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座谈会开始时的讲话)
同志们,今天请各位来。主要是进一步听取大家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下面,我先将物权法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大家做一简要通报。
物权法草案已经过三次审议。第一次是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进行了初次审议;第二次是2004年10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第三次是今年6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于7月10日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意见,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到目前为止,我们共收到人民群众的信函1.15多万件,还收到来自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部分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和法工委对上述各方面的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综合研究,归纳出意见比较集中的十个问题,并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这些问题是:物权主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国家投资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权、征收征用和拆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会所车库的归属、特许物权等。具体内容已反映在事先印发的座谈会提纲里。在座的各位都对物权法草案很关心,很有研究。下面请大家围绕座谈会提纲开始发言。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的讲话)
刚才,大家结合自身的工作、研究的领域和关心的问题,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物权法草案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都很有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家表示衷心感谢。会后,请法律委和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今天座谈会上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明确财产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这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在修改物权法草案问题上还有不少分歧,这是正常的。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就是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基础,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当中需要强调的是,要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方式或者手段侵占、破坏国家财产,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二是当前国有财产被侵占、破坏或者流失的问题十分严重。
二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可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的,可规定得原则一些,为深化改革和实践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意见分歧大的,可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补充修改。要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征收、征用、拆迁和宅基地、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等问题。
另外,物权法是一部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需要使用一些专业术语,但这部法律又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应尽可能规定得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和执行。
我们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召开这次座谈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今后,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