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9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3-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变化重大挑战、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权,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党中央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主要有: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强制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精神卫生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修改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邮政法、统计法等法律。要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加强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要继续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二要完成法律清理工作。我国现行有效的231件法律中,有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针对这些情况,去年常委会组织部署了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今年要完成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有关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与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立法任务依然繁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和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事项,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规范。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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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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