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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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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37件,涉及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21部,经研究按议案内容合并为32个立法项目。

    法律委员会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的要求,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依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邀请领衔代表参加座谈会和有关问题调研、向领衔代表发函征求意见或当面交换意见、电话沟通联系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切实办好代表议案。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对137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32件议案涉及的5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3件。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4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议案1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于2010年6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5件。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4.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0件。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5.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13件。

    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36件议案涉及的2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1件。

    行政强制法草案已于2009年8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将适时提请常委会第四次审议。

    7.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5件。

    议案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刑法总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方面的建议。刑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吸收了代表议案中有关取消部分犯罪死刑,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破坏资源环境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危险驾驶犯罪和逃避支付工资的犯罪等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对代表议案中的其他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在会同有关方面继续研究的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或以后的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考虑。

    三、39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其中35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8.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1件。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开展研究,将在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

    9.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1件。

    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研究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统筹考虑。

    10.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2件。

    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工作中进行认真研究。

    11.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3件。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已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12.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2件。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着手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将在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中统筹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13.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15件、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5件。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着手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将在研究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工作中统筹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加以研究。

    四、30件议案涉及的19个立法项目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在起草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14.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1件

    15.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

    16.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1件

    17.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制定反腐败或反贪污贿赂法的议案3件

    19.关于制定刑事伤害补偿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1件

    21.关于制定人格权法的议案1件

    22.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3件

    24.关于修改人民防空法的议案2件

    25.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

    26.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修改国旗法的议案2件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2件

    29.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2件

    30.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2件

    31.关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0年12月24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37件,涉及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21部,经研究按议案内容合并为32个立法项目。审议意见如下:

    一、32件议案涉及的5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第18号议案,并附有修改草案文本。主要修改意见是:建议行政赔偿范围中增加合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也要赔偿;刑事赔偿范围中增加对无过错的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以及执法机关通过不正当取证手段导致人身伤害的要给予赔偿;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除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山西团马林凤等34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第114号议案,建议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福建团章联生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第346号议案,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对当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当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增加规定赔偿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即行拨付。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4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吸收了代表议案中的有关建议,主要从畅通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举证责任、保障费用支付等方面,完善了国家赔偿制度。这些修改,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关于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第11号议案,提出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地方政府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给予财政支持;二是建议对有些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规定得更灵活一些,突出标准的作用;三是强化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义务。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时,吸收了议案提出的部分意见,删去了草案中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的具体规定,明确该距离由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并对国家技术规范确定安全保护距离的原则作了规定;在草案中充实强化了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义务,等等。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中,对给予地方政府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财政支持问题作了说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于2010年6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5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位代表、福建团陈秀榕等30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江苏团王燕文等33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7、352、355、499、482号议案,要求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和修改社会保险法草案。代表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有:一是扩大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明确政府财政保障责任;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五是明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六是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预防功能;七是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八是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九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实现全国统筹的时间表。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过程中,采纳了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等建议。

    4.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0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重庆团白丽莎等31位代表、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福建团刘道崎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位代表、河南团唐祖宣等30位代表、安徽团鲁中祝等30位代表、山东团汤建梅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2、52、196、270、353、375、383、394、419、438号议案,要求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表们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法;二是建议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三是建议增加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的规定;四是建议将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列入村民名单;五是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修改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六是建议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的方式修改为由村民差额选举产生;七是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作出规定;八是建议明确村委会成员妇女当选的比例;九是建议明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退休后的安置,规定连续任职二十年以上可终身享受政府补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对代表议案提出的许多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有些已经采纳;没有采纳的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作了说明。

    5.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13件。湖南团任玉奇等30位代表、重庆团王晓琳等32位代表、河南团关爱和等31位代表、山西团马巧珍等33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张绍骥等30位代表、湖南团刘晓武等31位代表、天津团邢克智等30位代表、福建团许金和等33位代表、陕西团于文等30位代表、河南团邸瑛琪等32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江苏团缪昌文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第3、51、72、115、163、180、236、250、350、366、384、441、462号议案,要求修改代表法。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工农代表和女性代表比例,设置一定比例的专职代表;二是建议规定代表的资格和条件;三是建议增设代表权利义务一章,集中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议增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机关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的规定;五是建议增加规定,代表在投票或表决时,应当参加投票或表决;六是建议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包括加强对代表知情权的保障、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代表制度、闭会期间对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许可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等;七是建议增设对代表的监督一章,包括增加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的规定、建立代表劝辞制度、增加代表职务终止的法定情形等;八是建议代表法与2005年中央9号文件、选举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采纳了代表议案提出的规定代表权利义务、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增加对代表监督的规定等建议。

    二、36件议案涉及的2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第16号议案,要求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三是增加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减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四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此外还有一些具体修改意见。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增加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等建议都已采纳。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对草案作修改完善。

    7.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5件。重庆团王晓琳等30位代表提出第47号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终身监禁”刑,规定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为犯罪,修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海团陈旭等30位代表、河南团李其宏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第86、385号议案,要求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山西团马林凤等33位代表提出第116号议案,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安徽团杨亚达等30位代表、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山东团许智慧等31位代表、山东团杨绵绵等30位代表、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62、188、414、416、452、501号议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广东团黄细花等34位代表提出第172号议案,建议对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进行分类,细化规定;广东团欧真志等35位代表提出第173号议案,建议增设“逃避支付工资罪”;重庆团周光权等31位代表提出第187号议案,建议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修改共同犯罪的规定,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第200号议案,要求修改涉及偷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北京团慕平等35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314、501号议案,建议修改非法采矿罪,增设“破坏性采矿罪”、“违法发放矿产开采许可证罪”、“非法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罪”,扩大脱逃罪的主体范围;福建团章联生等32位代表提出第345号议案,建议扩大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修改正当防卫条款的表述,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中增加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的行为,提高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福建团戴仲川等30位代表提出第356号议案,建议增加和明确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举的犯罪类型,增设单位犯罪单独的刑罚种类,增加规定保安处分和社区矫正等非刑罚措施,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贿一方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提出第452号议案,建议增设“网络诽谤罪”,取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并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其中已经涉及到上述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和有关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团王荣华等30位代表提出第87号议案,建议增设“窃电窃气罪”;上海团林荫茂等30位代表提出第88号议案,建议增设“虚拟金融机构诈骗罪”;河南团买世蕊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浙江团杨成涛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13、439、498号议案,建议在破坏选举罪中增加破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山东团张庆伟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6号议案,建议将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山东团杨子强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7号议案,建议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洗钱犯罪主体,加大对上游犯罪人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山东团高明芹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8号议案,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山东团李雪芹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9号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安徽团汪春兰等30位代表提出第161号议案,建议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取消贿赂犯罪的死刑和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修改行贿犯罪;重庆团刘宝亚等31位代表提出第189号议案,建议修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将“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第195号议案,建议明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具体范围,适当降低该罪的刑期;陕西团马克宁等30位代表提出第207号议案,建议将交通肇事罪罪名修改为“危害交通安全罪”;内蒙古团徐睿霞等42名代表提出第241号议案,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中增加“非法开垦草原罪”;天津团闫希军等30位代表提出第251号议案,建议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并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浙江团齐奇等30位代表提出第268号议案,建议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广西团张少康等31位代表提出第370号议案,建议将受贿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形尽量加以列举,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提出第373号议案,建议将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代保管物的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对非法占有遗忘物、埋藏物的,可继续作为自诉案件。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和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一)至(七),目前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作进一步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考虑。

    三、39件议案涉及的6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修改;其中35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8.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1件。解放军团张学锋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44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增加和细化处置突发事件中动用军队的原则、程序和指挥权限;二是建议明确军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标准、保障责任和保障办法;三是建议增加军队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情报互通机制、协同配合机制和问责奖惩机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议案提出的建议,将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在起草修改草案时统筹考虑。

    9.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1件。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第82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范围,对行政诉讼监督权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增加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以适应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研究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统筹考虑。

    10.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2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第13、374号议案。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工作中进行认真研究。

    11.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3件。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解放军团汪瑞等41位代表、解放军团贾晓炜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兵役法的第199、445、446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增加有严重心理异常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的规定;二是取消按农村兵源和城市兵源给予不同退役安置的规定;三是取消就业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兼采其他优待措施;四是增加对退役士兵进行免费教育培训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起草出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并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12.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2件。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重庆团盛娅农等32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位代表、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河北团郭成志等31位代表、北京团慕平等34位代表、福建团李明蓉等30位代表、广西团潘雪红等32位代表、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河南团戴松灵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第48、49、83、151、198、302、315、343、368、371、372、386号议案,建议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制度,以及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着手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初步修改方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将在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中统筹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13.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15件、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5件。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重庆团刘卫星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河南团买世蕊等30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位代表、广东团黄细花等34位代表、黑龙江团李淑香等30位代表、湖南团姜玉泉等31位代表、河北团贾春梅等30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徐振林等30位代表、山东团刘锡潜等33位代表、山东团许智慧等31位代表、四川团沈光明等30位代表、江苏团刘玲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第50、53、84、112、150、171、181、235、303、348、376、413、415、440、461号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检察监督、回避、诉讼参加人和证据制度,以及一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山东团邵峰晶等32位代表、吉林团金硕仁等30位代表、江苏团刘玲等30位代表、浙江团齐奇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第197、418、451、463、504号议案,议案认为,为规范执行程序,解决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应当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争取2011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加以研究。

    四、30件议案涉及的19个立法项目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在起草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14.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1件。湖北团周建元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物权法的第359号议案。议案认为,物权法在制度设计中将农村土地及房产与城市房地产在权利制度上作出了不同安排,在重复抵押的制度设计上对后序位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过于弱化,建议进行修改。鉴于物权法刚制定不久,制度设计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对于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涉及物权问题的立法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

    15.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湖南团秦希燕等31位代表、福建团高晓明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担保法的第234、35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机制;二是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三是明确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保物权编中对担保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研究。

    16.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1件。湖北团王利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第215号议案。议案认为,建立完备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征收征用法,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议案所提意见认真加以研究。

    17.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497号议案。议案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非法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主体、范围、程序,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非常重视,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窃取、非法获取、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的电信法等法律草案中,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过程中,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18.关于制定反腐败或反贪污贿赂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杨伟程等35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第412、502号议案;浙江团薛少仙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第503号议案。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腐败的定义、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腐败犯罪的定罪与处罚等,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正对反腐败方面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19.关于制定刑事伤害补偿法的议案1件。内蒙古团色音图等36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刑事伤害补偿法的第245号议案。关于刑事伤害补偿问题,是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或在相关法律中规范,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20.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赖鞍山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合同法的第34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完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格式条款无效的有关规定;二是修改有关部门对合同监督处理的条件;三是修改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等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1.制定人格权法的议案1件。湖北团王利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格权法的第213号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人格权法有专编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2.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1件。陕西团徐明正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婚姻法的第206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明确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分割;二是对欺骗或者欺诈结婚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三是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要更加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解决离婚家庭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问题;五是对离婚案件中的离婚判决和财产判决分开进行;六是依法处置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隐匿财产的问题;七是适度放松对军婚的保护;八是解决离婚难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3.修改仲裁法的议案3件。福建团林强等30位代表、内蒙古团汤爱军等30位代表、浙江团孙建国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仲裁法的第30、242、271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修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二是明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三是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四是明确仲裁庭有权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五是完善重新仲裁的相关规定;六是适当放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七是完善和整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4.关于修改人民防空法的议案2件。内蒙古团徐睿霞等40位代表、浙江团孙建国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人民防空法的第243、272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建议明确界定人防工程的产权;三是建议增加有关民防、社会应急救援和防空防灾一体化的内容;四是建议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体系;五是建议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六是建议增加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内容。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防空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人民防空法修改的研究和调研工作。

    25.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安徽团朱维芳等30位代表、湖北团周洪宇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立法法的第165、21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立立法回避制度,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立法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二是引入立法辩论制度;三是明确立法立项论证程序;四是细化听证规则、程序,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五是建立立法效果评估制度。近年来,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上述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有的采取了相应措施。对议案所提意见,将在今后研究立法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一并进行研究。

    26.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陈云龙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第500号议案,建议制定法律监督法,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规范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深化检务公开,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人大、政协和社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如何规范法律监督方式,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27.关于修改国旗法的议案2件。四川团王东洲等32位代表、安徽团苏学云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国旗法的第122、16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统一公民参加升国旗仪式的姿势;二是扩大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范围;三是完善升降国旗的时间;四是规范悬挂国旗的行为,完善国旗更换要求;五是完善降半旗的程序;六是建议国旗图案有条件地进入商业领域;七是尽快制定国旗法配套实施细则。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2件。山东团杨伟程等35位代表、江苏团刘玲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第417、460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意见有:一是重点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关程序;二是明确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有关行政行为的单行法中,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正在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等。这些法律,对一些重要的行政行为程序作了规定。其他法律中也有许多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如立法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赔偿程序以及具体的行政程序等已予以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29.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2件。浙江团孙建国等30位代表、福建团黄美缘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第269、349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确立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完善证据种类与证据保全规定,明确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二是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回避制度,增设简易程序,取消原级复议制度;三是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强化执法监督。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30.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2件。吉林团金硕仁等30位代表、福建团赖鞍山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第299、357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授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允许地方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可以增加新的处罚行为。近年来,在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中出现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方面提出了许多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如何改善这些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

    31.关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章联生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第347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对于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规范的,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二是明确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三是明确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以上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32.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件。安徽团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4号议案。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为民政部门;二是明确募捐发起人的募捐资格和准入条件,并对受赠主体、捐助人和受助人三方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三是扩大公益事业的范围;四是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五是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公益性诉讼主体。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提出的以上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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