要行使立法权、预算审批权和监督权。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修改、通过和废止法律的权力;预算审批权指审议政府提出的国家年度预算或大宗专项预算并诉诸表决,并且依法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控;监督权是议会制约内阁的重要权力,包括质询、调查、倒阁和弹劾的权利。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四、选举特点

    圭选举事务由独立的选举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主席1人、执政党提名的3名代表和最大反对党商议会其他反对党提名的3名代表组成。主席一职由总统在反对党提名人选中任命。

    年满18岁的圭公民和在圭居住达1年的英联邦公民可以登记为合法选民。选委会负责选民登记工作,包括制订选民名单和发放选民身份证。未在选民名单上登记者不能投票。选民只能在其登记所在地区的投票站投票。投票时须向选举官员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不得投票。

    圭选举制度的特点是“选党不选人”。议会选举时,选民只投一次票,计入“不分区议员”和“地区议员”两次选举过程。各参选党除提出一份竞选议员的名单外,同时还要推出总统候选人,但选票上只有党的名称和标志。选民不直接把票投给总统或议员候选人,而是将票投给政党。正常情况下,总统候选人和部分骨干在竞选集会上与群众见面,争取支持,大部分议员候选人与选民接触不多。选委会根据各党得票率分配议会席位。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出任总统并组阁。当选议员则由各党从自己的参选议员名单中指定。

    根据20078月新修订的《召回法案》,议员如果退党或跨党派投票,其所属政党有权终止其议员身份。并重新指派他人补缺。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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