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56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92件、修改法律的62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的2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合并后,有97个立法项目。议案的内容涵盖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等。2010年3月16日,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国务院24个部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负责同志,商议议案办理工作,委托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建议。之后,在部门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议案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10月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40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处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35件议案提出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起草单位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

    1.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议案4件。

    2.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3件。

    3.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4件。

    4.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议案2件。

    5.关于修改广告法的议案6件。

    6.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2件。

    7.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议案2件。

    8.关于修改保险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

    9.关于制定能源法的议案1件。

    10.关于制定电信法的议案2件。

    11.关于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议案6件。

    12.关于制定期货交易法的议案2件。

    二、对24件议案提出的14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3件。

    14.关于修改煤炭法的议案1件。

    15.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议案1件。

    16.关于修改计量法的议案2件。

    17.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3件。

    18.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2件。

    19.关于修改拍卖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修改票据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

    21.关于制定旅游法的议案2件。

    22.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3件。

    23.关于制定航空法的议案2件。

    24.关于制定军人保险法的议案1件。

    25.关于制定国债法的议案1件。

    26.关于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的议案1件。

    三、对95件议案提出的71个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

    (一)对61件议案提出的4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7.关于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起草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28.关于修改建筑法的议案6件。建议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中落实代表的要求。

    29.关于制定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指导性政策解决当前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30.关于制定核能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正在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31.关于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议案2件。建议通过修订该法实施细则解决代表所提问题。

    32.关于制定第三方支付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和修改,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3.关于制定现金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4.关于制定信用担保机构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和修改,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5.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正在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36.关于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的议案3件。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前期调研,建议先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7.关于制定互联网法、网络信息安全法、国家信息安全法规范互联网活动的议案3件。建议先通过制定《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就互联网立法问题展开深入调研,在条例实施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的立法方案,解决当前互联网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

    38.关于制定境外投资法的议案2件。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境外投资条例》,建议在起草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39.关于制定工资法、农民工工资保障法的议案2件。建议通过正在制订的《企业工资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0.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或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议案3件。建议先通过正在起草的《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关于制定存款保险法的议案2件。建议在《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

    42.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3件。建议先通过制订社会保险、劳动标准等单行法律及劳动法配套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议案2件。建议通过完善物权法等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44.关于制定竞业限制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制定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的配套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5.关于修改城乡规划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配套部门规章的制定,推动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

    46.关于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城市商业网点条例》起草中,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47.关于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48.关于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房屋征收征用法的议案3件。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中,解决议案所提的问题。

    49.关于制定道路车辆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0.关于制定汽车租赁法的议案2件。建议通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汽车租赁的单行规定,解决现存问题。

    51.关于制定住宅装修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2.关于制定典当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制定《典当管理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53.关于制定房屋质量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4.关于制定对外劳务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5.关于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目前已制定了关于城市道路、绿化、市场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法规,有关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已列入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先在市政公用事业相关条例的制订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56.关于制定银行卡管理法的议案1件。《银行卡条例》起草工作已经启动,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7.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制定《征信管理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58.关于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行业协会商会条例》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59.关于制定民间融资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正在开展的《贷款通则》修订工作,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60.关于要求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议案1件。建议以外汇支出管理为中心,通过制定修改个人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1.关于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正在起草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工作中,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2.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正在制定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强化执法监督,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63.关于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正在制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满足议案的立法要求。

    64.关于建议制定道路运输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通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研究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综合措施,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5.关于制定酒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酒类管理条例》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66.关于制定反假冒伪劣商品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现有法律及配套法规,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二)34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67.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方面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司法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今后修改证券法时统筹考虑议案所提问题。

    68.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的议案1件。烟草专卖局认为,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建议以不做修改为宜。

    69.关于制定财政监督法的议案1件。财政监督十分重要,应进一步加强。建议先通过完善执法,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就制定财政监督法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具体建议。

    70.关于制定农村公路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正在开展的农村公路立法试点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待积累经验后再结合我国公路立法总体情况解决农村公路立法问题。

    71.关于制定建筑节能法的议案1件。建议在现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论证制定建筑节能法的问题。

    72.关于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的议案1件。建议对石油天然气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3.关于制定物流法的议案2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制定物流业产业政策,开展物流立法前期调研。建议待上述工作取得成果后,再研究物流立法事宜。

    74.关于修改就业促进法,鼓励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并针对议案提出的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

    75.关于制定航运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对航运法立法进行详细深入的论证,适时提出立法意见。

    76.关于对公司法变更登记程序进行修改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司法程序和制定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77.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78.关于制定社区投资法解决中小企业、弱势群体与“三农”融资难问题的议案1件。国家为解决议案所提融资难问题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议根据这些措施的实施结果再考虑是否制定社区投资法。

    79.关于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的议案1件。由于各民族地区具体情况不同,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由中央和相关地方根据现有法律制定完善的具体制度或办法。

    80.关于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法的议案1件。建议继续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81.关于制定统一的BOT法律的议案1件。BOT是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立法事宜。

    82.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83.关于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议案1件。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建议有关方面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宏观经济调控体制的立法研究论证。

    84.关于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议案1件。建议待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研究是否制定社会保障法的问题。

    85.关于制定保税港区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加强协调,通过正在开展的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工作,解决好议案所提的保税港区管理问题。

    86.关于制定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建议进一步对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开展立法调查和研究论证。

    87.关于制定环境税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环境税法的调研工作,是否立法与何时立法应与国务院税费改革的进度统筹考虑。

    88.关于制定市场流通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已开展的市场流通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89.关于制定证券无纸化法的议案1件。证券无纸化立法涉及证券法等现行法律的修改,建议有关部门先行开展深入的研究论证。

    90.关于修改港口法有关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条款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对港口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为港口法的修订做好准备。

    91.关于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总结中小企业促进法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争取将议案的建议和其他相关内容早日纳入法律。

    92.关于制定合作银行法发挥民间资本潜力的议案1件。建议待刚起步的各类社会资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取得实践经验后,再研究制定合作金融立法问题。

    93.关于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投入保障法的议案2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均设专章对教育投入和经费保障作了规定,建议通过严格落实现有法律规定,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94.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劳动者维权问题,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95.关于制定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96.关于制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管理法律法规的议案1件。建议在当前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的起草论证工作中,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三网融合问题。

    97.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议案1件。议案所提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建议有关部门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

    四、2件议案建议开展执法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以后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

    98.关于建议开展反垄断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99.关于建议开展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上述156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0年10月13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35件议案提出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起草单位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

    1.任玉奇等30名代表、马克宁等31名代表、王茜等30名代表、曹大正等32名代表(第35号、第120号、第210号、第253号议案)提出,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一些缺陷,如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不够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等,导致土地和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购房者利益受损等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尽快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提高土地闲置费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作了规定,有些拟在相关法律或条例中予以吸收。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订过程中,认真吸收代表所提意见。

    2.孙桂华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王晶等30名代表(第85号、第292号、第338号议案)提出,现行预算法比较原则、笼统,与目前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修改,增加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内容,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变更、决算等全过程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同意代表的意见,并指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预算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预算工委与财政部共同组织起草。目前正就预算法修改稿全面征求意见。修改稿对议案所提大部分问题已有相应规定,并拟在下一步修订工作中充分吸收其他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同意预算工委的意见。

    3.张兆安等30名代表、刘庆宁等31名代表、孙建国等30名代表、高晓明等30名代表(第99号、第203号、第293号、第336号议案)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时间较早,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规定,有必要尽快加以修改完善,建议扩大调整范围,规范网络消费等新型消费模式,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最低赔偿金制度,明确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费来源等。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该局已形成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正进行后期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中认真吸收议案内容。

    4.罗毅平等34名代表、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121号、第179号议案)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尽快明确税务分局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程序、方法,尽快解决与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不衔接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认为,2001年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制度缺失、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问题,亟需进行修改。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已全面启动法律修订工作。代表们提出的有关执法主体资格、代位权、撤销权等方面的修改建议,对法律修改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起草组将会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予以研究采纳。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建议在法律修订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

    5.赵家军等31名代表、刘庆宁等31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赵静等30名代表、蒋海鹰等34名代表、谢子龙等30名代表(第137号、第204号、第233号、第342号、第409号、第505号议案)提出,现行广告法已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建议修改广告法,取消医药广告,增加广告分级制度,限时播出未成年人不宜广告,将网络广告纳入调整范围等。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广告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9年8月该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在调整范围、未成年人保护、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则、行业自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立法意见,涵盖了议案的主要内容。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6.宗庆后等41名代表(第168号议案)提出,现行商标法在驰、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的保护方面略显不足,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鼓励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民族企业的目标不相符。建议在商标法中增设专章予以规定。秦希燕等30名代表(第229号议案)提出,目前社会上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名人姓名注册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现象,使得名人姓名权和声誉遭受极大损害,同时也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影响极坏。建议修改商标法,增加对名人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条款。国家工商总局提出,2003年该局启动商标法修订工作,并已于2009年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送审稿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商标注册与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议案所提问题均有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7.许金和等33名代表、左红等31名代表(第341号、第480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资产规模快速扩张,基金新产品和新业务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资本市场、基金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使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扩大调整范围、完善对股东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规制、放宽基金运作方式和投资范围、强化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等。财经委员会提出,目前财经委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起草组,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议案提出的扩大基金法调整范围、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和管理制度等问题正是当前修改工作应关注的重点问题。下一步,修改工作小组拟在具体的修改工作中深入研究采纳议案所提意见。

    8.刘锡潜等33名代表(第422号议案)提出,目前存在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格式条款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建议修改保险法,增加“长寿养老保险”合同不得设定投保人领取保险金额低于实交保险费金额的条款。保监会认为,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低于已交总保费与该保险产品的特性和客户选择领取方式有关;出现议案所提问题一定程度源于客户对保险产品真实情况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保险诚信建设的滞后也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保险监管将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合同解释。议案所提立法要求,建议在下一次保险法修订过程中统筹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保监会的意见。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

    9.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号议案)提出,我国面临严峻的能源供需形势,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储备,建议尽快制定能源法。国家能源局提出,能源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根据规划和计划安排,目前已形成能源法修改稿,该稿已基本反映议案所提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继续结合议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

    10.郑杰等30名代表(第98号议案)提出,为确保电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电信设施建设顺利开展,建议加快电信法立法进程,在电信法中增加关于保障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电信市场有序竞争的内容。张新建等30名代表(第507号议案)建议,在目前正在起草完善的电信法草案关于三网融合的条款中,增加有关加强网络统筹规划、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有线电视与电信运营企业全面合作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电信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在积极起草中。关于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设施建设的内容是立法重点问题。关于推进网络融合的问题也作了若干制度性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结合议案内容,继续做好相关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11.张兆安等30名代表、褚君浩等30名代表、杨亚达等30名代表、宗庆后等40名代表、迟夙生等30名代表、杨伟程等33名代表(第100号、第103号、第154号、第167号、第382号、第424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具体意见。

    12.张庆伟等30名代表、王晶等30名代表(第138号、第340号议案)提出,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主要是在过去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下制定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甚至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期货交易法。财经委员会认为,期货交易法列入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会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起草,目前已拟出草案。前两年考虑到期货交易法应调整所有期货交易,特别是金融期货,而当时股指类金融期货尚未推出,故草案未提请审议。目前股指期货已正式推出,并除散户投资者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机构投资者已开始参与。起草组拟在深入研究股指期货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对24件议案提出的14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

    13.黄志明等31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郑晓燕等30名代表(第15号、第335号、第39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规定需要修改,如扩大调整范围,提高有奖销售奖金额度等。国家工商总局认为,该局于2003年开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2008年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并报请国务院审查,代表所提建议将在下一步修订工作中予以吸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14.杨庚宇等32名代表(第46号议案)提出,1996年颁布实施的煤炭法,有些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如煤矿规划、安全、节能、企业权益和责任等。国家能源局同意代表所提意见,并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开展煤炭法修改工作,并于2007年形成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对煤炭法修订稿进行审查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煤炭法修订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

    15.袁昌玉等31名代表(第58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行政机关缺乏必要执法手段。产品质量问题不但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成为影响中国国际形象和国家信誉的重要因素。建议修订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赞成议案的意见,认为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启动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目前可以先行组织有关部门启动立法调研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同时建议将产品质量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

    16.吴江林等31名代表、杜民等32名代表(第59号、第333号议案)提出,计量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计量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修改完善,如扩大计量法调整范围,改革量传体制和监管体制,修改与行政许可法、WTO规则不符合的条款,修改法律责任条款等。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行计量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修改必要。该局已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计量法送审稿,并正式提请国务院审议。代表在议案中所提问题,基本都在送审稿中有所体现。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17.吴江林等31名代表、马杰等33名代表、于文等30名代表(第60号、第257号、第367号议案)提出,现行标准化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立法宗旨滞后、调整范围过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和标准体制不适应实际需要、标准属性的划分与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内容不协调、标准制定程序透明度不强等问题,建议尽快修订。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现行标准化法是1988年颁布,1989年正式实施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该局于2002年启动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并已于2006年形成标准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议案大部分建议已在草案中作了相应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将该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18.任正隆等30名代表、邢克智等32名代表(第190号、第256号议案)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降低税率或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财政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007年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使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税负明显降低。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处于改革过程,且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采取何种方案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财经委员会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完善这一制度在当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意见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调研论证,及时启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工作。

    19.钱念孙等37名代表(第399号议案)提出,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中拍卖赝品现象严重,建议将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做的文字说明应承担相应责任,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对具体拍卖标的声明不能保证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商务部认为,为维护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秩序,促进拍卖市场规范发展,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和行业标准。该规程规定了拍卖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操作规范等内容,对代表所提建议也有采纳。同时,该部正在积极研究论证拍卖法修订工作,拟在时机成熟时建议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同意议案和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尽快启动拍卖法修订工作,通过立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0.孙工声等32名代表(第478号议案)提出,现行票据法未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制约了票据业务和市场的发展,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运用,对票据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关票据立法理念和制度有必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情况作进一步调整。目前该行已开展修改票据法前期研究工作,争取在总结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尽早启动法律修订工作。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

    21.袁昌玉等32名代表、周洪宇等32名代表(第57号、第219号议案)提出,当下我国旅游市场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旅游业进一步发展,亟需制定旅游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赞同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并认为,旅游业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成为推动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应当尽快立法。2009年该局已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成立了旅游法起草组,目前正在积极开展草案完善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意见,建议继续就草案稿征求代表意见,争取尽快完成起草工作,提请常委会审议。

    22.仇小乐等31名代表、许振超等30名代表、张红等32名代表(第218号、第423号、第474号议案)提出,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建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生产、使用许可制度、安全义务、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财经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均十分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工作,目前已起草出草案初稿,争取对初稿修改完善后,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

    23.罗群辉等30名代表、张涛等32名代表(第361号、第403号议案)提出,当前航空需求日益增长,涉外航空日趋频繁,飞行矛盾日显突出,为处理涉外航空纠纷、规范航空事项、协调航空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活动,实现我国由航空大国到航空强国的转变,改变我国民用运输航空和军用航空相对较强,通用航空薄弱的非正常状况,建议制定航空法。国家空管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规范全国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尚无统一规范全国所有航空活动的航空法,且存在调整范围窄、法律位阶低、效力不足等问题。为此,国家空管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航空法起草工作,目前已制订出草案初稿,拟尽快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空管委和民用航空局的意见。

    24.郑功成等30名代表(第381号议案)提出,军人保险是面向军人的一项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必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军人福利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现我国面向军人的保险制度仍停留在落后状态,直接影响军人福利,不利于国防与军队建设,而且会拖延整个社保体系建设的步伐。建议制定军人保险法。财经委员会认为,军人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军人因职务活动而构成的风险或损失应由国家统一承担或给予补偿。军人在职期间配偶就业、退役后的养老、医疗保险衔接等问题也应在军人保险制度中规定。下一步,财经委员会拟在继续调研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建议将该法补充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25.刘沧龙等30名代表(第442号议案)提出,现行有关国债的法律,只有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且颁布时间较早,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制定国债法,对国债的发行、偿还、利率、交易、规模等作出系统规定。财政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国债市场快速发展,参与主体日益多元,需要调节的利益关系渐趋复杂,国债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及时修订。为此,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国库券条例》修订工作,同时将根据预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的进展情况,择机建议全国人大适时启动国债法立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在预算法修改、国库券条例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26.赵可铭等45名代表(第449号议案)提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在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下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防建设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新技术革命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现实需要,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共同趋势。建议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赞同该项立法工作。该部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各项工作的同时,组织力量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规章和政策性意见,在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法规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今后将全力支持和配合综合部门,推进立法工作进程。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三、对95件议案提出的71个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

    (一)对61件议案提出的4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7.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9号议案)提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已成为我国目前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议尽快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规范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职能、地下空间所有权、地下建筑物产权、地下空间现状的调查与信息管理、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部门规章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以上规章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地下管线的测量、规划、维护、信息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下一步,该部将认真研究议案内容,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快条例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28.任玉奇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熊德荣等33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李宝元等30名代表、努斯来提等34名代表(第25号、第139号、第217号、第230号、第308号、第364号议案)提出,建筑法中某些规定已与当前实际情况不适应,存在适用范围偏窄,可操作性较差,监督管理体制不顺,对阴阳合同、任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缺乏制约,执业人员、中介组织等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不明晰,缺乏节能减排条款等,建议尽快进行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建筑法修订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在征求意见时,因有关部门对草案存在意见分歧,修订工作因此停滞。议案所提意见部分已在正在起草中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吸收,部分可在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中予以落实。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29.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8号议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对改善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少对业主委员会性质、地位、活动机制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开展工作等无法可依。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登记制度、缴费制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有些已在《物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作了规定,有些可在物权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该部拟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业主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指导规范,保障业主权益。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30.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9号)提出,为保障核能利用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核能法,对核电规划、核电站建设、科技研发、装备制造、核安全保障、税收政策、核电站退役基金等制度予以法律规范。国家能源局认为,核电是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核电是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选择,目前,我国政府开发利用核电的步伐正在加快,依法规范核电开发利用活动是保障核电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能源局一向重视核能立法工作,2008年即开始组织起草《核电管理条例》,2010年该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草案拟包括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内容,对核电开发利用进行了全面规范。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议案内容,立法时予以吸收。

    31.李欲晞等30名代表、台湾代表团(第31号、第365号议案)提出,随着国际形势、两岸关系和台湾岛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两岸关系的要求,建议修改,增加有关扩大投资领域,放宽投资形式、转投资和隐名投资情况等的规定。商务部认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为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需要修订,以进一步加强两岸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财经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检查报告进行了审议,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的意见。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对于该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建议通过修订实施细则予以解决。

    32.刘卫星等32名代表(第61号议案)提出,第三方支付是指以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通过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在消费者与银行以及最终收款人或商家之间建立的支付流程。这种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可靠性,增加了交易方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但第三方支付面临着法律定位、资金风险、非法资金转移等问题,建议制定第三方支付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第三方支付行为面临着法律依据不明晰、制度不完善、风险增加等问题,需要进行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0年6月正式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业务申请与审批程序、支付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等。考虑到我国制定法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目前制定一步专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法条件尚不成熟,拟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将办法上升到法律层面。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33.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62号议案)提出,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规范现金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88年沿用至今,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且法律层级不高,在现金使用等方面规范不力。建议制定现金管理法,有效规范我国现金使用行为,减少现金流通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代表提出的建议,并表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代表所提意见在《现金管理条例(建议修改稿)》中已有体现。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先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4.刘卫星等31名代表(第63号议案)提出,信用担保业存在立法缺位、缺乏统一监管、业务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大等问题,建议制定信用担保机构法。银监会认为,2010年3月8日,以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实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提出了相对全面、统一的规范要求,代表提出的法规框架及内容在该办法中得以初步体现。银监会建议在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财经委员会同意银监会的意见。

    35.袁昌玉等31名代表(第64号议案)提出,现行招标投标法中的部分规定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需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招标质疑投诉制度、投标人申述制度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招标投标法确需修改,但目前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该委正在组织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力争在年内颁布实施。代表提出的增设行政监督、投诉等制度的建议已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定实施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36.黄河等30名代表、徐景龙等31名代表、周洪宇等30名代表(第76号、第152号、第362号议案)提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建议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纳入法制轨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多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但从全局和长远看,需要制定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目前该项工作正稳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2010至2012年开展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正有序进行。代表提出的具体建议,将在立法进程中予以吸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7.盛亚飞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2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01号、第410号、第496号议案)提出,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通过网络破坏信息系统,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信息,窃取信息、名誉侵权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国家信息安全,建议制定互联网法、网络信息安全法、国家信息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认为,当前规范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数十部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加强信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内容分散、相互交叉甚至抵触的现象,影响了立法效力和执法严肃性,对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内容综合、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信息安全条例(报送稿)》,其中对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各种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网络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兼容等内容作了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互联网信息活动亟需法律规范,但网络世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也是当前现实世界的各类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进行调整。建议先通过制定《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就互联网立法问题展开深入调研,在条例实施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的立法方案,解决当前互联网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

    38.马克宁等30名代表、左延安等30名代表(第119号、第402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立法大多停留在行政规章层面,存在缺乏总体规划,审批制度繁琐,相关服务制度、鼓励制度、保险制度以及应对风险制度欠缺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境外投资法,对境外投资予以宏观调控,建立统一的审批机构,改革审批程序,全面调整和规范我国境外投资关系,为企业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环境,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等。商务部认为,为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健康发展,加强立法工作很有必要。2002年原外经贸部曾会同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但因当时有关部门在境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存在分歧,条例未能出台。目前该部已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出《境外投资条例(初稿)》,正在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在制定条例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意见。

    39.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34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法律依据,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过高,高管年薪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制定工资法予以规范。朱雪芹等30名代表(第184号议案)提出,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餐饮业。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由此引发的矛盾还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制定农民工工资保障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资问题,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待方案出台后,即积极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对高管年薪以及垄断行业职工工资过高问题,该部拟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规范,在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该部正在指导和督促各地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等。同时,《企业工资条例》已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该部还拟在条例中对工资宏观调控和管理问题作重点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解决代表议案所提问题。

    40.俞书伟等31名代表、徐龙等35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5号、第174号、第289号议案)提出,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建议制定电子商务法或电子商务交易法。商务部赞同代表所提建议,正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起草《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认为,电子商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要求,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提出综合性方案,解决现存问题。

    41.张庆伟等30名代表、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140号、第142号议案)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消除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树立储蓄者信心,有效防范银行挤兑和恐慌,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手段的前置制度安排,建议制定存款保险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制定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对配套的法律制度要求较高,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存款保险条例》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在《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

    42.袁敬华等30名代表、王茜等30名代表、郭成志等30名代表(第141号、第209号、第309号议案)提出,现行劳动法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劳动者休假制度等问题的规定均需完善。建议修改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专门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情况的社保制度,侍候病危直系长辈享有带薪假期等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社会保险法现正在审议过程中,其中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强征缴的措施和手段,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下一步该部还将研究拟订该法的配套法规,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对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问题,属于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情况,待修改劳动法时一并解决。关于侍候病危长辈休假权的建议,建议利用现有休假制度,与用人单位协商加以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订社会保险、劳动标准等单行法律及劳动法配套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杨亚达等31名代表、任玉奇等30名代表(第153号、第459号议案)提出,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明确立法宗旨和原则、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制度、业主公约、物业管理人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2007年修订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部分法律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法律责任弹性过大等问题,需要加强实施力度,不断完善配套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争取适时提出把《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已在物权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建议通过不断完善实施配套法规规章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44.邱玫等32名代表(第176号议案)提出,目前竞争企业之间通过挖对方员工方式破坏项目进程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议制定竞业限制法,保护科技人才队伍、人才环境和科技创新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与竞业限制有关的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等法律中,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该部将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定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的配套法规规章、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5.秦希燕等3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现行城乡规划法仍然缺乏有效的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致使城市规划缺乏科学性、连续性、前瞻性,“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禁不止,建议对城乡规划法做相应修改,增加公众听证、专家评估制度等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有的是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执法不到位造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方面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强化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将加快配套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解决代表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6.王填等32名代表(第228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乏统一规划、无序发展、重复建设等问题,给城市交通、环境和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造成了城市资源的浪费。建议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规范商业网点的建设及其行为,调整商业店铺与环境、交通、土地占用、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商务部认为,该部一直高度重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商业网点有序建设。商务部从2003年着手起草《城市商业网点条例》,一度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因某些制度设计尚需进一步探讨完善,起草进度有所延迟。目前,商务部仍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条例进行修改,推动条例尽快出台。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议案的具体意见。

    47.姜玉泉等31名代表(第232号议案)提出,随着住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建议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明确由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全监督机制,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实存在多头管理、追缴使用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难度大等问题,需要加以修改完善。该条例修订已经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成立专门的修法小组,拟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等。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48.张有会等32名代表、莫照兰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2名代表(第255号、第420号、第421号议案)提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城市房屋的征收征用现象非常普遍,但现有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规定不明,导致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矛盾频发,建议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房屋征收征用法,对城市、农村的征收征用对象给予同等保护,明确规定征收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救济途径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确有必要加以统一规范。该部正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一步拟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立法问题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作了统筹考虑。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中,解决议案所提的问题。

    49.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87号议案)提出,长期以来,各部门分别对汽车行业在产业政策、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行使管理权,出现了职能交叉,争抢权限等现象;另外,汽车质量、二手车交易、污染物排放等也需要法律规范,建议制定道路车辆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对车辆产品采取的是各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出多门、管理重复、监管责任难落实、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不利于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法制建设,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1997年,原机械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曾组织起草《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条例起草工作。代表议案所提问题,拟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加以规范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50.周晓光等30名代表、左延安等30名代表(第288号、第401号议案)提出,随着汽车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无法可依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整个行业处于盲目发展、真空管理的状态,建议尽快制定汽车租赁法,对汽车租赁市场准入经营、各方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商务部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租赁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落后、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租车手续复杂、交易成本高、出租人承担风险过大等。但考虑到目前该行业的发展规模、实践经验等因素,制定一部专门的汽车租赁法有一定难度。该部将针对现实问题启动立法调研论证,争取出台一些单行规定解决现存问题,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51.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91号议案)提出,目前规范住宅装修的法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监督不力等问题,建议制定住宅装修法,对装修公司资质管理、施工安全、税收征管等问题做出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关于住宅装修业存在问题的剖析,十分中肯;关于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对今后相关领域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关于议案提出的装修资质管理、住宅装修现场的规定、住宅装修的税收征管、法律责任等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已有相应规定,今后将结合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52.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94号议案)提出,世界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典当法,随着我国典当业的迅猛发展,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动产延伸至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也由质押向抵押拓展,亟需法律规范,建议尽快制定典当法。商务部认为,自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管理办法》以来,极大促进了典当业发展。但同时典当行业也存在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风险增大、客源质量较低、少数典当行违规经营等问题。目前商务部已会同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起草了《典当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9年底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委员会认为,典当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同时也存在较大的行业风险,需要予以规范。建议先制定《典当管理条例》,取得经验后再研究上升为法律的问题。

    53.程惠芳等30名代表(第295号议案)提出,为保护公民房屋质量和房屋财产安全,建议制定房屋质量法,明确制定房屋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房屋质量风险基金,明确对开发商和建筑承包商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对住房与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行政问责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质量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通过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4.尹广军等31名代表(第305号议案)提出,对外劳务事业已经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缺乏统一法律规范,仅靠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操作,建议制定对外劳务管理法,规范对外劳务活动,保护境外务工人员和劳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劳务监督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健康发展。商务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市场经营主体参差不齐、企业经营不规范、企业和劳务人员权责不清以及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损害了劳务人员和企业利益,影响了国家声誉。商务部在以往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又于2009年启动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并于当年和2010年两次报送了送审稿,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过程中。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5.刘道崎等30名代表(第337号议案)提出,当前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大量人为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不便,建议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明确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建设、管理、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多个行业,目前已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予以调整,而有关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将市政公用事业法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拟在时机成熟时适时提出市政公用事业法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相关条例的制订过程中认真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56.计承江等30名代表(第390号议案)提出,我国银行卡产业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银行卡产业管理尚无专门法律规范。建议制定银行卡管理法,明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确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银行卡受理和发卡市场管理风险原则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近些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不断发展,国内银行卡业面对更加开放的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迫切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银行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银行卡立法工作,曾于2001年、2005年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银行卡条例(送审稿)》。但由于各方在一些问题上还未达成共识,至今尚未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拟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继续推动《银行卡条例》的制定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银行卡条例》的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及其所附《银行卡管理法(草稿)》内容,并做好协调工作。

    57.曹杰等31名代表(第396号议案)提出,由于我国信用征集和评估体系的欠缺,商品交易中出现了诸如合同欺诈、逃废债务、偷税漏税、虚假报表、黑幕交易等恶劣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依法规范个人信息的征集和评估,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数据库、明确信用奖惩机制、严格规范授信人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确保征信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信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直以来,人民银行等部门均非常重视征信制度的建立,2008年该行牵头17个部门共同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而后,该行又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条例解决议案立法要求,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58.曹杰等31名代表(第397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中的部分规定也较为笼统和概括。建议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标准、条件、程序、职能、经费、财务管理,会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设立混乱、行政色彩较浓、职能不清、经费缺乏等问题,应当以法律形式促进和规范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目前《行业协会商会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进行专题研究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条例》解决议案的立法要求。

    59.朱国萍等31名代表(第398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不清,不仅影响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也使非法集资活动未受到及时查处和打击,建议制定民间融资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目前正研究修订《贷款通则》,拟在其中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位,并从准入标准、利率管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监测等方面对民间借贷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修订《贷款通则》。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60.左延安等30名代表(第400号议案)《关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日益频繁,有关部门对监管个人境外投资行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和金融机构,并加强具体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商务部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值得借鉴,应结合个人境外投资特点,以外汇支出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监管法律法规。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61.申振君等30名代表(第408号议案)提出,一些地方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出现了把原本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回归政府行政部门隶属管理的现象,造成新的“多头管理”,不利于国资监管。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应当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国资委认为,议案提出明确委托授权方式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国资委将细化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规定,澄清社会上有关认识误区,抓紧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起草工作,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提供保障。同时,国资委建议全国人大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情况的调研,关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资委的意见。

    62.杨伟程等30名代表(第425号议案)提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歧视是当前我国就业市场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行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零散,比较原则,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当前我国有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就业促进法中的专章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法律规定的关于公平就业的内容,该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如《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63.王静成等34名代表(第477号议案)提出,针对我国农业大国的基本状况和对农业保险的迫切需求,顺应保险业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建议制定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经营原则、经营主体、规则、财政税收政策、监管机制等。保监会提出,保监会已于2007年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议案关于确立政策性保险性质,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理顺监管和经营体制,规范运作体制的建议,草案已有相应规定。议案关于农业保险强制性、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等问题,拟在深入研究后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财经委员会同意保监会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满足议案的立法要求。

    64.陈家宝等31名代表(第47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尚未形成,传统的市场准入数量控制限制了市场竞争,运输组织能力较低,道路客运和城市公共客运二元化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制定道路运输法。交通运输部认为,考虑到传统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三个行业的属性和定位不同,发展战略、管理方式、服务对象均有所区别,结合道路运输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该部重点开展了《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加快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综合措施。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先通过相关法规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65.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485号议案)提出,我国酒类整体发展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状态,产生了诸如产业结构失衡,供求矛盾加剧、恶性竞争以及商业贿赂、假冒伪劣等严重问题,建议制定酒法。商务部认为,世界多数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酒类产品的产销,相比而言,我国酒行业立法较为滞后,产销秩序尚不规范,假酒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行业监督管理存在地区差异性大、体制未完全理顺等问题,亟需立法和加强监管。该部已于2006年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文件和行业标准缺位的问题。2009年,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该部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酒类管理条例〉的请示》,现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从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商务部在酒类管理条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中认真研究议案的意见。

    66.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486号议案)提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我国正常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国家和合法企业的利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和危害。为彻底根治制假售假行为,建议制定反假冒伪劣商品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对制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追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法律责任等可以通过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实现。议案的建议,相关部门将在下一步的法律修订工作中予以采纳。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

    (二)34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67.黄志明等31名代表(第14号议案)提出,目前新股上市成为上市公司的内部股持有人一夜暴富和圈钱的平台,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引发了社会矛盾,建议修改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红利发放作强制规定。左红等31名代表(第481号议案)提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对于完善证券违法犯罪究责体系、发挥私法的规制作用、促进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修改证券法,增加相应内容。证监会认为,股票股息或者红利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分配政策等因素。境内A股市场发行的都是普通股,没有优先股。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为在我国境内发行优先股等“非标准”股票已预留了空间。建议根据公司法,择机研究制定有关特别股发行的具体规定。现行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操作性不强,确需修改。关于完善诉讼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做出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证监会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加强执法和司法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今后修改证券法时统筹考虑议案所提问题。

    68.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3号议案)提出,烟草专卖法已施行19年,随着公民对烟草危害健康认识加强,这部法律已不适应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议对立法宗旨、禁烟条款、法律责任以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烟草专卖局认为,烟草专卖法关于立法宗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控烟等规定,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建议以不做修改为宜。财经委员会同意烟草专卖局的意见。

    69.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4号议案)提出,我国缺乏规范的财政监督制度,现行财政监督工作方式和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建议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地位,确立监督机制和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财政部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均十分重视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继出台实施了若干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法律位次较低、立法空白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的财政监督法,以便进一步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运行、维护财政秩序。财经委员会认为,财政监督十分重要,需进一步加强,同意财政部意见。鉴于议案所提主要是行政监督事项,建议先通过完善执法,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就制定财政监督法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具体建议。

    70.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36号议案)提出,农村公路建、管、养、用与一般公路存在很多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公路法,建议制定农村公路法,明确农村公路规划管理、建设责任、资金来源、养护管理等问题。交通运输部认为,为确保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各省正在对农村公路立法工作进行试点,拟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研究探讨统一立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在试点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待积累经验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农村公路立法问题。

    71.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37号议案)提出,我国建筑节能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缺少相关法律是根本原因。建议制定建筑节能法,规定立法宗旨、调整对象、相关鼓励政策、监督检查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我国关于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从不同角度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于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具有积极意义。考虑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出台时间还不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在按照条例要求进行规范。下一步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72.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44号议案)提出,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原油天然气资源严重短缺,小炼油屡禁不止,建议制定石油天然气法,规范油气勘探、开采、管输、储备、炼制、销售及相关设施保护。国家能源局认为,石油天然气是关系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现有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目前国家能源局已启动了石油天然气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对石油天然气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3.徐景龙等31名代表、任玉奇等30名代表(第45号、第458号议案)提出,物流法律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物流法。此外,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的建设,与农产品的生产、储运、加工、销售、食用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建议把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立法放到突出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赞成代表的意见,现正着手研究制定物流业产业政策,同时先行开展物流法前期调研工作。关于冷链物流,建议将其相关立法作为完善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根据物流业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和物流立法前期调研结果研究决定物流立法事宜。

    74.邵志清等30名代表(第97号议案)提出,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方式具有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投入资源少、见效快等特点,既可以有效拉动直接就业,也能拉动相关产业的就业,具有很大的就业吸纳空间,特别能为大学生、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等群体提供一种有效的就业途径。现有就业促进法没有明确指出鼓励发展新兴产业、促进新型就业方式,建议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当前该部正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不断提炼各种促进就业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进一步充实和丰富就业促进法有关鼓励创业的原则和规定。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该部将在以后工作中予以研究采纳。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并针对议案提出的依托互联网进行创业就业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各项措施。

    75.姚莉等30名代表(第102号议案)提出,活跃的航运市场和日趋复杂的航运经济形态对我国航运政策、管理和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分类明确、内容全面的水运立法体系是完善我国航运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世贸组织和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并且也是我国实现从航运大国向强国跨越的必要法制保障。建议尽快对航运法进行立法立项。交通运输部认为,航运法是水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全面规范航运业发展目标、航运政策、航运管理体制以及航运市场法律制度。交通运输部于1996年开始该法起草工作,已形成航运法草案,拟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同时,该部还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航运法立法进行详细深入的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6.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36号议案)提出,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该条款对撤销变更登记程序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能执行的尴尬,使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建议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增加权利限制的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议案所提问题一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二是鉴于该问题属于公司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对如何具体实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通过修改公司法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77.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14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少而分散,不利于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是关键。该局一向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工作,1995年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法律概念,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的界定方式,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效果。2003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也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为重点。代表的建议将在今后的修订中予以吸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78.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145号议案)提出,中小企业、弱势群体与“三农”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表现在“信贷歧视”、农村等欠发达社区存款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议借鉴美国制定社区再投资法的做法以及国外成功经验,制定我国的社区投资法,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制定社区投资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第一,我国缺乏成熟的零售银行业务经营机构,而大型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难以满足社区再融资要求;第二,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基于信任关系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和信用社区,缺乏实施社区投资法的配套环境;第三,需要对社区再投资法的作用、管理制度、引发的信贷风险等问题进行更深层次、多角度的利弊分析和研究。近年来,我国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实践结果将为制定我国的社区投资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实践依据,并在立法时机成熟时转化为社区投资法或相关法律的主体内容。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79.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44号议案)提出,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主要原因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建议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财政部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目前国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照顾、倾斜和扶持措施,并在一系列政策规定、制度办法和体制机制方面对既有法律条款进行了细化,各项制度措施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确保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由于各民族地区具体情况不同,由中央和地方根据现有法律,健全完善具体的制度办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是否另行单独制定一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80.刘庆宁等31名代表(第202号议案)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职工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建议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法。国资委认为,目前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国资委系统大力开展建章立制,为改制工作有序进行、规范操作提供了保障。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和环节,主要是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不力、执法不严等造成的。议案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国资委将继续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资委的意见。

    81.杨继学等30名代表(第220号议案)提出,BOT方式已被我国政府广泛运用于电站、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自来水厂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对充分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解决政府投资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从BOT项目实践看,当前存在指导规范法律依据效力较低、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BOT法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BOT是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还有BOOT、TOT等多种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可以制定统一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目前正开展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前期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

    82.秦希燕等30名代表(第231号议案)提出,消费者在反价格垄断中缺乏话语权,政府定价产品是否适用反价格垄断,法律规定模糊,反价格垄断执法职权存在交叉,建议修改反垄断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完善反价格垄断。商务部认为,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该法并未排除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产品或服务的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已做过较为充分的研究论证,目前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职能交叉能够通过沟通协作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反价格垄断工作。

    83.高小琼等30名代表(第239号议案)提出,为实现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治化,切实规范各种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确保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执行到位,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法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和水平,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制定宏观调控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起草组,并于2006年起草出草案初稿。目前该法已经基本成形,建议将该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了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建议有关方面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宏观经济调控体制的立法研究论证。

    84.张有会等30名代表(第252号议案)提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按照制定社会保障法、单行法、配套法三个层次,加快实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解决当前社会保障领域立法层次低、立法空白多、覆盖范围窄、可操作性差、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缺乏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再研究是否制定社会保障法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在社会保险法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85.曹大正等33名代表(第254号议案)提出,当前保税港区设立的依据是国务院的批示文件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依据的主要是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章政策等,相互之间没有约束力,也缺乏统一的有约束性的权威依据,影响到保税港区的发展。建议制定保税港区管理法,明确保税港区法律地位、设立原则、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海关总署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对象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批准设立了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综合保税区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以上特殊监管区域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功能分散、政策不配套等问题。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根据国务院要求对上述区域进行整合,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定法律时机尚不成熟。财经委员会同意海关总署的意见,建议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整合工作,解决好议案所提的保税港区管理问题。

    86.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90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税收体系等多方面都无法可依,各地盲目重复建设市场现象严重,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同时存在,已影响到商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开展立法调查,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适时出台这一法律。商务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发展迅速,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扩大就业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规范引导,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已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等文件,但存在法律位次低、效力不够等缺点。商务部赞同代表议案提出的制定统一的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对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开展立法调查和研究论证。

    87.薛继连等31名代表(第30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面对的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建议制定环境税法,强化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将环境税作为政府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认为,代表的意见与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目标一致。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的《税收立法项目具体工作方案》中提出,“环境税法目前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并根据国务院税费改革进度,适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88.韩玉臣等30名代表(第30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流通体制的改革,市场主体、流通行为日益多样化,存在产业集中度低、批发方式落后、重生产轻流通、政府管理和服务手段单一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市场流通法,规定流通秩序、市场准入、监测与调控、相关促进政策等内容。商务部提出,该部组建后高度重视市场流通法制工作。针对流通领域法律空白多,立法分散不成体系的问题,研究提出了《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重点清理了1993年以来发布的法律文件495件,起草、制定出台了包括反垄断法、《直销管理条例》等39件市场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该部目前已成立了专门的市场流通立法工作组,委托专家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商务部结合代表议案,进一步做好市场流通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

    89.欧阳泽华等35名代表(第317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全部实现了无纸化交易,但我国对证券无纸化尚无专门立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了不少民商事法律纠纷。无纸化证券权利的表彰、流转、担保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关系亟需得到法律确认,证券无纸化带来的证券存在形式、持有方式、交易、登记、保管和结算制度等各业务环节的全新变化,以纸面证券为基础制度的现有法律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议尽快制定证券无纸化法。证监会赞成代表的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证券无纸化立法涉及证券法等现行法律的修改,建议有关部门先行开展深入的研究论证。

    90.周联清等31名代表(第334号议案)提出,现行港口法按照“一城一港一政”的原则,将地方港口管理的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赋予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忽略了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造成统筹全局管理和规划的缺失,降低了港口和码头的使用效率,造成港口、口岸配套设施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建议修改港口法关于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的条款,明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同时提高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权限,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全省港口管理区划和体制,统筹全国港口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认为,港口法经过几年的实践发现,关于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赞成代表们关于修订港口法部分条款的建议。该部将对有关问题进一步做好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为港口法的修订做好准备。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

    91.王晶等30名代表(第339号议案)提出,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市场供应、安置就业、增加出口、促进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的七年间,中国经济社会出现了巨大变化,而中小企业的融资和经营环境并没有取得相匹配的提升与改善。建议修改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发展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以及鼓励扶持大学生、农民工和退伍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等。财经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确实存在议案所提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法律要求,有关监管部门陆续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扩大进出口信贷与担保业务、推出创业板等。但总的来说,这些措施一是面比较小;二是有的仍在探索总结中,尚未完全形成稳定和普遍推行的政策。为此,总结中小企业促进法与有关政策做法的实施情况,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我委将根据议案所提意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调研,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建议,争取将议案所提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早日纳入法律,使其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92.邵峰晶等32名代表(第426号议案)提出,最近各地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了合作银行,这些银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经营行为却无法可依。为了更好发挥合作银行作用,挖掘民间资本巨大潜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建议制定合作银行法,明确合作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贷款和其他业务基本原则、接管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内容。中国银监会提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好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等。因此,银监会正在着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过渡,改制后的金融企业将适用商业银行法。同时,银监会还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将在其发展一段时间后,研究制定合作金融法。财经委员会同意银监会的意见,建议继续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93.孙菁等31名代表、王梅珍等30名代表(第427号议案、第484号议案)提出,经费问题是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为保障教育经费,政府于17年前提出了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的目标,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仍然低于4%。建议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投入保障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教育经费。财政部认为,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教育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中,均以专章明确规定了教育投入和经费保障问题。议案的有关要求基本可以在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中找到规定或者替代措施,可以通过落实现有法律制度予以实现,存在的问题也正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逐步得到解决。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努力的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在法律执行中解决议案的问题。

    94.刘平建等33名代表(第457号议案)提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者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甚至出现用工单位恶意利用处理程序拖延时间刁难劳动者的情况。建议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做出修改,明确权利人对仲裁和诉讼方式维权有选择权;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以“先裁后审”为基本模式、以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和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避免直接诉诸公堂引发的当事人对峙和劳动关系破裂的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的劳动争议,完全实行“一裁终局”也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民商仲裁制度中的“或裁或审”模式不宜直接套用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缩短了审理时限;确立了支付令、先予执行制度;完善了裁审衔接、司法监督和救济制度等。这些规定都对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及时快捷地维护劳动者权益起到很好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同时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劳动者维权问题,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95.沈健等36名代表(第473号议案)提出,目前新建住宅小区在教育配套设施上存在责任主体缺失、政府与开发商相互推诿等问题,建议制定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法,落实教育配套设施的资金来源、责任主体,明确配套学校应当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等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关于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责任主体等问题,正在拟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有规定,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该部将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同时加强与国土、规划、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96.杨新力等52名代表(第475号议案)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将使原有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必须高度重视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内容准入方面,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与三网融合一起规划、一起布置、一起实施、一起检查,建议有针对性的制定专门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管理职责,加快建立完善科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严把内容制作准入和审查关,加强监测系统建设,将各类三网融合新业务纳入监测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为,三网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是当前三网融合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在三网融合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政策规章,并抓紧研究制定《手机媒体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国务院法制办也就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中有关三网融合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三网融合推进中,各部门对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工作也高度重视。具体包括: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责任,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行业监管、企业履行安全职责三个层面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三网融合形势下党管媒体的有效途径,确保播出内容安全和传输安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手段建设。当前正在抓紧对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法律中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上述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97.南存辉等30名代表(第483号议案)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未将境内自然人明确列入中方合资主体范畴,经过三十年的法治进步,现时我们从境内自然人的权益角度分析,该规定明显有悖于民法的平等原则,存在显见的时代缺陷。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多,从经济能力看,明确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条件也已完全成熟,建议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资企业中自然人持股。商务部认为,我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尚不能进行调整。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四、2件议案建议开展执法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以后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

    98.陈仲等34名代表(第201号议案)提出,反垄断法存在实施不力的问题,一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查和处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反垄断法执法检查,建议国务院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加强对职能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财经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则性和垄断行为复杂性等原因,导致反垄断法实施不够充分、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不够有力,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委拟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反垄断法执法检查建议,争取列入以后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99.何健忠等30名代表(第476号议案)提出,目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在定位和性质不够明确、从业人员不稳定等问题,不能适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财经委员会认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两年多来,在明确政府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公平就业、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尚不完善,劳动力人口数量庞大以及一些人在某些问题上存在认识局限等原因,致使该法实施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均需加以解决。议案所提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对于该法实施以及整个促进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财经委员会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协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列入以后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建议。

 

来源: 责任编辑: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