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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英同志在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历史功绩

——纪念叶剑英同志诞辰11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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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同志诞辰110周年。我们以十分崇敬的心情,深切缅怀叶剑英同志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为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的丰功伟绩。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即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选举叶剑英同志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同志担任委员长后,致力于治国安邦,建设“四化”。他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的历史转折时期,叶剑英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深邃目光和雄伟气魄,站在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总结十年动乱的历史教训,深刻指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他提出,我们要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他强调,要使我们的国民经济高速度地稳定地向前发展,就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而为了持久地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指出,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一定要有极大的权威性。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叶剑英同志十分注意处理好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他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的需要,是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做到既保障民主,又保障集中,既保障自由,又保障纪律,既保障个人心情舒畅,又保障统一意志,而不能只注意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进程中,要坚决地彻底地肃清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流毒,教育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纪律,事事顾全大局,认真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坚决保证党和国家集中统一领导的实现。

  从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叶剑英同志反复考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在治国安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他深深感到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建立稳定有序的社会政治环境,是五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中心环节,应当以主要精力来抓这一工作。他在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说:“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地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

  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叶剑英同志主持下,五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设立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实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扩大基层直接民主,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过去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从而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动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

  二、主持宪法修改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制订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10日,叶剑英同志主持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叶剑英同志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他主持召开了宪法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并在会上就修改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要求、方法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他提出,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坚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1982年4月28日,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发表,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开展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广泛吸收人民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使宪法修改草案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叶剑英同志主持宪法修改委员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召开五次全体会议,反复修改,多次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终于定稿。

  在1982年12月4日召开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全体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新宪法。1982年宪法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广泛讨论和修改后制订的,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集中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新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新宪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扩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完善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新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推进立法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这是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之一。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叶剑英同志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强调人大常委会应立即着手研究制定各种法律,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担任委员长期间,先后发布14个委员长令、签署12个常委会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66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五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基本的、急需的法律着手,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了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和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大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等,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推动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学位条例等,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安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调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叶剑英同志在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特别强调执法守法。他认为,法令修,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制定了法律,如果不很好地贯彻执行,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它的意义。他指出,国家的法律是必须人人遵守的。一切公民,无论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强调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不允许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于官僚主义、特殊化、走后门、压制民主等歪风邪气,党和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以纪律处分以至法律处分。

  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深入人心,法律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叶剑英同志强调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他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贯彻执行法律也要依靠人民。人民有监督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权利和责任,也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义务。我们必须切实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我们相信,人民群众将能够通过实际生活养成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遵纪守法的习惯,养成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的风气。

  今天我们纪念叶剑英同志诞辰110周年,缅怀他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的历史功绩,就是要学习、继承和发扬他的民主法制思想和实践精神,努力做好人大各项工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立法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提高代表工作质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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