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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从业准入要从严

——分组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0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方新委员说,在前两次审议中,多数委员的意见都是建议对律师特许执业从严。一审、二审稿中规定,如果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都是要有20年以上的研究或教学经验,三审这一条改成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从20年改成了15年,更放宽了,为什么?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我还是赞成二审的条文。

        王梅祥委员说,我理解方新委员的意思,既然这部法规定律师作为特殊行业,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要参加和通过律师考试。对特许执业,仍应从严。我认为律师法还是应该坚持律师的考试制度,尽量少开特许执业的口子,这样对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有积极意义。

        丛斌委员说,第8条,我不反对这样的规定,但和其他条款不能发生冲突,所以有必要在技术上加以处理。第5、6条没有但书条款,凡是申请执业律师的,就要参加统一司法考试,结果第8条规定不通过司法考试的可以申请执业律师,这就出现了本法之间的明显冲突。我建议做一些技术处理,在第5条第2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面加上“本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加一个但书条款。在第6条第1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后面加上“本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样就统一了。特殊规定就是第8条。

        陈难先委员说,关于第8条的规定,我认为可以聘请顾问,但是顾问不一定是律师。比如在发达国家,每个州的法律都不一样,要当不同州的律师,都要重新考试,这十分重要,也是惯例。

        张肖委员说,对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中给予律师执业许可的问题,几次讨论大家一直都认为是过宽了,口子开得太大。我认为律师是很尊严的行业,职称的授予应比其他行业更严格一些,因为律师涉及公正执法问题,涉及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切身利益,甚至还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律师执业轻易不要开口子。现在的修改意见比原来还松了,在紧缺领域比如知识产权、信息技术这些方面,原来要求20年的工作经验,现在改成15年了,原来还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要求,现在法律知识不要求了。我赞成刚才几位委员说的,一定要经过考试,考试的门槛可以低一些,可以对这些人开专场考试,但不能不考。另外,这些紧缺领域的人,虽然工作满了20年,但没有法律知识也不能当律师。所以,我建议第8条恢复二审稿的一些内容,改成“具有高等本科以上学历的,在法律紧缺领域从事专业20年,具有高等职称和法律知识,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考试的准予执业”。这些人可以不参加统考,但是要给他开一个专考,专门考法律知识,包括刑法、民法和有关专门的法律,我认为一定要减少行政审批,按法律办事,具体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入门还是要严格一些。我主张,执业证可以分局部地区执业和全国执业两档,不一定一步到位。

        竹学军(全国人大代表)说,第8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我认为应该作出修改。因为,律师必须具备法律的综合知识,尤其是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程序法相当复杂,仅具有某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程序上的失误会造成当事人“有理也败诉”。所以,这部分人也应该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可以在分数上做一些照顾,决不能不经考试就准予执业。另外,如果是稀缺、紧缺领域,这一部分专家不一定要当律师,他们可以作“鉴定人”,这样更有利于他们发挥作用。

        黄代放(全国人大代表)说,就律师执业资格的问题谈点看法。我认为无论是具有本科学历也好,还是在某类岗位上任职多少年也好,都不应轻易放宽条件,放开考试的关口。高考统招本科不容易,但其他的本科学历就很容易拿,取得高级职称也不难。如果没有考试这道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就变得很简单了,不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建议还是要进行统一考试,对特定的人员可以采取另行组织专门考试,或参加统一考试但降低其达标分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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