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梅(重庆代表团) 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的建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3-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目前制定国家层面《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早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

一、十一届全国人大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议案和建议综述

五年来十一届全国人大涉及反家暴的议案有8件,建议共有18件。2009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妇联建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在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组织提出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这些建议都是在多年调研和准备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其法理和立法实践条件基本具备,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公民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和谐。

为推动立法工作,全国妇联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立法建议;在全国范围开展反家暴立法研讨征文活动,征集论文500余篇;2008年联合有关部委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推动28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设置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了当地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基础。

从八届全国人大起,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和议案,呼吁国家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专门委员会多次就反家暴工作进行调研。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反家暴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预备审议项目”中提出,“制定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要求有关方面抓紧调研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1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审议”。根据这一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等多个部门,组成反家暴立法论证工作小组,对反家暴立法进行了论证。全国人大内司委也特别把反家庭暴力立法作为重点议案办理。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

二、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力争加快评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有必要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只有更多涉及社会内容的立法出台,才能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家庭暴力相当普遍,受害人的数量逐年增加。据官方统计数字,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九成施暴者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影响社会稳定。家庭暴力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根据家庭暴力特有的规律,在缺乏有效外力干预的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循环周期会越来越短,暴力也会不断升级,最终可能导致三类悲剧:第一类,施暴者致受暴者重伤或死亡;第二类,受暴者不堪忍受长期暴力折磨终致以暴制暴杀死施暴者来终结暴力;第三类,受暴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折磨而选择自杀。

第二,尽早出台反家暴立法符合广大民众现实需求。消除家庭暴力是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以及普通群众,对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呼声很高。2011年,全国妇联在全国20个省进行的公众电话调查结果显示,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反家庭暴力法》立法。2012年5月2日,全国妇联发布数据称,根据对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25名受访者的随机抽取调查中,有86%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立法。公众对于反家暴立法的期待和需求更直接地反映给相关立法部门,尽早出台符合广大公众对于反家暴的现实需要。

第三,反家暴立法的雏形已初见端倪。我国《婚姻法》就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入了法律。从此,家庭暴力即成为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后来,“禁止家庭暴力”又相继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条文。截止2012年年底,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多个地市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这些地方性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如成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首问负责制、司法机关协助收集证据等,有力地规范并推动了地方反家暴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组织都提交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法律框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四,反家暴立法的工作正在展开。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等七部委,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目前,由各级政府主导,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公安机关建立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法院建立涉家暴案件的审判制度,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一些地方法院开展了涉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平安家庭建设活动。这些工作为在国家立法中合理规范部门职责奠定了实践基础。

第五,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选取9家法院开展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家暴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五年过去了,试点法院的数量已由最初的9家扩增至近百家。全国各地法院已签发近200多份家暴人身保护令,其中仅有四例被违反,履行率高达98%,有的省份签发的家暴人身保护令实现了零违反率,居我国各种民事裁定履行率之首。探索并整合不同地区反家暴及人身保护令实施,为出台国家层面反家暴立法积累了司法经验。

由此可见,加快反家暴专门立法的出台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在推进该立法出台过程中,应当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务求一步到位,应能系统全面地规范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建立起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立法本身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要这样才能真正承担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重任。

来源: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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