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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三农”发展趋势 规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李春亭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7-0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特稿    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草案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大量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肯定和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在接受本网专访时,就这个法律草案的立法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谈了看法。

        农民在改革开放、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又一创举
        李春亭副主任委员介绍说,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这一经营体制,“分”的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统”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分散的小经营、小生产方式与国际国内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非常脆弱。这说明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必须要相适应。另一方面,农业要想实现现代化,必须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他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在改革开放、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又一创举,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农业现代化的形势而对农业生产关系的适当调整,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重要试验,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他指出,农业的发展趋势绝不会是一家一户、刀耕火种的低级生产方式,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向企业化模式转变,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变。工业企业化管理,农民家庭式管理,这是不协调的。农业也要由家庭式管理转向现代企业模式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农民解决自我发展的一种根本措施。
        李春亭副主任委员说,二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他说,建设和谐社会,农民这个群体不容忽视。现有的基层农村组织是村委会,但缺少普遍的农民自觉自愿组织联合起来的、带有企业性质的自我服务的组织,这样的组织对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协调,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是十分有益的。特别是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既把农民组织起来了,又找到了国家扶持农民的载体,扶持的针对性会大大增强。
        他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大的特点是基于农民自己的意愿自由加入、自由退出,实行民主管理,不像过去那样有浓厚的行政化运作色彩。这种组织是以各种农产品或者农业专业服务为链条、纽带的,与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趋势是吻合的,具有互助互惠的特点,组织的成员在其中得到利益,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和致富。这种以利益机制为基础的联合和组织,是具有生命力的。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法律十分必要
        李春亭副主任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是解决农民的组织化问题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6%,是人群中的大多数,也是我国庞大的弱势群体。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扶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出现起,就一直鲜明地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特征,成为城乡市场上一个活跃的、新型的经济组织。随着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合理不合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其行为,包括登记、正常经营等问题,办起来非常困难;二是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他形象地比喻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象一头野牛,东一头西一头地闯。一部分素质高、发展好的,总结经验坚持下去了;也有一部分素质不高、运行规则不健全、做得不成功的,给农民带来了很大损失。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国家有一部法律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发展模式多种多样,运行程序也多种多样,组织的权益、农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都面临新的问题。
        他说,我看了世界不少地方,农民的组织化方式是合作社,成果还是很大的,解决了不少问题。西方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就是把大量的富裕劳力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从而提高劳动生产力。同时,他们也走了大量弯路,农村的劳动力少了,劳动生产力提高了,城市的贫困人口却增加了,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增加了城市的不稳定。所以,我们要不断总结横向、纵向的经验,使我们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一个法律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既解决了农民自身发展的问题,又能逐步解决农村富裕劳动力出路的问题,加快城镇化建设,较好地解决城乡两元结构的矛盾。
        李春亭副主任委员说,党中央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要求抓紧立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从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到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问题先后提了很多议案。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起草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这部法律,以期达到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
        他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我们基层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期待已久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体现农民的主导地位,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这对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李春亭副主任委员介绍说,这部法律草案主要是针对当前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来定的,应该说有利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前瞻性,其针对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草案的内容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当前对“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是党和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抓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他说,草案解决了农民合作组织的调整对象和名称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解决了农民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为了解决合作社在发展中办得不成功出现的问题,草案专门制定一章,规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离、解散、破产、清散的内容,因为现有的公司法涵盖不了这些问题;确定了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指导、扶持、服务;草案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和登记,对成员、机构、财产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    刘宇) 20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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