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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划审批程序 适当延长规划期限

——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学萍委员说,对城乡规划法草案提一条建议。草案第12、13、14、15条都规定了不同区域的规划由不同层次的政府编制,并报上级政府审批,但没有规定审批的期限,不利于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方针,不利于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审批的期限,国务院的审批时间也不超过一年。

        乌日图委员说,草案第14、15条分别规定了省一级、县一级规划分别的管理和制定工作,但都是按照行政区划分的。我想,是不是有一部分区域在这里不能够包括进去呢?有一些地区,不属于行政区域的区,比较特殊。比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有很多这样的地区,还有一些大规模的开发区、保护区。比如江西的共青城,而且定为副地级的地区,即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城市也不是县镇。在全国,这样的区还有很多,有些面积还很大。那么,第14、15条是不是能够涵盖以上地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的管理和制定?请予以考虑。

        薛凤旋(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中有四个层面的规划,其中三种都有一个民主程序,即咨询程序,和要经过人大审议、提出意见等。但是在最高的层面,即全国城镇体系的规划上,第12条规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却没有提到咨询程序。但它牵涉到全国各个省、各个部门和很多级别的规划,我认为,这最高层面的规划也要有一个同样的咨询程序,也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正如第16条所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样的原则,也应适用于最高层次的规划。我认为这是法定规划应有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要有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参与,要通过人大的程序才能制定。

        倪岳峰委员说,建议草案中规定的体系规划明确时限。草案第12条规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但没有规定体系规划的年限,而第17条中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为20年。如果编制的依据没有年限的要求,那么所指导的有关规划的编制就无据可依。因此建议明确体系规划的年限,至少应该是长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否则,如果体系规划年限比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短的话,城市总体规划将不得不根据体系规划的变更不断地进行修改。

        任玉奇(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15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议修改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因为基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人才缺乏,很难组织编制出高质量的总体规划。

        李新良委员说,建议草案第17条规定的“……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这个时间应该再作延长。此外,我还建议,能否将需要修改规划的必要理由做出罗列,这样除了符合已经明确的情况以外,不应做出修改,否则按照各省、市、县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规划、进行修改的话,就给任意更改规划留下了口子。

        杨敏(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是来自基层的代表,我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讲点我的看法。看了这部法以后,感到这部法既沿袭了过去城市规划法的有关内容,又有新的拓展,而且报批等程序比原来细化了很多,我认为这都很好。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大的弊端,就是规划的随意性、不稳定性比较大,我们下面人喜欢说“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最后还是领导的一句话”,改规划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规划的随意性造成的浪费也是很大的。因此我们讨论这部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制约这一现象。在时间上,20年时间太短了,城市规划法定的20年,那个时候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是缓慢的,所以用20年是可以的。但是现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速度很快,往往是建设没多久,就推倒重建了,建议这里的“20年”改一下。如果不改的话,建议在草案第17条的表述方法上改一下。这里表述的是“一般为20年”,基层理解的“一般”就是可以多、也可以说少。本身20年就已经短了,如果有的领导想改的话,就还可以降低,所以建议改为“不得少于”。另外,报批上去的时间没有限制,从下面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看,一般都是边报批边建边改,这是下面很普遍的问题,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一报批上去,一年、两年都没有音信,下面不可能等着你们批了以后再建,因为城市要发展,所以就只能存在边报边批的问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边改。如果法律中不考虑进去这个问题,制定了这部法以后,那么原来城市规划法所存在的实施方面的弊端,在城乡规划法中也解决不了。所以我希望把这些原来实施城市规划法中存在的弊端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一些、细化一些,使过去存在的弊端能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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