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莉娟(湖南代表团) 关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务必建立扎实有效的推进机制的建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3-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党的十八大对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同志最近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同样,法治中国建设也重在实践中前行。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在党的十七大作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总体情况是良好的,效果是显著的,成绩是明显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心的现象或者问题。

1、在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上,还缺乏应有的高度、深度甚至存在错误认识。例如,有的干部认为法律是用来治老百姓的,依法治国在有的地方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不是尊重保障人权、造福人民,而是蜕变成某些干部“依法治民”的工具;有的干部认为法治无用,法律无能,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有的人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坚持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提出“法大还是党大”、“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似乎推进依法治国就不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在法治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依法办事、不遵守宪法法律的现象不在少数。从行政机关执法方面来看,既有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例如屡屡见诸报端的环保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交通秩序问题、物价监管问题、黑势力欺行霸市问题等等,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不断呼吁的这些问题,经常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告而不理;也有行政执法乱作为甚至是违法行政的问题,诸如“钓鱼执法”、“报复执法”、“野蛮执法”、“违法拆迁”、“刑讯逼供”、违法审批、乱罚款、乱处罚等现象层出不穷,个别执法机关的人员甚至与社会上黑恶势力相勾结,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执法犯法、执法犯罪。“躲猫猫”事件, “钓鱼执法”迫使司机自断其指证清白事件,所有这些事件,都给中国法治抹上了历史的污渍。

3、从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方面来看,司法腐败和“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审判,批条子、打招呼,权法交易,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某些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消费,律师买单”、滥用司法权、司法不公等现象仍未杜绝。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方面来看,重权力轻法律、重党权轻政权、重结果轻程序、重治标轻治本、重治人轻律己、重说教轻身教等现象,或多或少、或此或彼、或轻或重地存在着。对此现象有的群众甚至认为,某些地方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省(市)被写在文件的纸上和挂在领导人的嘴上,实际上却在搞人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在这些地方又有所抬头。

4、从社会公民的法治信仰和学法用法守法方面来看,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中由于不懂法而不守法的现象少了,但知法懂法而违法的现象却常有发生。某些群众越是对我国法律、法治和司法的了解增多,越是“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 、“信访不信法”,有了矛盾纠纷不找法律、不走司法程序而是奉行所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条,动辄上访、暴力抗法、制造群体性事件等等。

上述现象的存在和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我国改革不断深化涉及各种深层次矛盾、影响各方面重大利益和触及各种敏感问题有关,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到位有关,与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多发期、高发期、频发期有关,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但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我们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力度、方式和实效直接相关。

实践证明,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而是靠某些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权威、好恶和个性管理地方治理社会,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长期稳定和民族长久和睦。如果这种治理方式再与为官者的某些政绩工程结合起来,或者与为官者的某些私利需要结合起来,则很有可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无穷后患。如果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而是靠“钓鱼执法”、“报复执法”、“野蛮执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的方式去管理地方治理社会,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一定的短期社会效果、获得某些经济效益或政治利益,但这种做法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及人民政府执法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为民的性质宗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玷污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而且发展下去还有可能瓦解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社会基础,破坏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政权的信任,消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我们不继续推进依法治国,不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处理矛盾、解决纠纷,而是靠某些撇开现行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去解决矛盾纠纷,可能使现行有效的国家解决矛盾纠纷的正式制度和机制事实上的失灵或者失效,是国家政治关系和法治秩序的紊乱。全面落实和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既是党和人民的共同选择,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共同需要,更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困难矛盾的一条必由之路。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建设法治中国作为一项涉及科学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列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尽快成立领导、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国家机构。法治中国建设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要建立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整体合力。与此相适应,务必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法治中国”专门国家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考评,从而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既要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又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同时十八大也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基于这一国情,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不是权宜之策。要围绕长远目标,立足当前实际,做到建设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重点。要进一步加大法治省、法治城市等区域法治建设实践,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切实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要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法律人才的培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适应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深刻变化,在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工作方法上都要有一个深刻的转变,不断提高在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开放环境、社会深刻变革中依照法律开展工作的本领。

来源: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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