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发言摘登

关于毒品管制和禁毒国际合作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禁毒法草案(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关于毒品管制
        李连宁委员说,关于毒品的管制,这是禁毒的第一关,一定要构建出一个不能有任何疏漏的管制网络,管住了,就事半功倍;管不住,就事倍功半。后面再来惩罚,加大了执法的成本。这里有几个问题,一是第9条第2款,对村民委员会提出了有禁毒报告的责任,但是这里面提出,“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来报告,我不理解,是不是乡镇要求了才报告,不要求就可以不报告?这是一个义务性条款,否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样就留下了很大空间。二是贺一诚委员刚才提出处罚中应包括“药店”问题。药店也是一关,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应该有限制条款。还有医生要有医德,如果医生滥开精神药品,导致产生依赖的后果,医生也要负责任。在毒品管制里面,涉及到有可能会造成毒品提供、传播的几个关口不能忽视,对药店、医生以及医院都要有禁毒的要求。再次,第37条强制戒毒,这里面就涉及到人权的问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作出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强制戒毒。这几项条件里面,我对第1和第2项拿不准,“多次注射吸毒的”,这个程度是怎么把握?“多次”是指多少次?是说他已经成瘾了、成依赖了?如果两次以上就90%都戒不了,就确实应该采取强制措施了。“所在地不具备条件”,这个规定也显得笼统了一些,什么叫“不具备条件”,应该有一个说明,否则的话就有可能会损害我国际形象。因此建议对第37条强制戒毒的条件再做详细的研究。
        朱相远委员说,本法草案一共78条,其中很大比例皆讲对吸毒者帮教、隔离等问题,属于戒毒范畴。但是我认为,第2章毒品的管制更为重要,应该强化,抓源头就在这一章上,只有把毒品的源头卡死了,后面的工作才好做。禁毒重于戒毒,若禁毒抓不紧,戒毒再抓紧也无用。毒品管制这一章要充实新的内容。现在有一些技术人员利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就可以制造毒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个人技术行为越来越发展。现在恐怖分子,可以在家里用化妆品、洗发水等,自己动手制造爆炸物。将来也会发展到个人在家里买些药物来合成毒品。因此,本法要预见到这些情况。一定在禁毒源头上,堵住一切可能的缺口。第2章中,还要加强对武警毒品管制的支持。应该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武警因辑毒牺牲很大,应针对保护他们的装备与措施,增加必要的经费。抓到毒贩后的审判,我认为也要有些特殊处理,比如武警常到毒贩中卧底,不能暴露,所以就不能出庭作证。如果法院按照正常的审理程序,必须要有证人出庭,这样我们对毒贩的惩治就非常困难。毒品的危害既然如此严重,我们应该在这些问题上开一些口子,给一些特殊政策。制造、贩卖毒品是非常隐蔽的,黑社会性质也非常强,如果不给武警一些特殊的手段、特殊的条件、特殊的法律规定,无形中就把自己卡死了。所以,要充实第2章的内容,因为毒品的问题非常严重,不能用一般通用的方式,一定要采取特殊的手段。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12条,规定了对于一些突发事件的响应程序,很有必要。但是,突发事件的响应,必须符合突发事件处理的特点。草案第12条第1款要求,发生麻醉药品被盗等情形,案发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发生了突发事件,案发单位要同时向五个部门报告,必然会引起混乱。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为主负责,以避免多部门同步处理导致工作混乱。建议将第12条第1款修改为“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王涛委员说,第2章毒品管制第9条主要规定了对非法种植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植物,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控制措施。第10条规定了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从第9条和第10条来看,第10条规定得很好,我认为对第9条的非法种植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植物的,也必须和第10条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目前第9条规定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在治沙过程中出现的种植麻黄的现象,这是刚出现的新鲜事物,麻黄是固沙植物,它的防沙效果比较好,它不但是药材而且它又可以提炼冰毒,这样一放开种植,根本就控制不了,很多的冰毒都是由麻黄中提炼出来的。所以我建议要调整关于毒品原植物种植的控制与管理问题,毒品植物的种植必须要像麻醉药品的药用植物一样,由国家严格管理,不能随随便便种植。光靠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严格管理,力度远远不够,必须由国家加以控制,严格管理,这样才能彻底堵住源头。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各种口岸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查,这很必要,实际上我们破获的毒品相当一部分渠道是通过毒品贩卖的组织。因此加强对毒品走私贩运渠道的打击与破获很重要。
        何晔晖委员说,第2章的题目是毒品管制。我觉得表述的不准确、不全面。从字面上看毒品管制指的是对已制成毒品的管制,但这章的内容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和毒品原植物的管制。这两方面,严格讲不是毒品。建议把标题扩大一点,或者把这部分的内容放在第3章的预防内容当中。
        方之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大部分省的毒品都是外来的,但禁止毒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只在第11条作了很简单的表述,我建议在堵源和截留方面是否可以强化一些,比如“海路、公路、航空、邮路、立体防控体系,形成多部门协作堵源截留的工作机制。
        吴康民(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1条中第3款提到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配方、制造方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研究配方和制造方法的人也不一定是制毒的人,科学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实验室有时候也研究一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是其他的一些其他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药品,这一条不容易界定。做这件事,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也容易产生争议。这一段建议删掉。因为上面也有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和易制毒的化学品管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就可以了。
        万学文委员说,第15条最后一句话“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第一,不是由公安机关一家收缴的,比如说在边境上是由武警收缴的;第二,有一些在监狱里的是由监狱收缴的,如果法律制定只公安机关一家去收缴的话,无法操作。第70条写得很清楚,“分别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建议改为“由公安机关、司法刑事部门依法收缴”,后面加一句“一律上交国库”。
        陈舒(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6条,提到金融机关对毒品资金的责任问题,我觉得写法上好象和我们刚刚审议过的反洗钱法有些冲突。比如第2句话,“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流动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写法上,根据反洗钱法,我建议加一句话,“各类金融机构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流动情况”,任何法律的规定都要考虑权利和责任的平衡问题,金融机构按商业银行法来说是商业性的机构,商业性机构最大的责任就是保证存款人和当事人的资金安全。在保护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能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在公安机关有侦查线索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是主动天天盯着这笔资金是不是贩毒资金,这样会造成对金融机构本身职责的冲击,影响金融机构的公信力,这是要注意的。再有,反洗钱法草案里也不是这样写的,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是两大块,一块是对存款人实质的主体情况,第二块是对反常、大额的资金要有责任,这里的表述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你就要去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而且确实金融机构又没有能力知道是否可疑毒品犯罪资金。建议这种写法和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要有协调。
        丛斌委员说,第9条、第59条都提到了“未经灭活的种子”,我理解的意思就是已经灭活的种子就可以携带,但是有些毒品植物的种子本身就含有很高毒品成分。建议把“未经灭活的”这几个字去掉,只要是植物幼苗、种子都规定在内,灭活不灭活的都不能携带。第14条,在娱乐场所里面传播和吸食毒品的情况相当严重,建议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把在娱乐场所、饭店等传播、吸食毒品的行为,包括营业人员的犯罪行为都列举出来,以便执法时好操作。第16条中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问题,我赞成把主体改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钱海鑫(全国人大代表)说,现在青少年的吸毒主要是在歌舞厅、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和冰毒,所以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控应当是一个重点。但是在这部法律条文中只谈到了罚款,这是不够的。而且还应当认识到,开得起娱乐场所的人,后面大多有保护伞,所以各地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这个方面的监控。
        刘焯华(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里第14条和第63条是关于娱乐场所的规定。在我们澳门,利用娱乐场所贩毒是很厉害的,澳门吸毒、贩毒的主要是青少年,为什么呢?去年曾经几个穿着校服的学生,从珠海回澳门,在关口里抓到他们有摇头丸。珠海的毒品比澳门便宜,澳门的一些青少年晚上到珠海消费,因为那里便宜,在娱乐场所拿一些带到澳门,在澳门的娱乐场所去销售,从内地运到澳门的都是青少年。所以对娱乐场所的查处确实要加大力度。第14条第一句话说要搞一个标志,警告的标识,我不知道作用是不是很大。比如香烟,饭店里也有一个禁烟的警告,有的餐厅和饭店也分开吸烟的房间,吸烟是不违法的,可是贩毒是违法的。吸毒是什么场所都禁止的。如果在娱乐场所搞一个警告的标识,我看作用不是很大。它跟吸烟是两回事,吸烟主要是从公共卫生、公共健康出发,只是提醒不要在这里吸烟,可以在其他的地方吸烟。但是毒品在什么地方都不能吸,什么地方都不能贩,所以这句话写在法律里是否适当?还有,怎么加强对贩毒的打击,在娱乐场所贩毒、吸毒,娱乐场所的老总会不知道吗?当然有些事情很难说是谁干的,很难找到毒贩,但是他确实提供了吸毒贩毒场所,如果娱乐场所屡次被查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事犯罪处理。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这个娱乐场所怎么处理?我看还可以停业整顿,这样对娱乐场所才起作用,整顿半年、三个月就不能做生意,可能往后也不能做生意了,作用就会大一些。像珠海会展中心,前几年9月16号,100多日本人在这个酒店里嫖娼,这个会议中心就停业整顿,现在这个酒店名声不好了,没人去那里了。所以,加强处罚,在法律中进行规定也是可以的。
        崔林涛(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2章写了毒品管制,而且这一章的很多用语,比如地方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等是用了“加强管理”,在毒品方面,用加强管理这种用语是很不够的,应该是负责,负有责任。毒品在某个区域内蔓延,就是那个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作为,包括公安机关也是如此。我同意上面几位同志讲的法律责任中有各级政府的责任,有施政的责任。如果这部法律向社会公布,老百姓看了以后,我们就是禁而不力,重点不重。当然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公安部对于打击毒品、贩卖毒品、走私毒品也制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毕竟是国家法、国家的禁毒法。我认为可以把第2章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章,把这方面力度加大,后面才是第二个层次。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制造毒品的问题。现在除了金三角贩运的毒品以外,还出现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我们国内的一些企业,一些所谓的化工企业实际是生产冰毒,冰毒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如何把生产冰毒的毒品生产企业彻底摧垮,从重从严处治生产毒品的企业,这在本法里面,我认为要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来加以规定。从法律的处罚要求来讲,对这个问题的处治,特别是对当事人、对直接贩毒者,也就是毒品的经销人要严格惩处。如果不狠,就不能遏制住泛滥的情况。对毒品的销售,在国内已经形成了一个网络,这个网络可以说是分层次的,而且分了好几个层次,现在我们打击的对象都是一些马崽,就是被雇佣的,或者是临时雇佣的一次性进行贩运的那些人。这些人从事这些工作,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这些人和幕后操作的人有截然的区别。这些人因利益诱惑而从事这种危险的工作,这些人成为我们打击的对象,不是说不要打击,就像盗版光盘一样,这些人是比较难打击的。他们一时糊涂,家庭困难,而从事冒险行业。我们应该通过顺藤摸瓜打击那些真正在幕后进行策划和操纵的犯罪分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关于禁毒国际合作
        李树文委员说,关于第6章积极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建议参照国外的禁毒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再做一些补充。对我国公民和国外、境外人员的出入境毒品犯罪,主要是携带毒品,另一方面,应该对仍在吸毒但没有携带毒品的人,也要研究制订措施,予以限制。对没有携带毒品的吸毒人员的进出境,从海关到边检应研究采取相应的办法,对这样的情况,国外有的有一些应对措施。另外,今年6月在莫斯科开了一次部分国家议会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交流大会,议论到国内登记的艾滋病感染者能否准于出入境的问题,类似问题我们也会遇到。
        吴康民(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4条有一句话,讲得不清楚,第54条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际核查,怎么个“国际核查”法呢?国家的规定在国际上有治外法权吗?我理解的意思是,我们按照国家的规定,跟其他的国家、地区的执法机关展开执法合作,这样才比较明确。我主张对这段按照第53条的讲法进行修改,改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执法合作”,这样规定表达的意思才比较清楚。
        汤洪高委员说,对“金三角”地区,我们希望用替代种植来减少毒品,缅甸政府“金三角”地区对巨额利润的追求,是国家财政来源,你花几百万、几千万在那个地方都没有用,这种情况下,建议国家边防方面想一些办法。德宏州那个地方适当设一些隔离带,比较严重的地方,边民交往给予一些特殊的通行证和必要的限制。现在到云南地区,到公安部门花几个钱就办一个旅游证,那个很危险,对那种地区,就不要这么开放。如果管理得不严的话,更管不好。建议把地方公安部门发放旅游签证的权利收回来。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金三角的问题,金三角是我们流入毒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对金三角的禁毒,云南省政府已经采取了非常多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办法难以奏效。金三角的贩毒集团甚至已经武装起来了。为了切断金三角毒品流入内陆,我认为我们还是有办法的,关键是我们的决心不够,措施不力,也可能受经费的限制,如果说公安部在国务院的支持下,在财政部的支持下,有足够的经费会同金三角周边的几个省市,完全可以从边界上、从几个方面狠狠地顶住,有时候必须采取武装来遏制这种贩毒人员的非法武装,就是以武装对武装,也是必要的。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够存有侥幸心理,我们要以武装彻底摧毁非法武装,手要狠,毫不心软,跨境要和邻国协调解决中国边界的非法武装。他们动枪我们就不动枪吗?今年上半年,在打击赌场的问题上,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们的打击工作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应,现在我们周边国家的赌场基本关门,我们就采取一种措施,凡是进入边界的民众,严格办理出入境手续,一定要从严,张三李四到底去干什么,也不是不让你去,去几天、干什么、什么事都要问清楚。特别是在边界上的赌场埋伏了自己的眼线,边界赌场有三种人经营:一是外国人出资,经营者是中国人;二是中国人投资,中国人经营;三是中国高管人员管着,资金是多元化的。我们强化我们的边民不让他们过去,过去要有正当理由,另外来回查验。再加上我的内线工作,赌场不垮才怪,当然能不能巩固下去是一个问题。如果禁毒像这次打击赌博搞一次突击整顿,措施具体一点,决心大一点,可能会有效果的。因为这两件事有一个同样的情况,参加赌博的人和吸毒的人是教育对象不能给他们判刑的,我们打击的是聚众赌博的头子,赌博场所的业主,打击毒品贩卖者,特别是幕后操纵者,如幕后人挖不出来,毒品问题还会发展。我看了本法以后,总的来说很好,但是我认为对于解决禁毒问题,力度不够。现在大概是吸毒以后复吸率是70%以上,100个人吸毒复吸的人是70个以上,很难解决。这个难题光靠公安机关不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全社会动员,家庭、学校、社区都要来管,形成风气,是会有成效的。应该从法律的角度从严规定,对金三角的问题,我认为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吸毒带来最大的负作用就是盗窃等刑事犯罪增加,首先偷家里的,慢慢不行了就偷别人的,会带来一连串的刑事犯罪活动。
  来源: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