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振中建议明确遮挡涂抹机动车号牌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南振中委员审议时说,为了同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相衔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提三点意见:

    第一,赞成内司委关于追逐竞驶问题的审议意见,建议据此对道交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草案第1条对饮酒驾车、醉酒驾车、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驾车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五类违法行为作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包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醉酒驾车、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四类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五年、十年和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而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则没有作出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这种不确定性会增加基层交警执法的难度。建议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草案第2条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应负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当前,遮挡、涂抹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有蔓延的趋势,有些地方交警已经开始对这类行为采取处罚措施。为了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建议草案对遮挡、涂抹机动车号牌者应负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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