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发言摘登

审议摘登:关于规划的修改

——审议摘登: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4-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4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万学文委员说,第46条的规定太宽。修改城市规划是很必要的,但是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应该把严这道关。所以建议删除第46条第4项。第4项规定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评估是哪一级?建议删掉。第5项也可以不要,修改规划的权力要给上级机关。第48条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备案,建议要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王梅祥委员说,关于城乡规划的修改一章中第46条,第5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推敲,最好能够界定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究竟有哪些情形,以维护修改规划的严肃性,避免随意性。

        杨兴富委员说,草案第47条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我认为对修改单位的规定要更严格一些,对审批的权力要求更严一些。

        魏复盛委员说,规划批准以后,没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行政首长不能因为任职的变动,新到位以后就把前面的否定了,就搞形象工程,像一些地级市、县级市,建设的广场仅次于天安门广场的规模,这样占用了大量的好地,作为形象工程,把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剥夺了,这应该予以制止的,通过法律规定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改变原来的规划。

        王涛委员说,第4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在第44、45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禁止擅自修改”,这一条很重要,但是在第45条中规定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时间太长了,建议每年都要加以检查,并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因此希望首先加强变更修改的审批程序,不只是五年规划,而是每年的规划情况都应该上报。在城市规划有变动的时候,审批程序必须严格一些。

        金烈委员说,建议在听证以前增加公示程序,以减少社会成本。建议在第50条当中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内容的变更,先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举行听证。

        花蓓(全国人大代表)说,第49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这里有一个“利害关系人”,我认为这个本意可能是指拆迁受损失的人,但是这个词用得不好,我也没想出一个恰当的词,建议再斟酌一下。否则范围可大可小,将来无法操作。

        赵咏秋(全国人大代表)说,在地方有一种说法,就是规划等于“鬼话”,就是说我们地方也制定许多的规划,但是这些规划的随意性很强,想改就改,改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政府领导手中,政府领导可能会随意性修改规划。有一些部门的领导也会随意修改规划。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因为人民政府在过去的执行中已经很随意了,建议制定规划的批准权不要放在人民政府,而要把批准权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