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2005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会议开得很好。
这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两部法律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经过常委会会议的三次审议,期间还召开了若干次座谈会,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公司法修订草案调整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实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内容,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严格了公司股东的责任。这次对证券法的修改,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加大了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的新情况,这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草案主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二是明确了高收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强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考虑到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委员长会议决定,由法律委、财经委和法工委于9月27日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此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次听证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踊跃报名。我们从近5000名申请人中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20名公众陈述人在听证会上发表了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由于事先制定了比较周密的方案,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这次听证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引起了积极反响,不仅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后,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有关法律草案中需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这次常委会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各方面对制定物权法很关注。下面,我着重讲一讲物权法草案的有关问题。
第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物权法的起草是在九届人大时完成的,并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上本次会议已经审议了三次,每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都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物权法草案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已历时十几年,期间除审议外,召开各种规模的座谈会就有上百次。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今年7月还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9月26日,我和王兆国、蒋正华、盛华仁副委员长等同志,召开专题座谈会,就各方面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十个方面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法学专家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点,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实践是法律的母亲,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点,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在有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还很大,这是正常的。因为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审议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正因为物权法是一部重要法律,更应该重视立法质量,工作要深入进行,但不赶进度。下一步,请法律委会同法工委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公正司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是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实现司法公正要做的工作很多,这当中审判机关内部的工作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这次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题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促进公正司法。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来的审判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同时指出,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很突出,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希望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为实现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一直把它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已连续三年先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进行执法检查,并结合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报告和开展工作调研,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涉农法律、落实涉农政策、加强“三农”工作。这次蒋正华和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分别带队到6个省区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河北省等6个省、区、市对本地区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了解了“三农”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农业法的实施情况,查找了农业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推动了农业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加强农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这个报告,充分肯定了执法检查组的工作,积极评价了近年来“三农”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持之以恒地做好“三农”工作,为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三个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送交有关方面,供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工作中,按照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要求,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参加立法调研与座谈,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听取他们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议案办理质量明显提高,得到了提议案代表的肯定或理解。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我国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国内外形势,着重强调了应当抓紧解决的事关发展全局的十个问题,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上周,我在委员长会议上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讲了三点意见:一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人大的各项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是全面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三是加强调查研究,为明年大会审议通过“十一五”规划做好充分准备。从现在开始到明年四次大会还有四个多月时间,这期间还有两次常委会会议,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还很多。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做好后几个月的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明年四次大会的召开。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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