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蒋祝平委员说,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总的感到这个修订草案已趋成熟、可行。赞成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些必要修改后即通过颁布实施。
贾志杰委员说,关于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基本成熟,经过这次审议修改后,可以在本次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以解当前节能减排形势之急。
南振中委员说,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第14条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气候环境千差万别的国家,很有必要,很有针对性。当前节约能源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意经再次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林强委员说,对于我们这么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国来讲,能源的需求量大、能源的分布不均匀,目前限于设备、技术水平等,在不少领域对能源的消耗还是居高不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对现行节约能源法加以修改是非常必要,而且是非常适时的,这也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过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和修改,修订草案比较符合实际,我同意通过本次会议的审议和修改后,可以提请表决。
王茂林委员、伍增荣委员、倪岳峰委员、王梅祥委员认为,草案修改得很好,对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赞成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陈玉兰(全国人大代表)说,法律草案经过几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专门委员会专家的讨论,已经较为成熟,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杨兴富委员说,为了加强节能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这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经过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结合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应该说,修订后的草案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相信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对全国的节能工作将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陈秀榕委员说,节约能源法修订非常必要,也很及时。目前我国面临非常严峻的能源形势,节约能源法的修订与颁布将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法律依据,使全社会能够依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内容翔实,重点突出,逻辑严谨,特别是吸收了委员们的建议,修改得更好,符合实际。我同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