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袁曙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共制定行政法规1153件,其中现行有效的699件,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在加强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组织开展了四次全面清理,还对涉外行政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共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法规849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和精神,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第五次全面清理工作。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法律议案262,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回顾这些年来的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在发布后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二是要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行政法规只有紧紧围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大局去研究和把握,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去谋划和安排,切实解决经济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三是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行政法规只有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集中人民群众的聪明智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支持和遵守。四是要切实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必须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力的同时,明确相应的义务、责任和程序,确保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违法有责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还要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发挥行政法规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一,做好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衔接。一是根据法律适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者配套制度,增强法律的执行性;二是对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及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三是在拟订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时,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衔接,在工作中加强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第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始终把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放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大局中统筹研究和安排,高度重视事关经济社会运行和政府管理全局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第三,把握规律,增强科学性。加强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制度的功能,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着重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政府管理与市场机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规范与引领这四个关系。第四,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提高行政法规质量,必须不断创新立法机制和工作方式。要实行“开门立法”,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合理的要予以采纳,对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要探索制度更新的长效机制,把“改旧法”摆到与“立新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行政法规实施后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完善。探索即时清理、专项清理、全面清理相结合的行政法规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清理发现问题的,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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