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依法依规高效监督
“之所以要制定这个办法,就是要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同时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法治山西’的总体要求。”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永林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李永林表示,办法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全面加强和改进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执法权的依法依规高效监督和科学监督;更好地规范各级人大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行为,切实增强被监督对象的法治意识和公正意识,从而形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可以切实解决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司法工作规定和要求不够明确具体的现实问题。
“总之,就是要通过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全面提高山西的法治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司法公正度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执法的满意度,全面提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自律能力。”李永林说。
明确监督主体重点
办法对监督司法工作的主体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办法首先在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以下统称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
办法第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监督执法工作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监督司法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司法工作。
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办法第五条作出了详细介绍: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视察等方式对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情况持续监督。监督内容则包括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审判机关对诉讼制度落实情况,案件审判、判决和裁定执行的情况;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和自侦案件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情况;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司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司法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司法工作等12项内容。
监督程序更加规范
办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程序也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对于监督议题的确定,办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从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中提出监督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
发现问题如何进行更加规范的监督?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进行了明确:各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十日前就有关事项组织调研,并将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调研可采取专项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随机抽查、实地查看、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
对于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办法规定,常委会可以进行专题询问,相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员会会议。
建立履职报告制度
“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职报告制度。”李永林介绍说。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回应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对于公民、法人对于案件的申诉及对司法工作人员控告和检举的处理,办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申诉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对于上述申诉、控告和检举,常委会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查阅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建议。
多项制度保障实施
“司法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特别是人大代表的作用,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面、各个角落,才能把握共性问题,了解普遍情况,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李永林说。
为此,办法建立了司法专业代表小组制度,由常务委员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组织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及对司法工作熟悉的人大代表,组建司法工作代表小组,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有关活动,收集司法工作突出问题的信息,提出监督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当前,司法工作专业性、实践性、程序性、时效性都较强,司法监督任务越来越重,借助外力,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参与人大司法监督,已经成为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李永林说,为此,办法规定专门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小组制度。常务委员会可以组建法律专家咨询小组,对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对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策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