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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10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路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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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周年。自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文物保护法以来,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了这部法律的可靠保障,在较为完善的法制轨道上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全国人民的文化遗产意识和文物保护的自觉性也有了很大提高。实践证明,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施行,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这次座谈会的召开正值党的十七大刚刚胜利闭幕,具有特殊和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明确指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报告鲜明地提出了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并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报告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深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我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物、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文物事业,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我们的文物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个总体要求来开展。

        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方面,尤其是各级文物部门在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普及文物保护法知识、提高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以及推进文物事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一直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组织人大代表和委员到各地进行视察,检查文物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各地人大也根据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继公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督查整改了一批违法案件,为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环境面临着新的挑战,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经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还相当突出,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古遗址遭到破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文物管理体制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混乱,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和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仍相对薄弱,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认真解决。

        当前,我们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深入细致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要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文物事业和文物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伟大历史任务和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所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做好文物工作。

        二是要深入持久地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并全面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所确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好文物、利用好文物的良好氛围,使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出现一个新局面。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力量,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要依法遵循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要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为文物保护和修缮提供新的技术支持。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其他各相关部门都应当依法进一步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对造成文物破坏和损失的各种违法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是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监督,积极开展对文物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支持并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文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文物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同志们!

        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这既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我相信,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事业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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