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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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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多、内容重要,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会议开得很好。
        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制定物权法,从法律上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立法工作,投入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多次进行审议。物权法草案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已历时13年,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5次。按照下一步工作安排,准备在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并争取提请明年三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对制定物权法的重视程度和严谨态度。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在每次审议中都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逐条推敲,畅所欲言、充分讨论,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对修改好、完善好草案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物权法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强,社会各界也很关注。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我们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草案公布后共收到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我们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实际工作者、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还就物权法草案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分专题举办了若干次立法论证会。这一系列公开、民主的立法举措,不仅是完善物权法草案的过程,也是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三是反复研究修改。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我们都对审议意见和有关座谈会、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梳理,并就物权法草案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物权法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再对草案进行反复推敲、认真修改。应该说,现在的草案是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总体上给予肯定。大家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大家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在本次会议上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请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以提请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认真总结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制度、权利义务和分配方式,对于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国反洗钱斗争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实际需要,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反洗钱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反洗钱法草案。草案针对洗钱犯罪的特点,明确规定了防范措施。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修改,这次会议通过了反洗钱法。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将对防范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加强反腐败斗争,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发挥积极作用。
        本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取消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使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一致起来,维护了法制统一,对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并对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
        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陆路通关压力,适应内地与香港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两地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发展,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经过两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把促进公正司法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几年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推动有关方面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推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加强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工作,取得了成效。今年上半年,常委会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本次会议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会前,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到部分省进行了专项调研,并提交了调研报告。
        审议中,大家充分肯定了一年多来全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改活动所取得的积极成效。大家认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二是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三是坚持边整边改,务求取得实效;四是重视制度建设,着眼建立长效机制;五是注重开门整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大家同时指出,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坚持公开公平,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改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审议中大家还提出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整理成《审议意见》,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供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干部职工,都在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这里,我就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再讲三点意见。    
        第一点,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和深入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好落实好,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
        第二点,要围绕本届全国人大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根据六中全会的要求,着力加强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体现党的主张、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点,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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