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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毒品 珍爱生命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驷驹谈禁毒法草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毒品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在8月2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上首次提请审议。 
    针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及相关问题,本网专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驷驹。 

    问:为什么要制定一部禁毒的专门法律? 
    陶驷驹:这是禁毒形势所迫,也是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需。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 
    我国的禁毒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金三角”、“金新月”等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二是国内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三是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持续增加,因吸毒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诱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问题不断发生。还有就是社会禁区毒意识不够强,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据统计,截止2005年,全国有2102个县涉毒、78.5万人吸毒,吸毒人数比2000年上升35%。截止2005年9月,在全国累计报告的13.56万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40.8%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毒品严重的地区,男性吸毒人员中80%有抢劫、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人员中80%有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目前全国70万人吸食海洛因计算,每年耗费约400亿人民币。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从我国禁毒工作的严峻形势来看,有必要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禁毒的专门法律,对禁毒工作涉及的毒品管制、戒毒康复、毒品侵害预防、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全面落实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方针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制定禁毒法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陶驷驹:这部法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问:禁毒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陶驷驹:草案共8章78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毒品管制、预防和宣传教育、社会帮教戒毒、隔离戒毒和强制教育戒毒、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这部法律草案是在充分总结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当前的实际工作需要,将多年行之有效的禁毒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草案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它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部作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办公室履行职责。实行这样的体制,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感,事权统一,使“四禁”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坚持“四禁”并举,管制毒品。草案将实施多年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重要内容系统化,并原则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以体现我国政府禁毒的坚强决心,有利于形成对涉毒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大威慑力。 
    强调禁毒宣传,预防毒品侵害。为了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高公众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草案规定了政府、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组织以及监护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预防毒品侵害的责任。国家将建立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戒毒。草案规定允许吸毒人员自行戒毒、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场所介入戒毒治疗,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有利于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率;规定隔离戒毒(即现行强制戒毒)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管理措施,有利于这项工作的规范化;规定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或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吸毒人员实施强制矫治戒毒(即现行劳教戒毒),并明确强制矫治戒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等适用现行有关劳教的法律法规,为将来的改革留下空间。 
    开展禁毒国际合作。根据多年禁毒国际合作的实践,草案在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内容和机制等方面都规定了具体措施,包括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分享在境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合作查获的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和财物等。实施禁毒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有利于优化我国周边的禁毒环境,有利于禁毒国际合作。 
    严格法律责任。为了体现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草案与现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强制戒毒办法等行政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相衔接,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于强迫他人吸毒、娱乐场所纵容贩毒及聚众吸毒等行为的处刑定罪,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罪依据等问题,拟留待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时解决。 

    问:禁毒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难点问题,是怎样处理的? 
    陶驷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问题: 
    禁毒工作机构问题。在立法调研中,各方面反映很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认为禁毒工作机构不应仅是协调禁毒工作,而应该是主管禁毒工作的实体。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该是国务院领导下负责我国禁毒工作事权统一的专门机构,禁毒法应当明确授权,以便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为此,草案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 
    完整体现禁毒工作方针问题。草案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措施具体化,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四禁”并举的工作方针: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强加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在“禁贩”方面,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在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 
    吸毒行为定性问题。为有效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率,需要在吸毒行为的多重属性上取得共识,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为治病救人,除了继续实行现行戒毒措施外,应当允许吸毒人员自行戒毒,同时,应当鼓励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戒毒康复场所和戒毒康复社工介入戒毒治疗,为戒毒人员提供帮助。 
    戒毒强制措施问题。戒毒强制措施的适用和管理体制是起草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当自行戒毒难以奏效时,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戒毒和强制矫治戒毒措施。目前,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和管理,这是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禁毒工作现实需要所作的分工,在实践中行之有效,草案的规定保持了这种分工。为了使这种分工更明确,草案规定了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以便于监督。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      刘静波)
          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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