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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则

——分组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过去的概念,节能就是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现在的概念是,节能还跟保护环境联系在一起。所以,第1条已开宗明义把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保护资源和环境表述得很完整了,但是第3条讲的降低能耗、减少损失,我认为不是仅仅减少损失的问题,应改为“减少损失和排放”。因为在建设过程中,比如要减少电厂二氧化硫和氧化氮的排放,效率上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第三,第8页第7条,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我建议“输出”后加上“储存”。因为过去有抽水电站储能调峰,现在还有其他方式的储能调峰技术,这里也有一个效率问题,所以建议加上“储存”。

        朱相远委员说,这次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修改得很好,但我们毕竟是在十七大之前作的修改,十七大报告第5章第4节专门讲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现在应该按照十七大的精神与表述,进一步地修改这部法律。比如第6条就改得很好,十七大的报告提出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第6条就落实了责任制,对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考评皆有一个规定,这样对责任制的落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第4条就应该加一句话,现在条文是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十七大报告提的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这个基本国策是两句话。我们光说了“节约资源”,所以这个基本国策就不完整了,而且本法第1条就讲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在讲到“基本国策”时,只讲了“节约资源”,没有讲“保护环境”,这两点连在一起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要只讲一半。我建议按照十七大的提法,把这方面的内容补充完整。另外第2条和第3条,也要参照十七大报告。第2条讲的是什么叫能源,第3条讲的是什么叫节约能源,这些定义也要和十七大报告的表述一致起来。十七大报告提出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是完整的一句话。这里不仅要讲节约,节约后面还有替代、循环利用能源等新技术,然后还要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因能源和环境有关,所以要发展清洁能源。若能按照十七大的表述,把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内容,加在第2条或第3条中,这样就和十七大的报告完整地衔接起来了。第7条强调限制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十七大报告提到的是发展环保产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这句话很重要,应该加进去。有了“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就使这部法律更充实有力了,将来执行这部法律时,就有基础了。

        丛斌委员说,第一,第1条最后一句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七大已经闭幕了,我们要把这句话说全,应该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为如果利用不好能源,它对社会的影响、对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高耗能肯定是不协调的表现。第二,建议对第3条一些词句做一些修改。我认为这一条要体现以人为本,这句话应该修改为“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民可以承受的措施”,加上“公民”。后面是“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建议改为“从能源生产到利用”,因为对于能源应该是“利用”,对于能源进行“消费”的说法是否得当?“降低消耗、减少损失”,一般能源是减少损耗,我建议将“减少损失”改为“减少损耗”。后面的“制止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我建议在“有效”后面加上“科学”。因为节约能源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很高,光是“有效、合理”还不够,还应科学地利用能源。第三,第5条,最后应加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节能的问题只靠企业、只靠编制计划,恐怕还不够,因为节能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一定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这是公益行为,是社会管理方面的行为,要把节能工作上升到这个层面来认识,不单纯是经济行为。

        伍增荣委员说,总则第4条是否可以提前为第1条?因为第4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是一个纲领性的条文,说明了制定本法的重要性,这也是本法的一个指导思想。放在第4条位置比较靠后,不妥。建议提前为第1条,把原第1条往下排,或者把这两条合并。

        乌日图委员说,一、总则中第4条有两句话,第1句话,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2句话是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我注意看了一下,总则这部分是紧紧扣着能源,即节约能源法来讲的。第4条的第1句话讲的是节约资源,当然资源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能源,节约资源更没错,但是毕竟“资源”和“能源”是两个概念。我在想,其实第1句话是可以删去的,即使删去后,剩下第2句话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只这一句话,这一条也完全立得住。二、关于第7条,现在的表述是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经济。这句话也都没有问题,但是在这里有一个表述值得考虑,“高耗能的行业”国家一定要限制,但是还不能没有,因为有些高耗能产业是必须的。只能适当限制,不可能禁止,但是高污染就不是限制的问题了,而是禁止的问题。应该把这两条展开来,不能采取一个政策。高污染和高耗能不能放在一个政策里,应该是限制高耗能、禁止高污染。

        陈士能委员说,我想强调的是在第1章总则里面写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性,把这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从目前我国经济格局和能源消耗构成来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比例还是不够科学和恰当。三大产业里面工业占了70%,而这70%里面重工业比例过高,就大轻工来看只占了10.75%,其中烟草是1%、纺织3%,轻工6.75%。重工业中主要的是重化工业,能耗占60%,这种情况下把能耗降下来,并不容易。而通过技术改造把这些高耗能降下来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认为应该重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总体上看,我国在能源上还是一个贫国,所以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把能耗高的产业结构调整过来。应该在节约能源法的总则中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性这一点体现出来。

        贺铿委员说,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总则第6条谈点看法,即国家对地方政府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我认为这两个制度写在法律中要慎重考虑。它的积极意义究竟是什么?我觉得有三点需要考虑:第一,节能的直接责任应当是用能单位、企业,而不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责任是用政策、法规等手段去调节,鼓励节能。如果我们把什么责任都放在地方政府,我觉得既不合理也不很公平。政企责任应当强调分开,企业的责任不能由政府来承担。第二,节能的目标只能是同产业、同口径进行比较,单位GDP能耗降低多少,是对全国而言。不同时期,不同地方节能指标不能作一般要求。对于一个具体的地方,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不同,节能指标也不可能一样。只有同一个产业,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能耗降下来了才有意义,一个地方的GDP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可能在一个时候单位GDP能耗不一定能降下来,甚至还会上升。比如青海,根据它的资源情况,恐怕在相当长时期要发展盐化工,盐化工在GDP比重中会扩大。盐化工是一个高耗能产业,如果去年的盐化工的增加值和今年的增加值单位能耗有降低,这样来考核,它才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要考核青海省的GDP单位能耗是不是降低了,这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不考虑同口径,不考虑产业结构的变化,强调一个省,甚至最后分解到一个县去考核,我认为是没有意义的,也很不好管理。有些地方在一定时期必须发展重化工业,有的地方可能在一段时间里第三产业发展得比较快,节能目标如何比较?所以实行目标责任制,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很难实施,很难管理。第三,根据我们这些年来的具体情况,凡是要考核的东西,在统计上往往弄虚作假,所以实行这两个制度真正的积极意义也很难说。我建议在法律中写这么一条应当慎重考虑。

        张志坚委员说,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几点建议:一,建议在第7条第2款末尾加入“形成节能增长方式。”因为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本法草案提到了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但对增长方式没有表述。二,对草案第6条有两点考虑,一是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不仅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其他国家机关,甚至各类社会组织提出的要求。这一条两款的规定都是在强调第1款政府落实上述两项制度的作用,显得范围过窄。二是赞成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但是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草案中没有规定,建议进行明确。

        王涛委员说,在第1章总则第8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使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我觉得“进步”还是应该涵盖得更广一些,以促进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张桂平(全国人大代表)说,第8条第1款“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能不能和第7条合到一块。第8条的第2款“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和第4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整合,改为“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等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教育和培养孩子们的节能意识很迫切,在教育体系中培养孩子的这种意识非常重要,我认为要切实可行的纳入教材。现在提倡素质教育,我认为教育部门应该好好学习这部法,研究在教材的各个部分怎么设计,包括生活里怎么节能的内容,加强下一代、现在正在成长的这一代人的节能意识。

        陈秀榕委员说,为了进一步体现节约能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提两点意见。第一,在总则中能不能加上“各人民团体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倡导和推广节约型的消费方式方面发挥作用”。第二,能否在总则第9条,“任何单位”后面加上“家庭”,改为“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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