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茂东: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被同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在审议中指出,草案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建议删除“当事人同意”这个条件,改为“情况紧急的除外”。因为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对相对人利益的限制和剥夺,让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做出真实的“同意”表示是很难以想象的,这种规定反而有可能造成相对人“被同意”,与立法本意、立法宗旨相悖。而且,即便排除这个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怎么判断相对人“同意”呢?什么是同意?同意和申请是有区别的,一个是被动的,一个是主动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必须先问一下相对人的意见:“您同意否?”此举是不是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否则,如果行政机关不问相对人的意见,因在夜间和节假日没有强制执行而造成的损失,行政相对人是否能够以“我同意但行政机关没有执行”为理由作为抗辩?行政机关是否也应因此承担渎职的责任呢?

    任茂东指出,如何设定行政强制权,这个问题一直是行政强制立法讨论的焦点问题,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的第10条新修改是将上述条文当中的“或者”修改为“且”。这意味着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定相应的行政强制。我认为这是一个进步。但这样仍然不外乎有两个问题发生,问题一,如果某一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但已制定了法律,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那就允许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问题二,如果某一事项虽然没有制定法律,也不属“地方性事务”,如果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就等于允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权行事,这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符。建议将行政强制设定权规定在中央,老百姓真切感受、深刻认识到,地方的行政强制权太大,建议将第10条第3款的对于地方的授权内容删去为宜。

    任茂东说,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务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本款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将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变相鼓励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二是违背本草案第13条确立的“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制度,行政机关因行政法规的现在授权而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建议删去第46条第3款中但书的规定内容。

    任茂东强调,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是在通过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具有强制权的行政部门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建议要更好的把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问题。实际上一方面,行政强制比任何其他行政行为都更可能侵害公民权利,需要更加严格规范;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必要手段,没有强制就无法有效行政,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议在草案中更好体现。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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