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国:建议对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增加限制性条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建国说,第10条第2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条说的是属于地方性事务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强制措施,我担心地方政府会过多地利用授权制定当地的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在这一条中,应该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增加一点限制性条款或者门槛。

    侯建国说,第四章是关于执行程序,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条文中都应该对各种执行的过程有明确的最低时间限制,比如说第34条,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已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该明确规定期限是多少天。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决定。这里面也应该明确规定催告的次数,催告结束后,收到人几天之内仍不执行行政决定的规定,应该有一个时间的限定。第46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这里面也应该再加个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是多长时间,有个具体的时限,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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