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志(山西代表团) 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3-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案由: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规范上存在众多问题,已难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至今已实施近9年,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情况与2000年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凸显,相关法律缺乏威慑力。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与《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相互矛盾,对基层行政法带来很多不便,已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需要,应尽快进行修改。

建议:

1、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相关行政法规

(1)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立法

机动车污染物防治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新领域,其在管理机制、制度以及基本正常等方面(如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与传统大气污染管理存在明显不同,其所涉内容较为复杂,且对大气污染防治非常重要。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项目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相关部门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开展专项立法,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

(2)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立法

目前,扬尘污染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采石取土、物料堆放、绿化和养护等活动中,涉及环保、城管、建设、交通等多个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不全面,且未明确责任单位,不具有操作性,导致在扬尘污染防治上标准不统一,执行难度大。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授权相关部门开展扬尘防治专项立法。

2、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衔接

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经验,在相关法律制度上进行修改完善,保证环保法律制度的统一和衔接。

(1)完善政府保护大气环境责任制。《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以及评价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建议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没有与现行的节能减排措施有机衔接,建议按照节能减排要求,建立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设立区域限批制度。

3、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

(1)处罚权限下放。结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企业违反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加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

(2)增设按日计划,提高处罚额度。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数额较低,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与环保设施的投入悬殊很大,建议提高罚款额度,或设置“按日计罚”制度。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拒不完善设施的排污者,按每日定额罚款,直至其改正。

来源: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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