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坦桑尼亚议会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和坦桑尼亚国民议会两部分组成,议会大厦位于行政首都多多马市。

    一、议会简史

    坦桑尼亚国民议会(The National Assembly of Tanzania)前身为坦噶尼喀立法会,根据英国法律于1926年创建,由坦噶尼喀总督任命的20名成员组成,受总督领导。兹后,经三次改革,逐渐脱离英国行政控制,成为坦噶尼喀人民选举产生的独立立法机构,更名国民议会。坦噶尼喀独立及坦桑尼亚成立后,沿用了国民议会的名称,并至今保持原国民议会的职能、性质。

    二、议会地位

    坦桑尼亚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审议国家行政机关预算和支出,监督政府项目和计划制约行政机关行为。

    三、议员产生

    选区议员由选区内公民直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全国共分为 232个选区。坦桑尼亚宪法规定,21岁以上、能够读鸟斯瓦西里语或英语的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国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候选人还应为某一政党提名的候选人。

    下述人员不得成为议员候选人亦不得被指定为议员:1.拥有他国国籍者;2.根据坦桑尼亚法律认定为头脑不健全者;3.被判过死刑或因涉及诚实的罪行被判6个月以上监禁者;4.大选前5年内因触犯涉及诚实或领导人道德的法律而被判刑者;5.为议会规则禁止的政府合同利害关系人;6.在宪法及法律规定总统可指派或应指派议员的部门之外的联邦政府其他部门担任要职者;7.负责处理涉及选举罪行的人员;8.总统竞选候选人或现任总统。

    选举由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主席应由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担任。政府部长、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部门供职的人员、政党领袖不得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

    坦桑尼亚最近一次大选于2005年完成,目前共有320名议员,其中革命党275人、公民联合阵线32人、民主发展党11人、联合民主党1人、坦桑尼亚劳工党1人,女议员94名。

    坦桑尼亚宪法第66条规定,坦桑尼亚国民议会由下述人员组成:

    (一)选区议员,代表各选区。各政党有权在每一个选区提名一名选区议员候选人,选民通过投票选举选区议员。

    (二)特别妇女议员。特别妇女议员由各政党提名,竞选委员会认可产生,各政党提名人数应为该党当选选区议员人数的20%。

    (三)桑给巴尔议会选举议员,自桑给巴尔议会议员中产生,不超过5名。

    (四)检察长。

    (五)总统特别提名议员,不超过10名。

    2005年选举结果为:

   

     

   

1

选区议员

232

2

特别妇女议员

75

3

桑给巴尔议会选举议员

5

4

检察长

1

5

总统特别提名议员

10

 

 

323

    四、议会职能

    根据坦桑尼亚宪法第三章、坦桑尼亚法律及议会规则规定,坦桑尼亚议会职能主要包括立法、预算审批、政府行为监督等。

    立法是坦桑尼亚议会最主要的职能,立法范围由联合共和国宪法确立,包括所有联合事项及桑给巴尔政府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非联合事项。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是国民议会的最高行政长官及权力人。议长由全体议员自当选议员中选举产生,负责组织议会工作并主持议会讨论。

    坦桑尼亚议会下设17个常设专门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临时委员会通常由议长决定设立,负责研究报告某个具体事项,一经完成,即告解散。常设委员会包括:财经事务委员会(Finance and Economic Affairs),公共账务委员会 (Public Accounts),社会服务委员会(Social Services),社会福利及社区发展委员会(Social Welfare & Community Development),宪法、法律及公共管理委员会 (Constitutional,Leg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议会规程委员会( Standing Orders),议会特权、道德及权力委员会(Parliamentary Privileges,Ethics and Powers),能源及矿藏委员会(Energy and Minerals),艾滋病事务委员会(HIV/AIDS Affairs),基础设施委员会(Infrastructure),国有公司账务委员会( Public Corporation Accounts),杂项修正案委员会(Miscellaneous Amendments),土地、自然资源及环境委员会(Land,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农业、畜牧业及水利委员会(Agriculture, Livestock and Water),外交、国防及安全委员会(Foreign Affairs, Defence and Security),工业贸易委员会(Industries and Trade),地方政府财务委员会 (Local Government Accounts)。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会期由大会决定。经过半数议员书面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大会法定人数为超过半数议员,表决经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议员多数决定。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分为政府提案和个人提案。政府提案由部长或检察长提出,个人提案由非部长议员提出。政府提案应经至少两次公告,两次公告间隔不得少于7天。政府提案第一次审议须在该有关提案第一次公告并送达议会办公厅21天后进行。总统可签发紧急提案令,要求第一次审议时间提前,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八、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豁免权,不得因其在议会中的言行或向议会提交的诉求、议案、动议而遭受任何形式的刑事或民事起诉或处罚。

    九、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内设办公厅,负责议会行政管理。办公厅主任由总统指定在联合政府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官员担任。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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