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蒂生(辽宁代表团) 关于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3-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有必要继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当前制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权威有待提高。树立司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当前,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不依法办事、不信任法院、不履行法院裁判现象仍然严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生效裁判终审不终。地方党政领导干预法院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各级法院的人事任免、人员编制、职级待遇、经费保障都受制于地方,宪法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很难得到保障。同时,法院为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不得不将许多符合受案标准的纠纷挡在门外,使当事人不得不追求司法之外的解决途径,降低了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法官职业保障有待加强。我国《法官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法官职级,但目前法官职级仍然参照公务员行政等级,未能充分体现法官职级待遇与普通公务员待遇的区别。由于法院工作压力大、交流机会少、职级待遇低,许多法官不能安心工作,辞职、转调人数逐年增加,许多偏远地区的中级、基层法院因经济待遇差、法官流失严重,甚至出现了人员青黄不接的状态。

(三)法官培养制度亟需改革。目前,我国法院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不是培训后合格才录用。辽宁法院新进人员都是基于公务员考试的渠道招录而来,招录后仅参加短暂的预备法官的培训。预备法官培训被定位为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无论培训合格与否,都不影响新晋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种基于身份而开展的培训,不具备遴选法官的功能,与法官职业化对法官准入的高素质要求也不吻合。法官属于法律技能和实务经验密集型职业,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精英化的必然,构建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招录和培训机制是当前司法工作的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体建议:

一是完善制约监督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区分制约与监督的不同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对制约与监督机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加强制约监督,又要防止因监督失范和监督无序而损害司法权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问司法个案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规范,确保人大代表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二是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建立涉诉信访分离制度,将涉诉信访问题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推动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真正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力运行机制,深入研究制定有效排除各种干扰、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措施。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机制,尽可能减少提前介入、案件请示等做法,确保审级独立。

四是切实提高法官待遇。应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选任、任命、升迁、惩戒制度,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保障,营造法官敢于独立、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真正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五是完善法官培养机制。建议进一步改革法官招录制度,使法官招录工作与普通公务员招录工作分离。考虑到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应赋予法院更大的用人自主权。探索构建统一的司法培训机构,有效改变“先录用、后培训”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病。

来源: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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