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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宗旨

——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4-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4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涛委员说,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我们制定这部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整部劳动法也都体现了这一点,但是它毕竟是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毫无疑义的,可是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关系到合同双方,所以还要考虑保护双方的利益,合同双方不单指企业和劳动者,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签定合同的工勤人员,因此建议在第1条中应加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庞丽娟委员说,总则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现实情况,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受到特别保护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但是作为法律,还是应该站在公平、平等的立场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更符合我们的立法宗旨,符合第1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同时也与第3条中“应当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相一致,而且第4条已经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保障。

        方新委员说,第1条中建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关系中相对的弱势群体是劳动者,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为一部法,还是应该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本法在修改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所以建议还是明确写出来。况且,作为合同法,不但要保护双方的权益,还要规范双方的责任,约束双方的行为。

        郑功成委员说,第1条事关本法立法宗旨,我希望再三斟酌。劳动合同法到底是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还是坚持我的意见,尽管我关注劳动者要关注得更多一些。但从立法的角度来讲,还是应该立足于公正、平等,因为任何合同都应该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尽管法律的内容百分之八九十是保护劳动者的,但这并不矛盾。现在第1条这样写,好像这部法律是偏袒劳动者的法律,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特殊的权利。这涉及到立法的宗旨,如果立法宗旨不能考虑到这是一个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坚持这样的思路的话,我认为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对此,我继续提出这样的建议,即主张明确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都不提只提规范劳动合同等。这涉及到立法宗旨的问题。

        姜颖委员说,关于立法的宗旨,我赞成刚才郑功成委员提的意见,制定劳动合同法,应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仅仅保护一方。因为法律是调节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而不是强调某一方,忽略另外一方。法律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使一部分人感到社会不公平、不公正。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的救济应是最后的底线。如果没有地方寻求救济,会造成很多心理上的问题和社会的不稳定。我认为法律的制定从总体上说应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我认为也应该是这样的。但是,在某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或某一特殊时期,需对某一方给予倾斜,这也是应当的,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比如说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容易受到侵犯,应在后面的条文中给予更多的关注、给予更具体的规定,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是说,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要给予更多的关注,而是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来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是在立法宗旨中特别说明。如果在立法宗旨中特别说明这个问题,而在后面的条款中没有具体的体现,也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应该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志坚委员说,建议将第1条当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意志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理应体现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体现平权主体。但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可以在具体条文规定中充分考虑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吴基传委员说,第1条确实应该增加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只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够的,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保护。

        曾宪梓委员说,我不赞成把劳动合同法搞成“倾斜法”,不要制定一部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律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偏重一方,而应就某个领域的问题做统一规定。简单的讲,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对劳动合同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确实,近年来劳资矛盾比较多,劳动争议也比较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重要的。但是,我们现在不是要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也不是解决具体的劳资矛盾,而是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中央强调要建设和谐社会,我们通过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一部分人,让另一部分人压力重重,恐怕不会对和谐社会有利。法律条款应该是公允的,不管是雇用方,还是受雇用方,谁触犯了规定都应该受到惩处。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我们简单地认为,制定一部劳动合同法就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恐怕是太天真了一点。

        倪岳峰委员说,我非常赞成本法应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新的情况应当得到重视。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看,多数情况下是劳动者处于弱势。但是,对于缺乏的人才,在很多情况下事实上是用人单位处于弱势。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辞而别的情况现在非常严重,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的损失,在客观上也损害了其他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在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对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建议在草案第1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沈启鹏(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条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第4条已经说到这一点了,所以我赞成改为“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刘琪(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赞成刚才几位委员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条的意见,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保护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利益。

        丛斌委员说,关于本法保护双方的权利这一点,大家的意见都比较一致了,为什么都这么提?首先,这是合同法,合同必须是双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履行,如果单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理论层面上有点不通,所以还是要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劳动合同法的社会功效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的劳动秩序,这也是劳动合同法最显著的社会功效。因此,不仅是劳动者单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就可以维护劳动秩序了,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也要有一定的保护,甚至在某些时候还要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因为当前情况变得比较复杂。不管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用层面都要应该在第1条里体现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益。当然,在具体条文中可以对劳动者的某些权利进行特殊保护。

        贺铿委员说,我更主张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不一定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的权益比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权益内容更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句话可以不要。同时我建议在这一条中应当界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袁汉民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草案通过两次修改,总的来讲非常好。提一个建议,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在各个方面都谈得比较全面。但根据我们在实际当中看到的情况,还有另外一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对用人单位是应该有约束,对劳动者也应有约束。但是草案对劳动者的约束规定显得不足。譬如,在实际当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劳动者常有消极怠工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说轻了不行,说重了也不行,在试用期的时候可能他干得还不错,一旦正式雇佣了,就常有怠工等现象发生。在本法草案中没有对劳动者行为规范的要求。所以,我认为应该在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中,还应该加上一项,就是对劳动者行为的约束。

        陈云英(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基本上拥护这次已经修改过的第三稿,但是在审阅的过程中还是有我个人的一些看法:第一,听大家讨论的时候提到了几个问题,都跟第1条有关系,如果第1条表述得再清晰一点,后面的条文就会比较顺。通常法律的第1条都讲得很精辟,但是这里好像很多话还是没讲出来。能否将现在规定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建议把第1条中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改为“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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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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