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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符合城乡发展实际 建议表决通过

——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南振中委员说,城乡规划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比如关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这一修改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再比如,二次审议稿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应提交人大常委会未作规定。这次的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这样修改,可以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及时掌握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有利于对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三次审议稿切实可行,同意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尽快出台。

        万宝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城乡规划法草案无论是框架设计,还是内容结构,都比较合理,本法指导思想明确,通过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现阶段我国城乡发展的实际,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我认为草案经过两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再经过这次修改,将更完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竹学军(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是河南的人大代表,能够列席这次常委会会议,深感责任重大。临行前,我专门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特别是县一级的干部群众的意见,大家对城乡规划法特别关注。他们一致认为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法,对于统筹城乡的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意义十分重大,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建议这部法律尽早完善,尽快颁布实施。

        林强委员说,对城乡规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谈点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城乡规划法是非常必要的。这部法律草案已经经过了两次审议和修改,对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比如重规划、重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等等一些原则,还有一些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通过法条予以明确。我们在两次审议当中,反映的一些主要意见也被采纳。我个人认为城乡规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比较成熟,经过这次会议审议、修改之后,可以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利于城乡规划法尽快公布施行。

        邢军委员说,制定城乡规划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急需的。现在各地的城市规划、各大项目的开发进展十分快,应该重点规范行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大家的意见,也采纳了大家的意见,我认为还是比较成熟的,我赞成本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任玉奇(全国人大代表)说,从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到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城市规划法;从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44号令颁布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到今天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而本草案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立法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从立法体例上看,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是6章46条,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是7章51条。“一法一办法”加起来是97条。而城乡规划法征求意见稿也正好是97条。此次提交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精简为7章70条,从形式上看是“一法一办法”在适用范围上的合并。从实质上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次升华。一是既可以减轻城市的压力,又可以把城市的医疗、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带到农村;二是使通过新型工业化进程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能就地就近去企业谋发展。并且可以有效地解决“空巢家庭”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三是有利于农民自身文化、科技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贫困落后的边远山区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逐步提高,沐浴到新中国几十年建设成就的阳光雨露,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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