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会议开得很成功。
会议审议了5部法律草案,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会议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大家紧紧围绕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求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完善这三部法律草案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会后,请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这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抓紧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三部法律草案。也请各位委员继续调查研究,为第三次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等3个专题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4个专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菲律宾、韩国、日本及出席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四届年会情况的书面报告,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时,委员们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
下面,我着重讲一讲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
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问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问题,我在全会闭幕后第二天召开的委员长会议上讲了一些意见,这里再着重强调三点。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报告和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做好人大的各项工作。
在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了工作。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发挥中央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全会对中央政治局11个月来的工作给予了很高评价,对中央政治局每年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党内民主的带动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定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闭幕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锦涛同志在谈到当前工作时,着重强调了四个问题:一是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二是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三是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四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这四个问题,切中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要害。锦涛同志还特别强调,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我们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总结研究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得出的科学结论,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锦涛同志的讲话还强调,要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总之,锦涛同志作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和全会通过的决定、建议以及公报等重要文件,对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大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加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重大历史性决策。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是保障。为此,一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二要使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制定了一大批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之一。按照决定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抓紧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和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另一方面要不断总结经济体制改革中新鲜的、成功的经验,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进一步完善六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预算、税收、金融、投资法律制度,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总之,我们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不是让人看看的,更不能变成只是在书架上摆摆的本本,而应该也必须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这就要求,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要看到,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只是初步形成,立法方面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但比较而言,当前法律实施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法律的效力和权威,而且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必须大力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为此,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水平,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几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并已形成了制度。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4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三是要在全社会继续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广阔、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做好修改宪法的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提交今年12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并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也就是说,修宪工作将进入人大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一定要确保修宪工作顺利完成。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修改宪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讲法和讲政治是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修改宪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问题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伊始,我们就强调做好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任务,确定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突出提高立法质量这个重点。半年多来,围绕这一目标和重点,在总结前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新阶段面临的新任务,常委会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回顾这一段的立法工作,我们主要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
第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是法的灵魂。因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第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于保证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我们抓了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认真执行立法法规定的审次制度。已经通过的六部法律,其中的港口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三部法律经过了三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三部法律经过了四次审议。一般来说,一部法律草案从初次审议到通过,至少要经过四个月到一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一立法过程保证了各方面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应当说,法律草案反复审议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是各方面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也是法律草案不断完善的过程。这种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再依法进行表决、作出决策的议事制度,既坚持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又保障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对每部法律草案,我们都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部门、各地方、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立法工作机构,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实地调研。我们还坚持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注意听取他们带来的基层群众的声音,确保我们制定的法律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是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对分歧意见比较大的法律草案,不急于交付表决,不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问题,而是着眼于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着眼于各方面反复协商、权衡利弊,着眼于用合理的解决方案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以后,再启动表决程序作出决断。这样做,不但可以使通过的法律质量更高、更符合实际,也可以保证法律通过以后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
第三,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使法律更臻完善。
提高立法质量是本届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为此,我们始终强调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讲提高立法质量,不是不重视数量,而是说不要片面地追求数量。如果说20多年前立法工作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立法的数量和速度是当时的主要矛盾的话,那么20多年以后的今天,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我们已经制定了40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这不光是指新制定的法律要提高质量,原有的法律也要通过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我们不要盲目攀比立法数量,这一届不要与上一届攀比,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不要相互攀比,各地方人大也不要攀比,而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
二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制定这些法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行政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在审议中,大家既注意了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注意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这是立法质量高不高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是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法律的特点在于“定”,一旦作出规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朝定夕改,造成整个社会无所适从。而我国正处在改革转轨时期,现实生活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可以说,改革的特点是“变”。所谓“变”就是要突破原有的一些体制和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立法工作一方面必须及时把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改革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必须注意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这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能否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也是因为金融体制正处在改革之中,目前作出可融资或者不可融资的规定,条件还不具备,暂时不作规定,就可以为这方面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留下空间。
以上是换届以来我们在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初步体会。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加深对立法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努力实现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依法履行职责,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一年。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