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开得很圆满。
本次会议审议了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港口法草案。这三个法律草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过,有的经过二审,有的经过三审,本次常委会会议是继续审议。虽然多数同志是新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但大家都很认真,会前作了充分准备,会后请各位委员将审议的意见书面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法律委员会根据大家的意见,抓紧作进一步的修改,尽快提交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使银监会尽快把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承担起来,本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应的决定,从而为银监会尽快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希望国务院抓紧拟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草案,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次会议听取了吴仪副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各位委员进行了认真审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对这场疫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治疗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锦涛、家宝同志亲临现场指导工作,多次主持会议分析疫情、研究对策,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有关方面特别是广大医务工作者作出了艰苦努力和积极贡献。从总体上讲,防治工作取得了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来非典型肺炎病例持续增加,流行范围有扩大的趋势。最近,党中央、国务院派出督查组协助北京市全面核查了有关情况,患者和疑似患者的人数,与北京市原来所报疫情出入很大。分析原因,从客观上说,这次发生的非典型肺炎是一种尚未完全认识的疑难病症,从收治到确诊需要有个过程;北京地区的医疗机构又分属北京市、卫生部、部队、武警等不同系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但从工作上说,北京市在信息收集、监测报告、追踪调查方面存在较大疏漏,没有及时准确地掌握并上报疫情,救治和预防措施落实得不够好,未能有效地监控和切断传播渠道,给北京地区的疫情控制带来很大被动,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开展。在整个防治工作中,卫生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不力,要求不明确,措施不到位。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加强全国和北京地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首都大局的稳定,党中央采取了调整卫生部和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一系列重大措施。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极端负责,对疫情态度的严肃坦诚,对战胜疫病的坚定信心。这次常委会会议上,我们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任命了新的卫生部部长。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面对这场灾害,我强调三点:一是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为国家和社会分忧,共同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好。二是面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当前我们的共同任务是,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同心同德,扎实工作,在各自工作岗位上齐心协力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过防治“非典”的实践,进一步增强民族凝聚力。我们要充分肯定和支持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毕竟非典型肺炎还不为人类所完全认识,而且我国人口多、流动性大,非典型肺炎的传染性比较强,最终解决问题还有一个过程。在与疫情的斗争中,对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的工作,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与“非典”作斗争。三是要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执法监督,以通过防治“非典”的实践,健全有效的工作系统和监控网络,建立防治传染病的有效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这些都是会上大家的共同认识。在与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战斗在防治“非典”工作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临危不惧,恪尽职守,发扬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忘我地与疫情作斗争,赢得了全社会的尊敬和赞誉。在这里,我代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广大医务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并希望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保护在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只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方面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战胜困难,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3月19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我们着重抓了几件工作:一是要求各专门委员会立即把工作开展起来。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抓得很紧,不仅顺利完成了工作交接,实现了平稳过渡,而且抓紧研究了今年乃至今后五年的工作,各位分工联系的副委员长分别与所联系的专门委员会认真交换了意见,提出了初步设想。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局。二是3月31日,召开了全国人大机关干部大会。我在会上强调了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并对机关建设提出了要求。三是从3月31日到4月4日,我和有关副委员长用了六个半天的时间,先后听取了九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4月7日又召开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华仁同志根据大家的汇报,就一些带共性的问题作了发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共识。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把各专门委员会在汇报会上提出的带共性的问题以及所达成的共识,主要是关于立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向常委会简要汇报。
一、关于立法工作
做好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任务。在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我谈过本届人大立法工作的思路,就是要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一个重点。一个目标是,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在与九个专门委员会座谈时,大家提出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怎样才算基本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问题。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范围,二是法律规范的分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力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从横向上看,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纵向上看,有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在与专门委员会的同志座谈中,大家认为,这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的划分,既是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也比较符合法律自身的特点和内在规律。
这里还需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这个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整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为了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我们不能在这个法律体系之外,再搞其他的“小而全”的法律体系,不能再在每个执法部门内搞各自的所谓“母法”和“子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不搞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起步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整个国家还处在改革、转型的时期,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即使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也还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届任期内我们要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要有个标准。概括大家的意见,主要有这样三个标准: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这一点我们已经做到了。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
下面谈谈五年立法规划问题。为了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制定好五年的立法规划,同时还要制定今年的立法计划。关于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这里我强调三点:一是突出重点,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因此,五年立法规划准备只列重点立法项目。这里所谓基本的,主要是指那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支架作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所谓急需的,主要是指那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的重要法律;所谓成熟的,主要是指那些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客观环境和立法条件比较具备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从国情出发,从工作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实际需要和情况,抓住重点进行立法。二是五年立法规划应当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有些立法项目虽然没有列入立法规划,但如果确有需要,立法条件也确实成熟了,可以在年度立法计划中再列进去,规划本身也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三是有些法律虽然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但近期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以由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先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行政管理措施,等将来条件成熟了再制定法律。至于一些区域性的问题,可以由地方人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去加以规范。这些都是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上达成的共识。我们准备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
座谈中,还谈到了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问题。大家认为,法律的起草,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法律的起草,应当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去负责。他们掌握的实际情况比较多,让他们起草法律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贴近实际。人大主要起草基本的法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自己起草不了,需要综合考虑的一些法律。专门委员会的主要精力要放在对法律案的审议上。衡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不是看起草了多少部法律,而是看在法律案的审议中提出了多少有价值的意见。而且,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立法任务重一些,有的虽然立法任务轻一些,但其他方面的任务很重。各专门委员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做好各自的工作。
二、关于监督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和法规的备案审查。做好人大的监督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少而精、讲实效。无论是执法检查还是听取专题工作报告,都要着重抓两头:一头是抓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另一头是抓同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传染病防治问题、再就业问题、学校乱收费问题、看病难问题、农民负担重问题等。办公厅已经根据这个精神,安排了今年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计划,委员长会议已经同意这两个计划,并印发这次常委会会议。
三、关于调查研究工作
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前提和基础,是要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为此,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我们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机关各部门,要把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作为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调查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重点来进行,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增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我们曾经提出要尽快转换角色、转变工作方式,其中也包括要加强调查研究问题。过去不少同志在党委、政府工作,日常事务很多,难于抽出更多的时间调查研究。到了人大,日常工作少了,但需要考虑的国家的重大问题多了,无论是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还是选举决定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都是很重大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平时加强调查研究。否则,我们就很难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任务。
最后,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委员长会议对常委会今后一段时间工作安排的初步考虑。
一是今年6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初步考虑除继续审议本次会议审议过的三个法律草案外,再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的基础上,再次审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三个法律草案。常委会今年的执法检查计划、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计划,已经印发给大家,这些方面的工作要按计划开展起来。
二是抓紧制定常委会2003年的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各专门委员会正在拟定自己的计划,秘书长办公会议将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于6月份拿出今年的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后,印发第三次常委会会议。10月份拿出五年立法规划,提请委员长会议审议后报中央批准,并印发第五次常委会会议。在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拿出来以前,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先把立法调研、执法调研等工作抓起来。
三是抓紧宪法的修改工作。中央对这项工作已经有了部署,将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向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经常委会审议后,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提请明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方面的大量工作要由人大来做,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抓紧做好工作。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还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印发给了各位委员。这个守则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虽然距今已有十年时间,有些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行修改,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希望我们大家都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把常委会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依靠全国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再接再厉,团结一心,扎实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