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说,制定和颁布一部行政强制法是必要的,因为现在社会矛盾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履行行政职责,需要有强制手段。但行政强制手段又不能乱设、乱定,现在社会上设定的行政强制手段有点过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一部法律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吴晓灵说,“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确定这样一个原则是非常对的,行政权力就应该是法律授予。说明中也谈到,现在有一些强制措施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又是需要的,第10条就规定了“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然后又讲了对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行政强调措施。这些是必要的。但大家也非常担心,第9条第5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个兜底条款授权太大、太泛了,怕失去制约,很多人都有意见。建议第10条中加1款,“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两年内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效用性进行评估,作出继续备案或取消该项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之所以提这样一个建议,理由是咱们的法律现在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行力,根据实践的需要,他们可以设,设的时候就要备案,如果认为这些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了,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不予备案。但是有时候看不准这个措施到底怎么样,就在实施两年之后,常委会对这个强制措施进行效用评估,然后再做出是否继续备案和取消备案的决定。

    吴晓灵说,第11条第2款,“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再列一款,“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要分别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备案,两年之内由报备机关对效用进行评估,作出继续备案或者取消该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这样既可以满足行政法规在执行过程当中没有规定的需要,又可以对行政强制权的设置有一个制约。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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