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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
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顾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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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讨论时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一论述全面阐释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概括精辟,思想深刻,囊括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是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统一,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为我们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确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是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一、深刻认识社会主义荣辱观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尤其在青少年中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仅关系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于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明确了正确的思想观念。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青少年可塑性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在逐渐形成,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锻炼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我们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要从孩子抓起,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从小培养他们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以“八荣八耻”的要求为尺度,记之于心,践之以行,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上始终保持正确的前进方向,争做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第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树立是青少年遵纪守法、远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体现了基本道德,社会主流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恪守基本道德就意味着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大力提倡社会主义荣辱观,从生活细节出发,以道德养成和自觉践行为目标,教育青少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坚守正确的人生准则和价值体系,明确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广大青少年就能做到明辨是非,防微杜渐,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阐释对于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在新事物新观念不断产生的同时,成人社会的一些不道德现象也开始向青少年蔓延,社会公德面临挑战,一些丧失荣辱观的现象正在影响着青少年一代。近年来,由于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等诱发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抓住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解决的要害,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知荣明耻,正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治本之策。

  二、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重要原则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针对薄弱环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既要面向广大青少年,又要突出重点群体。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提出的普遍性要求,需要在全体青少年中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流浪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特殊学生群体、闲散未成年人等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群体,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点和难点群体,需要针对他们的生活实际,采取他们易于接受、便于参与、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教育,使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入心入脑。
  既要立足教育,又要突出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对的很多是弱势青少年群体。
  “衣食足,知荣辱;仓廪实,知礼节”。帮助弱势青少年群体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从维护青少年切身利益抓起,从解决青少年的具体问题抓起,把教育、服务结合起来,既要组织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又要开展扎实有效的服务,以教育指导服务,在服务中体现教育,帮助他们解疑释惑和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体会到真善美的魅力,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树立正确荣辱观。
  既要大力弘扬“八荣”,又要坚决守住“八耻”防线。一方面,要着眼于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和培养“四有新人”,在青少年中大力弘扬“八荣”,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要着眼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坚决摈弃“八耻”,筑牢抵御违法犯罪的道德防线,引导青少年明荣辱之分、拒为辱之行,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影响,远离违法犯罪。
  既要广泛宣传教育,又要强化制度约束。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手段,要引导广大青少年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律和其他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要制定和完善弘扬鼓励“八荣”、批评制裁“八耻”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对社会上道德失衡、正气不扬的现象进行鞭挞和惩戒,大力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为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知理守法、惩恶扬善、是非分明的大环境。

  三、切实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落实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统揽,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精心谋划,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持之以恒,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第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影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在广大青少年中和全社会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倡导“八荣八耻”,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丰富内涵以及宣传教育的好做法、好经验,特别要注意总结和宣传青少年身边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要立足社区和乡村,通过设立宣传栏、印制宣传单、制作卡通画册、组织宣讲团等多种方式,走村入户深入宣传,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青少年中推动形成“树荣辱观念、建和谐社会”的文明风尚。
  第二,加强教育,培养青少年正确荣辱观。学校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课堂教学,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家长要学习掌握科学的家教方法,提高监护水平,潜移默化地对孩子进行“八荣八耻”教育。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探索长效机制,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青年志愿者”、“手拉手”等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教育活动,使“八荣八耻”观念植根于青少年心中。
  第三,强化管理服务,巩固荣辱观教育的成果。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融入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和服务中,特别是对流浪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特殊学生群体、闲散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要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客观需求,实施正面教育,加大帮扶力度,注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综合运用教育、管理、帮教、矫治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青少年群体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等实际困难,在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和服务中体现、传递社会主义荣辱观,从而引导他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四,优化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坚持整治与建设并举,一方面,要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核心价值、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大力弘扬具有时代特征的青少年网络文化,推进校内和校外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大力净化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旗帜鲜明地反对与社会主义荣辱观背道而驰的不良思潮和丑恶现象,净化荧屏、声屏和出版物市场,针对不良网络信息、非法“网吧”、淫秽色情网站、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打击力度,帮助广大青少年辨别是非、美丑和善恶,自觉远离荣辱颠倒的东西。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加强青少年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工作职能紧密结合,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力求实效。各地区要积极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上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从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同志们要带头学习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不仅在本职岗位上贯彻党的宗旨,当好人民公仆,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严格自律、严格要求,做“八荣八耻”的积极实践者,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为青少年树立榜样,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人民日报》  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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