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杨德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5-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5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建议将该条例提请本次会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5月26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了第二十六次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将第三条修改为:“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二、将第八条中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规定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

  三、为了明确部门职责,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景区(点)交通指示标志,应当纳入自治县道路标识系统,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四、为了明确旅游社团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将第十五条两款合并,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科学编制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促进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清江库区渔业养殖、风景名胜区和乡村建设等各种规划”修改为:“促进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交通、清江库区渔业养殖、风景名胜区和乡村建设等各种规划。”

  七、为了体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规划编制中的作用,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涉及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等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应当征求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依法专项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九、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旅行社在自治县内设立的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旅行社在自治县内设立的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服务方式;”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或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十一、在第三十四条“水利”后增加“农业、电力、通讯”。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或者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来源: 湖北人大网2010年05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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