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几个问题的研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刚才听了几位同志很好的发言,很受启发。建国同志还要作总结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我结合法律委员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若干问题进行的研讨,讲三个问题,与大家交流。

    一、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主要标志

    这个问题是关系人们对法律体系形成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基础。形成标志可以从实质标志和形式标志来衡量。实质标志主要是:1、法律来源于实践并为实践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植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为这伟大实践提供法制保障。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3、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相适应的。4、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形式标志主要是:1、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可以涵盖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2、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齐全。3、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适时制定出来。4、法律体系内部要科学和谐统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这一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集中进行了法律清理。截止目前,除宪法及其修正案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35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由以上法律规范总和构成的法律体系,总体上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人权得到法制保障。这个法律体系门类齐全,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制定出来,法律法规相互配套,体系内部日趋科学和谐统一。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用上述主要标志来衡量,充分表明,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今年一定能够如期形成,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任务。

    这里需要说明,在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层次构成问题上,有些专家学者还有不同意见。比如:在部门划分上,有的主张宪法应独立于法律部门之上,以突出它的统帅地位;有的认为应增加环境资源法、国防军事法等法律部门;有的建议明确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又如:在层次结构上,有的主张把规章作为一个层次。这些意见各有各的道理,都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还有的认为现在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这就需要进行分析。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历来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并不是唯一手段。一般来说,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应该是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用其他社会调整手段难以解决、最终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有的问题确实需要待条件成熟时制定法律,有些则需要通过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予以解决。

    二、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各国的国情不同,发展道路不同,面临的任务不同,需要建立的法律制度也就不同,这些区别决定了各自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的特征。

    概括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它的本质特征。

    一国的法律体系通常是由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的性质由所处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有本质的不同。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建立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各项基本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

    二是,这个法律体系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这是它的时代特征。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我国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这个法律体系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形成的,是同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的,既不能滞后,也不能超前。一方面它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尤其是我国还处于深化改革、实现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因而反映和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

    第二,这个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的特点是“定”,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一旦规定下来,全社会都要一体遵循。改革的特点是“变”,是变革原有的体制和规则。用特点是“定”的法律去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要求,需要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实践经验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第三,这个法律体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借鉴了人类文明成果。各国的法律制度既是按照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不断发展,也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而日益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改革发展经验,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也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现代法制文明成果,但决不按照国外特别是西方的法律体系对号入座,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模式。由于国情不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同,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我国不一定要有;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改革发展需要,就应当及时制定。

    三是,这个法律体系是统一而又多层次的,这是它的结构特征。

    法律产生以后,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便开始形成自己的内在发展规律,并逐渐追求自身的内在逻辑性。一国的法律体系由哪些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一般取决于该国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及立法体制等因素,其中立法体制的影响最为突出。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不同立法主体依法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

    三、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完善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这个体系已经十分完美,可以一成不变。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一定阶段所称法律体系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个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不仅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目标和任务的提出,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三是人民群众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期待和保障各项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还有很多已知和未知的挑战需要面对,还有许多难题需要破解。因此,立法工作包括立、改、废等立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们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要求,为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不懈努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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