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威发布 > 讲话论述

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 坚定不移维护民族团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7月31日 12:30:11

    乌鲁木齐“7·5”事件,是由“三股势力”在境外策划煽动、境内组织实施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这起事件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暴力犯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妄图把新疆从我们伟大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以热比娅为主的“三股势力”在“7·5事件发生后,继续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多种形式煽动,频繁接受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鼓动分裂分子到驻各国的中国大使馆闹事,造谣诬蔑,恐怖主义本质暴露无遗,分裂祖国、自绝人民的罪恶行径铁证如山。然而,历史反复证明,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图谋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新疆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紧紧依靠各族人民,采取果断有力措施,迅速平息事态、控制局面,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目前,“7·5”事件的各项善后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将得到依法严厉惩处,受蒙蔽群众将得到有效教育管理,受害群众正得到积极的救治安抚。

    “7·5”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突破了社会道德极限,践踏了国家法律秩序,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规模最大、损失最惨重、影响最恶劣的暴力犯罪事件。它的发生,再次以血的事实告诉我们,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一直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与我们长期较量的领域,再次表明我们同“三股势力”的斗争,将是一场尖锐的、复杂的和持久的斗争。深刻反思“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深入扎实做好人大民族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遏止“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一)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始终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从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成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创新,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为调整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实现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引下,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大发展,社会大进步,城乡面貌大改变,人民生活大改善,各族人民大团结,正全面处在历史发展的最好时期。以新疆为例,1978年新疆生产总值(GDP)不到40亿元,2008年达到了4203亿元。1978年人均生产总值313元,2008年达到19890多元。1978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2008年已达到2314亿元。1978年进出口总额2300万美元,2008年达到222亿美元。1978年地方财政收入7亿元,2008年达到361亿元。1978年农民人均收入只有119元,2008年已达到3500元。目前,新疆已经成为我国粮食、棉花、林果、畜牧四大基地,粮食产量已超过1000万吨,棉花产量占全国的40%,林果超过1450万亩,各种牲畜存栏近5000万头;工业方面,已经形成了石油、天然气、钢铁、煤炭、建筑、加工、能源等为主体的现代工业体系。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发扬光大,如“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全区共有108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项目列入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两基”教育全面普及、“两免一补”得到落实,大学教育发展迅速,由上世纪50年代全疆只有1所大学发展到现在已有30多所大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抗震安居工程等多项惠民政策措施已在全疆普遍推开。

    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们做好人大民族工作提供了正确的价值指引,是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思想武器。我们要坚持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严格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牢固树立起“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的坚定政治信念。

    (二)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扎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法律化,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它集中体现了国家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族人民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是我们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法律武器。

    当前,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性,特别是在经济社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强调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调整和规范民族关系,把各族干部群众的认识和行为统一到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规定上来。

    我们要紧紧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各项人大民族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自觉遵守执行这部法律的自觉性。要认真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工作,适时制定和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效推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努力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依法促进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面貌巨变。但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我国各民族社会形态发育的完备程度有很大的不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的状况长期存在,有些地区的发展差距甚至还有不同程度的拉大。我们要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大民族工作,依法促进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夯实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物质基础。

    对于人大民族工作来说,进一步做好依法促进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就是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通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来开展各项人大民族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激发民族自治地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认真督促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切实加强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和人才培养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繁荣的政治保障与促进力量,只有有了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我们才能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我们要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大民族工作,努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发展,夯实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的群众基础。

    对于人大民族工作来说,维护民族团结,首先要大力倡导和带头践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勤劳勇敢的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悠久的文明史。正是在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各民族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点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等。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尊重不同民族的发展历史,不说伤害民族感情的话,不做伤害民族感情的事。其次要大力营造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要大力倡导和努力实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切实做到团结中凝聚力量、发展中实现繁荣。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结合运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办法,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五)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坚决遏止“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

    事实证明,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大和谐,是境内外“三股势力”所不愿意看到的,他们时而暗中龟缩、整合组织、培植力量、筹集资金、伺机行动,时而篡改客观史实、挑拨民族关系、煽动对立情绪、鼓吹民族分裂,时而采取内外勾结、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民族仇视、实施暴力犯罪。“三股势力”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努力构筑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的铜墙铁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维护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旗帜鲜明地与“三股势力”作斗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清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图谋,认清与“三股势力”斗争的实质,进一步强化各项维稳措施,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要通过立法、监督等不同途径,从法律制度的设定和实施上,最大限度地挤压“三股势力”的活动空间,严厉遏止“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切实做好与“三股势力”作斗争的基础性工作,努力维护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