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欧洲1920年,阿尔巴尼亚爱国者在卢什涅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和批准了卢什涅章程作为临时宪法。该章程规定,在召开制宪会议前,由37名代表组成的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19246月,阿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1925年建立议会制共和国,实行两院制。1946年,阿劳动党开始执政,制宪会议通过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把制宪会议改名为人民议会。1990年年底,阿开始实行多党制。1991年,阿议会通过《宪法要则》,规定议会实行一院制。1991年至1998年,《宪法要则》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981021,阿议会通过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阿为议会制共和国,并对议会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阿议会实行一院制,每届任期4年。

二、议会地位

议会是阿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有权对阿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年满18岁的公民,即使在选举日当天年满18岁,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候选人由政党、政党组合以及选民推荐。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警察和公安人员、外交代表、市长、乡长和在职的州长、各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共和国总统和法律中所规定的国家机关高级官员在其辞去职务前不得作为议员候选人。中央选举委员会和地方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的组织和筹备工作。

议会选举实行地区比例选举制,议员可连选连任。最近一次选举时间为20096月,议会共有140个席位,其中右翼的民主党联盟取得70个议席,左翼的社会党联盟取得66个议席,争取一体化社会运动党41个席位。

四、议会职权

议会享有立法权,以审议和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国家发展的政治方向。议会对其他宪法机构和根据法律成立的监察机构实行总体控制和监督,保障上述机构独立行使相关职能。最高法院院长、法官和总检察长由总统征得议会同意后任命。议会选举产生监察署长,并有权根据议员提议罢免监察署长。议会对包括政府预算在内的各项政府宏观规划享有审批权,并有权通过质询、议会辩论和提出动议等方式监督政府及其他宪法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议会决定。议会根据四分之一议员的要求,有权成立专门审查委员会就特殊问题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将通报给检察院,检察院根据法律程序给予评价并在办案过程中予以参考。议会根据党团或7名以上议员就某一问题提出的动议进行辩论,并通过表决形成决议或声明。国家对外缔结的条约在议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

共和国总统由议会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总统严重践踏法律或严重犯罪可以被罢免,议会在四分之一议员提议,并得到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支持的情况下可对总统提出罢免,罢免决议呈送宪法法院,宪法法院证实总统有罪时,宣布对其罢免。凡遇总统暂时无法履行其职权或总统一职出现空缺时,由议长代行总统职权。如总统超过60天无法履行职务,经三分之二议员赞成,议会可就此向宪法法院提交罢免总统决议,宪法法院证实总统无法履行职务的事实后,议会在10天内开始选举新总统。

总统在议会组成之初或总理一职空缺时,根据议会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提名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政府内阁,由议会表决通过。总理和任何部长会议其他成员有义务在3个星期之内对议员的质询和提问给予答复。部长会议成员有权出席议会或议会各委员会会议。应议会各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各机关负责人应对其有关活动作出解释和报告。议会根据五分之一议员提出的动议,有权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并提名新的总理人选,在议会全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总统签署。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议长、副议长和议会执行局,以及执行局下设的秘书处。议长由议会选举和罢免。议长根据全体议员多数通过的章程组织与行使职能。议长主持议会全体会议辩论,领导会议正常工作,保障议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并在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中代表议会。

议会下设8个常设委员会:教育和媒体委员会,经济和财政委员会,法律事务、公共管理和人权委员会,欧洲一体化委员会,外交政策委员会,劳动、社会事务和卫生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生产活动、贸易和环境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分两季展开工作。第一季始于一月份第三个星期一,第二季始于九月份第一个星期一。会期内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举行例行议会全会。议会以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在场、简单多数赞成通过决定,宪法中规定的以限定多数通过的情况除外。议会的会议公开举行。应共和国总统、总理或五分之一议员的要求,当议会全体议员的简单多数赞成时,议会会议可秘密举行,不向媒体开放。

七、议会立法程序

部长会议、每个议员以及2万公民联署均可提出法律议案。在提出议案时,应附上执行此法律的合法财政支出报告。任何有关增加国家预算支出或减少收入的非政府法律草案,未征求部长会议意见不得通过,部长会议应在接到法律草案之日起30天内提出意见。如果部长会议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法律草案根据正常程序进行审议。法律草案经3次投票:原则投票、逐条投票和整体投票。应部长会议或五分之一议员的要求,议会可根据紧急程序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但从审议程序开始不得少于一星期。经通过的法律草案从提交之日起20天内由总统颁布。如果总统在规定时间内既不颁布又不否决,则该法案在政府公报公布15天后自动生效。在非常时期和紧急情况下,法律经议会多数议员通过并征得总统同意,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总统只有一次将法案驳回议会重审的权力,但当议会多数议员投票反对总统关于重审法案的命令时,总统命令失效。

八、议员制度

议员的任期自有关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之日开始。除部长会议成员外,议员不得同时担任任何其他国家职务,由具体法律确定的情况除外。议员不得从事任何国家或地方政权财政资助的盈利活动,也不得获取这些资源。对有上述行为的议员,由议长或议会十分之一的议员提议,将问题送交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对当事议员的不称职行为作出判定。

议员的任期或资格在以下情况下结束或无效:1.未进行宣誓;2.本人放弃任命;3.证实不称职;4.议会期限结束;5.本人无故连续缺席议会六个月以上;6.法庭最终判定其有犯罪行为并被判刑。

议员有责任在议会辩论中反映其所在选区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无议会的授权,不得对议员进行刑事跟踪。议员在犯严重罪行的过程之中或之后可以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拘留或逮捕。在此种情况下,总检察长立即通知议会,议会如确认无诉讼的必要,可决定撤销相关措施。

九、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是阿议会的重要职能单位。新一届议会成立后,每个议员必须书面申报归属哪一议员党团,议员往往根据所在政党选择应加入的党团,也可加入政党不同但政治理念相近的党团。每个党团最少有7个议员组成,议员可随时宣布退出所在党团,但必须在宣布退出6个月后才能加入其他党团,不愿加入任何党团的议员可组成混合党团。本届议会共有10个党团。

各党团主席组成议会党团主席会议,由议长召集并主持。议会党团主席会议讨论并决定议会大会及其各个委员会的议事日程,部长会议成员即政府内阁成员可列席,副议长和议会常设委员会主席可应邀出席。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执行局负责处理议会内部行政事务,由议长、两名副议长、6名秘书处书记组成。所有成员须经议会全会投票产生。执行局决定议会的预算,负责组织相关活动和处理投诉等事务。

议会秘书处是议会执行局的具体执行部门,共有6名书记。两名主管议会预算事务的书记分别来自朝野两大政党民主党和社会党。其他4名书记分别主管投票程序、科研、司法、外事事务,定期向议长和议会执行局汇报。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阿议会对外交往活跃,每年出访十次左右,接待团组十多个,议会秘书处下设的外事局负责议会对外交往的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外事局下设多边关系处、双边关系处和礼宾处。议会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2009年阿议会财政预算支出约为1.04亿美元。迄今,阿议会已与各国议会联盟、北约议员大会、黑海经合组织议会、法语国家议会、欧安组织议会、中欧倡议国组织、欧洲议会、地中海合作组织、欧盟议会等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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