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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摘登: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6-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6年6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草案比较成熟,建议表决通过
        陈士能委员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之后,有关方面又进行了调研和座谈,修改以后的稿子已经比较成熟了。通过这次审议,把大家提出的意见吸收以后,我认为可以提请表决。
        方新委员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得很好,最突出的一点是解决了农村的义务教育,建立了合理的财政分担体制和实行两免一补,非常好。
        邢世忠委员说,法律委员会这次提出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我认为比较成熟,建议经过审议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我们下去调查,了解到基层迫切需要这部法,希望早一些出台。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涵盖的内容比较全面。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只有18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充实为8章63条,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都设有专章予以规范。各章内容的核心都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是为了保障这个权利而设置的。第二,国家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全部实现免杂费国务院还是有规划的,由于地区差异,有的地方很快,可能明后年就可以了,有的地方时间会较长些,有的同志提出全国在3年内完成可能比较困难,所以法律就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草案规定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由公共财政支撑义务教育的发展,特别是将去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一些基本原则写进了法律,即第44条,把这个通知的内容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这样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物质基础。解决了经费问题,是法律中最大的亮点,最核心的问题。第三,科学规范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新体制较之过去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个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一个是明确了管理是以县为主,过去没有这样明确和规范,执行起来农村地区的经费就发生严重不足了。现在的规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科学规范,便于落实,有利于监督。第四,修订草案注重人的全面发展。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当前,义务教育的优质资源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择校问题十分突出,从上幼儿园开始就奋斗,负担很重。应试而教,应试而学,既违背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妨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又制约了学生独立自主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所以法律特别强调了实施素质教育。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都必须转变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转变人才培养的模式,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我认为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的义务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李明豫委员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得越来越完善了,特别是对残疾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做了比较好的补充和修改。我想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对加强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这一义务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会起到好的作用。
        柳斌委员说,我认为这次提交会议讨论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比较成熟,赞成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三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在投入的问题上,将实现重大转变:由原来依靠人民办教育向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方向转变;由原来的收费义务教育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教育投入由原来的以县为主,向以省为主的体制转变。现在的“以县为主”是管理以县为主。我认为这三个转变是使义务教育经费得到有效保障的重大转变,如果这三个转变都能够实现,我们的义务教育就将走上一个历史新阶段。
        庞丽娟委员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比如,对培养目标的规定;增加了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任教的规定等,比过去更加完善。这次再根据大家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可付表决通过。
        王太岚委员说,义务教育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修改中吸收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使本法修改得更加完善,也更加符合当前教育的实际情况。
        李树文委员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过了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员会也组织了调研,多方面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天法律委员会又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在形成的三次审议稿,总的来看,比较符合中国实际,修改得也比较好,所以我赞成经本次会议认真审议修改以后提交表决。
        李东辉(全国人大代表)说,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比较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草案,现在的草案虽然条文数量减少了,仅有63条,但内容丰富,结构体系更加合理,条文表述更加简练、准确、科学,重点更加突出,体现了相当高的立法技巧。
        李力(全国人大代表)说,与义务教育法相比,现在的修订草案要完善得多,原来只有18条,现在已经修改为63条,内容大大丰富、充实和完善了。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修订草案首先明确了政府的法律责任,即把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人,意图非常好。
        蒋祝平委员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是第三次审议,从稿子来看,吸收了前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很多很好的意见,改得不错,我也赞成几位委员提出的,这次再作一些必要的修改,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
        任克礼委员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实施以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义务教育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适时修改是必要的。这次义务教育投入体制解决了,这个主要问题解决了,其他的问题相对来说更好办一些。应当乘势大力推进这部法律的实施。
        郑功成委员说,我认为义务教育法在这个时候修订是很不错的,如果投票表决的话我会投赞成票,因为通过这次修订,有关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等目标得到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经费保障等公益性与教育投入等问题都在法律草案中予以规定了,从而解决了义务教育中许多根本性的问题。

        关于免收杂费的时间问题
        沈春耀委员说,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一些重要问题处理得比较好,像免除杂费问题,现在的规定比较妥当。总则中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杂费这个问题的实际情况,需要有一个过渡,作这样一个实事求是的规定,还是必要的。不然的话,法律一通过,如果没有立即免掉杂费,就变成政府违法了,草案的处理是比较好的。
        王维城委员说,第61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本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我认为这句话是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内容。第63条说“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如果这次会议通过,9月1日就要施行了,但是现在只能免学费而没有免杂费,我觉得本法应该给出一个施行免收杂费的时间限制,比如能否把第61条改成“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在3年内完成”,3年不行5年,总得有个时间限制,如果不写的话,这部法律不完整。
        傅志寰委员说,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第61条,我谈一点意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我建议删掉第61条。因为总则第2条讲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样第61条和总则的第2条就不协调了。我们有一个由教育部门提供的参阅材料,据统计,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是288亿,其中农村是153亿,也就是说,城市是133亿。我估计现在的水平也就是100多亿,100多亿对于城市来讲,不是一个大数,因为一分散,每个城市就没多少钱了。西部地区比较困难,中央转移支付,问题也不大。我认为,还是按照义务教育法第2条的规定,不收学费和杂费,这样比较好。狠狠心,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所以,我的意见就是取消第61条。
        王太岚委员说,我认为义务教育法的关键在于义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一开头第2条就提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最后第61条又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我觉得这样就冲淡了义务教育。要让适龄儿童全部都进校门学习,不光是解决收费,更主要的是解决各方面的学习条件,如教室、师资设备等等。把条件创造了,把矛盾解决了,乱收费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侯义斌委员说,关于不收杂费的问题,草案第2条明确了不收杂费,受到大部分常委、人大代表和老百姓的欢迎,但在附则第61条当中还是留了一个尾巴,建议给予慎重考虑。原因有两个:一是不收杂费的依据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定义和政府的责任,既然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都可以免收杂费,经济发达地区更应该免收杂费。二是在法律条文上应该保持一致,既然第2条规定了不收,那么在第61条就不应该留下一个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导致第2条的规定无法落实。
        丛斌委员说,第61条免除杂费的问题,草案的说明中提到考虑城市孩子交杂费还要保留一段时间,因此,这一条还要保留。我认为,既然是义务教育法,那么就要城乡一体化,城市也有困难群体,也有下岗职工,建议还是和农村的杂费免除一并进行,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建议还是删除这一条。
        张肖委员说,我认为第61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应该取消。主要理由有三条:第一,正如前面有的委员讲的,它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相矛盾的,在总则的第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但是在第61条保留了这么一个尾巴,我认为义务教育法的成色减轻不少。第二,本来义务教育就是不应该收学费和杂费,这在全世界,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做的。我们过去收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应该立即纠正,但是现在在纠正过程中,还要有一个保留条款,而且要由国务院规定,我认为也是很不好的。既然做得不对,就应该赶快纠正。第三,现在有没有可能来纠正?我认为是有这个可能的。刚才据陈章良校长讲的义务教育杂费一年全国也就是一两百亿,这个数字比起整个教育经费是很小的,就像我们免农业税一样,我们下了决心有什么不可以的。从一年的财政超收中就可以都解决了。总之,我认为不管从什么角度讲,完全没有必要对第61条予以保留。
        闻世震委员说,关于城市收义务教育杂费问题,我同意取消第61条,因为第2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农村已经不收了。城市学生杂费资金量不大,各级政府能够承受,而且作为法律要维护其严肃性和一致性。所以,我建议取消第61条的规定。从法律公布和实施起,就不再收杂费了。
        王梅祥委员说,义务教育法现在还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义务教育法中基本的义务教育制度是否能得到真正落实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在立法技巧上也动了脑筋,即如何做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同时又能体贴国家的困难等,因此就有了第2条,又同时有了第61条。刚才大家又谈了不少经费上的问题,100多个亿怎么操作的问题等。我认为,义务教育法讨论的关键不应是钱的问题,而应集中在要不要在根本上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制度。目前的草案第2条与第61条于理于情上来讲都对立,讲不通。第2条明确讲了义务教育的制度、性质、费用,以及经费的保障,而到了第61条又变了。这两条放在一起是矛盾的。从法律条文上来说,应该把第61条删掉,要么就按照原来义务教育法的说法,要逐步实行义务教育,逐步取消学杂费,这样条文上更加完善,可以统一起来。此外,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特别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尤其是强调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从党中央到国务院、从总书记到委员长到总理一直都在讲,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似乎也不应该是一个问题。所以于情上说不理解。为什么在具体问题上要留一个在法律条文上的不统一,给自己立了相互对立和冲突的两条?我个人认为在我们国家不折不扣的施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必需的,紧迫的,也不应该有什么大的财经问题,没有什么好讨论和争执的。

        关于经费保障
        李明豫委员说,第43条第3款“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建议在特殊教育学校后面加一个括号,加一个“班”字,因为有的学校办有特殊教育班,就是“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这样修改,能够把这部分特殊教育的情况包含进去。
        庄公惠委员说,第42条关于经费保障,现在全国及各地方开人代会,可以看到财政预算的执行基本上都是超收的,几乎找不到没有完成的。但是增收的部分怎么花?一审的时候我提出,希望把财政预算超收的那部分,也要有一部分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法修订案中提出的缩小校际差距、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增加生均公用经费等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重。如果决算和预算相比超收5个百分点,在正常的财政预算里教育的比重也就占到15-20%,其效果就使教育经费比重少了一个百分点。所以我建议在第42条再增加一款“财政预算超收的部分,也要有一部分用于义务教育。”这样会更完整。
        胡贤生委员说,鉴于下拨的经费往往容易被挪作他用的情况,为了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建议在第46条最后一句加上“全额”两个字,把这句话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全额用于义务教育”。
        林兆枢委员说,义务教育是政府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的补充,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捐资助学。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我们内地事业有成的人士都非常热心教育事业的发展。第48条提到“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依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我建议在法中应该强调对于义务教育捐赠的保护,或者在第48条后或在第49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义务教育的捐赠,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变更捐赠用途。”我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海外侨胞也有这样反映,他们对义务教育捐赠,有的被挪用、侵占,或者把他们捐赠的项目挪作它用,反映不好。应在法中作出规定,才有利调动这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在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侵占、挪用对义务教育的捐赠的款项”,这种情形也应该予以处分。
        汤洪高委员说,教育问题谈了很多年,上学收费多,孩子入学难等一系列问题,不及早解决,对今后的教育健康发展影响很大。这些年这方面问题谈了很多,比如师资流失、校舍破旧、设施改善不了,还有教科书问题等,其实最根本的是经费保障问题。如果本法把经费保障这一项规定得刚性一点,硬一点,经费保证了,很多问题都会解决。建议第6章第42条至第44条,能规定国家银行设立义务教育行政经费专项帐户,中央下拨的经费和地方政府应当按比例承担的经费,大家一齐把钱都进入到这个账户,然后由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监督使用这笔经费。现在的问题是四六开也好,三七开也好,那个六和七中央一定会到位,但那个四和三就是不能完全到位。如前几年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问题,由县财政拨到银行专项的账户上去,统一发放别人不能动,这个问题就解决得很好。法律对经费的保障方面要规定得具体一点,执行法律的力度大一点。现在个别地方,包括县、乡,行政办公大楼和轿车都很漂亮很豪华,小学破得简直是不堪入目,看了以后不寒而栗。另外,第48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依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怎么个鼓励,建议法律中明确规定出来。比如对企业可以有税收优惠,对个人可以设立社会荣誉勋章和奖励等。光泛泛地说鼓励,没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中国的慈善事业做不起来,基金会做不起来,收不来钱,就是因为具体操作过程中鼓励、奖励、表彰的措施没有很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金烈委员说,我听有的县委书记讲学校费用取消是好事,但是有很大的问题,就是老师的收入大幅度下降。现在标准还没有出来,标准出来以后,原来靠收费发的奖金就没有了,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我建议配套措施要跟上,不能让教师的收入大幅度下降。
        卢邦正委员说,我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点意见,第45条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但没有说国务院的财政预算中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我认为国务院预算中义务教育经费也应单列,使转移支付透明。因为对贫困地区来说,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对支持义务教育是相当重要的。
        王敏刚(全国人大代表)说,第48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我觉得我们应该考虑减免税收,这有实质的鼓励作用。一些发达地区政府应支持当地企业到贫困地区参与对义务教育的捐赠,对这些企业可以给予税收减免,以示鼓励。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第42条第3款有关义务教育经费增长问题,我记得上次也提出过意见,我非常赞成这一款规定的原则精神,就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我完全赞成这样的政策,但是我确实不赞成写入法律中,因为这只是一个一定时期内应当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义务教育经费增长的依据主要有二个依据:一个是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二是学生的人数。标准不可能总是攀升的,财政收入也不可能总是增长的,有的地方中小学生人数在大幅度减少,学校大幅度地合并。因此,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取决于实际需要而并不是只论增长。作为财政资源的配置来讲,更重要的是政策的问题。作为立法机关,可以在每年预算审查时加以重视与约束,而不应将不确定、阶段性的任务写入法律,因为写入法律中就是守法和违法的问题了。有的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本来已经充足了,需要解决的可能是老年人的福利、公共卫生、低保等等,这些方面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可能要快一些,这会影响到各个地区财政支出结构安排。因此,我完全赞成修订草案关于义务教育拨款快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原则精神,但是只应当从政策上来解决。从全国人大来讲,可以在财政预算审查中提出要求,但是写入法律中就要慎重了,因为这是违法的问题,而不是重视不重视的问题,所以我建议把这条删掉。

        关于培养目标
        金炳华委员说,第3条,作为义务教育培养的目标,还是要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理由是:教育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导向性,我们的义务教育不是哪一个国家的教育,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目的是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社会主义”这四个字是一个灵魂性的规定,决定了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的方向,这是由我国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是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邓小平同志还不止一次地强调,我们讲的现代化,不要忘记前面有“社会主义”四个字。学校根本的任务是培养人才,它的产品是人才,而人是有思想的,不同于其他物质产品。我国教育要培养的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绝不能培养反对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毒品”,也不能培养文化知识不合格、身体不好的“次品”、“废品”。所以我认为,我国学校的合格产品就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正是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教育本质。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为此,建议改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柳斌委员说,第3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规定,我认为规定得比较好,比较切合实际。有一些同志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赞成目前的表述。因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任务主要是为培养合格的公民打基础,把公民教育突出出来,我认为是本法修订当中一个非常显著的,也是比较成熟的一个标志。回顾五十多年来,我们在培养目标上分了很多类,有培养劳动者、培养建设者、培养接班人等多种提法,这次提培养四有公民,我觉得“公民”的提法,针对义务教育来讲,那是最合适的一个提法。因为义务教育要面向全体国民,是面向全体国民、面向人人的教育,而其他的提法都不足以突出这个特点。所以,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就有义务、有责任让他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让他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让他能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公民。这个提法是一个比较科学,也是比较准确的提法,我很赞成这样的修改。
        李慎明委员说,第3条的表述与二次审议稿的最大区别是少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13个字。我认为这种表述可以考虑不要去掉。理由有4点:第一,教育法是上位法,教育法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教育方针所作的规定包括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并不是说义务教育法可以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阶段是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基础的。第二,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前面的“社会主义”这4个字很重要,是定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前边都有“社会主义”这4个字,这4个字并不是可有可无,是很重要的。江泽民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这4个字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我们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者和接班人前面的“社会主义”4个字,同样也是画龙点睛,并不是画蛇添足。这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根本性质所决定的,是与其他资本主义的教育性质的根本区别。第三,“社会主义建设者”这一概念在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宪法中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里边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改革开放以后新产生的社会阶层,也就是新的社会群体,比如私营企业者、自由职业者、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这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但同时,社会主义建设者也应该有一个宽泛的含义。我们在座的很多同志不属于改革开放以后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比如我们不少同志属于干部和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是不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我们当然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如果把我们排除在社会主义建设者之外,那么我们是什么?社会主义建设者既有特指的内涵,同时也存在宽泛的概念。这里所讲的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是宽泛内涵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这与特定内涵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并不矛盾。第四,有的同志说,义务教育主要是公民教育,为公民打基础,那就不应该一下子把它提得太高,提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既然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建设者,那么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完全是可以的。学生现在接受义务教育,将来即使成为私营企业主了,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所以这样提与我们党的统战政策并不矛盾。如果这里没提“社会主义”,那么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仍有社会主义的含义。因为小平同志明确讲的是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四有”中的“有理想”,我理解这个理想还是社会主义理想。小平同志所说得理想,肯定不是指金钱拜物这一理想。小平同志所说的“有道德”也是指社会主义道德。因此,我建议,第3条保留二次审议稿的主要部分,基本表述可改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素质,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公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关于素质教育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我觉得,当前的义务教育除了读书难、念书贵的问题,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小学生、初中生学习负担过重。这样,很容易造成学生怕学、厌学、逃学。建议在第35条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和教师在保证基本质量的同时,努力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前几届人大,我们曾提出应对全日制的教学制度进行改进。我们在海外念小学时从来没实行全日制,而是半天上课,半天课外活动。半天课外活动多数安排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有时安排课外的实验和劳作活动。这样,一方面能吸引学生愿意多呆在学校,另一方面这些活动是集体活动,容易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而且能让学生多动手、多动脑。那时的学生生活是挺愉快的、挺轻松的。我回来后,看自己子女的学习,特别是看他们念书念到很晚,我感到很不理解。因此,我建议教育部门能不能对全日制的教学制度进行调研,以找出更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教学制度。
        李元正委员说,义务教育提倡素质教育,非常正确。但现在从小学开始到高中,全是为了分数而奋斗。这种状况扭转很难。主要是因为学校发展不平衡,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我了解了一下,初中考高中,北京市也是根据分数排序,孩子考试完了之后统一录取,分数越高就录取到大学升学率最高的高中,依次往下排,考得好的到最好的学校,分数低的就分到差的学校。这样使得初中以下义务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内涵因为后继教育的升学率问题而被扭曲。建议第22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再加上一句,“不得按升学率排序”。这样有助于学校平衡发展,不要使差距越来越大。我们应该想点实际的办法切实解决义务教育能保证进行素质教育这个问题。
        柳斌委员说,提一点修改意见,就是对推进素质教育,我觉得还需加大一点力度。义务教育法能够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中,在整个教育改革当中,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尽管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公报和“十一五”规划都写进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的一些综合部门的报告中都讲到了要推进素质教育,但是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中,变成国家意志,我觉得这是一个突破,也是本法修订中的一个亮点。推进素质教育可能牵涉到方方面面,有投入、师资、教育管理、教育质量等问题,但我觉得,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一是考试制度,二是评价制度。以文凭为本的就业制度人事制度是产生应试教育的一个社会原因。考试制度和评价制度的偏颇是应试教育产生的教育体制上的原因。“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这样的原则我们已经喊了整整二十年了,1977年高考恢复就喊出了这样的口号。“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这是对的。但是,德智体全面衡量绝大部分是落实到口头上和文字上,而没有落实到实践当中去。正因为这句话没有落实到实践中去,所以“择优录取”也就落空了,“择优录取”变成了单纯的“择分录取”,这就是应试教育在教育体制本身上的原因。草案中两处写到“要推进素质教育”,非常好,但是应当在如何推进素质教育上抓住关键,建议对第35条作一点文字的修改,第1款最后一句话改为“并逐步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使素质教育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要落实到改革中去。
        李春亭委员说,关于素质教育问题,现在学生的压力非常大,从小学到中学,压力越来越大,培养出了一批死记硬背的学生。如果这种教育方式不改变,培养的孩子对将来建设社会主义将会起什么作用呢?我们教育工作培养的人才,将来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人才。我到国外去考察,一周有几天,学生小孩都到公园等地去实地教学,老师在孩子玩当中发现他的特长进行培养,进行一些基本知识教育,使学生既学到知识,又增强了悟性。而我们现在的孩子是整天关在家里学习,根本发挥不了他的特长。对于有关教学制度方面的改革、有关素质教育的表述和课程的安排,我建议应该写到法律修正案第3条和第35条中。还有,这部法律关键是贯彻执行,义务教育现在是人人上学,没有太大的问题,人人上学有负担的,也有办法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培养孩子什么特长,这是我们义务教育学所要解决的担心问题,希望在修订案中加以规范。
        王永炎委员说,我非常赞成第3条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第35条提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定,尽管对素质教育还有不同的认识,可是素质教育相对于应试教育其内涵、外延都非常清楚。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是要以创新作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驱动力,涉及到在义务教育。培养适龄儿童和少年应有的创新意识,是“普九”、素质教育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然而,我在思考我们的国情和现实状况把素质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且这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就写进去,却是一件很难的事。因为核心问题就是,要逐步改革考试制度。考试制度一定要改革。中考是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的考试,如果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对德智体进行比较全面评价,依据成绩考核来录取学生,目前开展试点都有困难。我认为应该客观地、实事求是地逐步推进素质教育,而且义务教育法实施了这么多年,这次修订在经费的保障上,在“两免一补”上有突破的,是很大的进步。问题是提“实施素质教育”好,还是按照原来的条文,“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好?我觉得这确实是我们面对的、值得讨论的问题。
        陈难先委员说,现在我们往往对一部法的期望太高,要求太多了,其实很多问题是法以外的事。比如说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哪里是义务教育这一段时间就可以完成的?那是需要多方面长期努力的。我们定这部法是保证在社会主义中国儿童和少年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要有公平性、有质量,这是核心的一点,其他的都不是重点。什么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将来一定能保证就业,这些东西在这里是不应多谈的,越谈越糟糕。一部法是有它的调整范围的。教育问题本来不能都归到教育行政部门,更不能归到每一个学校或者归到每一个教师上,这是不行的。教育就是教育,教育不是一个个体的行为,所以,不要把一个法扩大化,或者把责任都归结到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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