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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修订的环保法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2014年4月24日)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5月22日

4 24 日,张德江委员长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并发表讲话。摄影/ 张铎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共审议3件法律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 件;审议通过了7 个法律解释;听取审议了国务院1个专项工作报告;批准了2 件国际条约;决定了人事任免等其他事项。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开得很成功。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4 次审议,于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社会对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都很关注。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严重,多年积累下来的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越来越突出的资源环境制约。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地位,为修订环境保护法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着重健全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审议修改过程中,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重点就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法律的出台时机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评估。在本次会议中,审议认真,发言踊跃,有129 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发表了意见。法律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和完善。常委会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和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 条增加到70 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这部法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通过,下一步关键要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这部法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第一,既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坚决向污染宣战,又要深刻认识解决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坚持久久为功。第二,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执法、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严肃查处和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第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第四,要切实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人人参与、全民行动,公众和社会组织要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解释法律是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 个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适应不同立法需求和任务,综合运用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等多种立法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既要顺应客观规律和实践发展,注重通过法律解释解决现实问题,又要充分尊重立法原意,保证法律解释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一府两院”在实践中遇到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等问题,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修改预算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上届常委会两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吸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以及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并提请本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修改预算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注重从法律制度上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法律委员会要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情况,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争取尽早出台,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有关方面工作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艰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把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作为硬任务,下更大决心、作更多努力。一要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抓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和清洁能源。二要抓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重大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推广,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三要全面分解落实今明两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同时综合运用市场、法律、标准等手段,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推动节能减排深入开展。

会议期间,大家对有关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草案,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大家对有关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整理成《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去年12 月以来,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直接联系代表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听取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积极效果,也得到代表们的好评。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的精神,常委会办公厅在书面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试行)》,已于4 23 日由第二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要求每位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13 名所在选举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加强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常委会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也有利于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希望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尽快确定联系代表、联系渠道、联系方式等,丰富联系内容,增强联系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充分听取联系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参加所在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自觉接受所在选举单位和代表的监督。所联系的人大代表要依照代表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客观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代表意见和建议处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代表。每年年底,常委会办公厅要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工作的情况。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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