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概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9-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政治】199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乌全体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政权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基础上。共和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也是内阁主席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终身为宪法法院成员。每届任期七年。

  议会称最高会议,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立法院(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两院议员任期均为5年。

  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有:按总统提名选举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成员,按总统提名任命或罢免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批准总统关于任命和罢免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国家安全总局局长的命令,按总统提议任命或罢免国家银行行长、乌驻外外交及其他代表,颁布大赦令,按总检察长提议剥夺参议院成员的豁免权,听取总检察长、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国家银行行长的工作报告,通过有关乌政治、经济、内政、外交问题决议。

  立法院主要从事立法工作,有权解决涉及立法院工作有关问题及其他乌内政、外交问题,并按照乌总检察长的建议剥夺立法院议员豁免权。乌兹别克斯坦议会下院选举是全民选举。凡在选举日年满18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在选举日年满25岁并在乌兹别克斯坦至少连续居住5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都具有被选举权。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选举委员会将在10天内在媒体刊登选举结果和当选议员名单。

  2010年3月,乌兹别克斯坦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议会多数党获得推举政府总理候选人的权力。在议会立法院(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或者获得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将有权推举或罢免总理。会议还授权议会提出针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如果不信任案获得通过,总理本人及其内阁将一并辞职。之前,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总理候选人是由总统推举后由议会批准。该宪法修正案是由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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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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