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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铁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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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是生产力发展的促进法。在社会生产力中,劳动者是最积极、最活跃和起主导作用的要素。保护劳动和劳动者,解放劳动和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的根本体现。
  《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保护法。在我国,《劳动法》不仅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更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过去不变,现在不变,将来也不会变。没有这一条,就没有共产党,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
  《劳动法》是新型劳动关系的保障法。对劳动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标志着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法》的实施涉及全国几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通过执法检查发现,要贯彻实施《劳动法》,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和杜绝欠薪欠保,是近期和未来一个时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就业是劳动者各项权益实现的前提。我国《劳动法》的第二部分专门明确了政府促进就业的内容。11年来,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取得了很大成就。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4.3%以内。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取得这样的成就,在世界上是了不起的。但是就业压力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将长期存在。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切实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体系是经济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十几年来,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使得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一些实质性措施得以出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基本形成。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既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要着眼于未来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者离开土地成为产业工人。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内容,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拖欠工人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既是侵权,也是违法行为。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养家、生存的条件。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甚至以此作为非法谋利的手段。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乃至恶性案件越来越多,若不严肃制止,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次检查中,不少地方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加重对故意欠薪欠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各级执法部门要从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探索建立相应的机制,杜绝欠薪欠保,避免前清后欠。
  检查中还发现,一些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外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突出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从观念、体制和工作方法上,还不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越来越具有流动性这一新形势,亟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改革体制并改进执法方式。
  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当家作主,政府永远都是劳动者的代言人。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应是评判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更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01月01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月4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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