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电商行业可谓争议不断,乱象纷呈的背后则是无法可依的现实。虽然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与规范一直都有,也出台过相关的条例和规定,例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但在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上略显欠缺。法律的空白也使电子商务市场一直存在门槛过低、鱼龙混杂的状态。业界普遍认为,企业的自律只是软性标准,市场一直在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的销售载体,网上商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网上交易轰轰烈烈,政府该不该对这种新型买卖进行监管,如何进行监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假冒伪劣货品充斥网上商城,“8•15”的价格欺诈、“双十一”的虚假刷单、海外代购的走私嫌疑,夹杂着各种虚假的价格促销,网购行业秩序显得混乱芜杂。规范网店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建议工商部门牵头,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联合公安、税务、银监等多个部门加强对网店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建议在网络上建立全网的、可以协调工商、质监、食品监督、卫生监督等执法机构的专业机构,统一协调、调度、监督网上执法行为,各地线下执法机构予以配合,以保证公平的市场秩序。
案据
1、网店的范畴界定
什么是“网店”?网店对于网购者来说就是一个浏览商品的网页,对于网店主来说是一个展示出售品的平台。具体来说就是经营者在互联网上注册一个虚拟的网上商店,将代售商品发布到网页上,对商品感兴趣的浏览者通过网上或网下的支付方式向经营者付款,经营者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到购买者手中。网店与电子商务有巨大的联系,其与网络广告也有着千丝万缕的暧昧关系,网店与实体店更是有着替代的竞争关系。
据世界贸易组织在《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中阐述的“电子商务”的概念,即: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产品的广告、销售和分配。具体的种类区分上,电子商务企业的种类大致有:企业网站,在线商店,在线商城、在线交易中心和网络公司。显然,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包括了网店销售。网店更注重销售形式,而电子商务则囊括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
区别于实体店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注册登记手续,且经营范围受限,网店不用办理营业执照,只要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了。网店还可以分为与实体店相结合的网店以及纯网店两种类型。与其说网店是实体店的延伸,不如说是与实体店进行竞争的另一种商业模式。
网店的开店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在专业的大型网站上注册会员,由专业网站向个人提供网上开店服务。二是自立门户的网上开店,经营者自己亲自动手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网店的设计。网店的开设和存在形式有其特性,因此对于网店这样的新生事物,无论在利用还是管理上都必须有的放矢,量身定做。
2、加强网店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世界,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影响人们的生活。网上购物逐渐从一种新潮、稀罕的事物变成人们购物的一种常规选择。淘宝网、赶集网、拉手网成为大众眼中非常熟悉的词语,其含义跟沃尔玛、家乐福等越来越接近。秒杀、淘宝等成为宅男宅女的口头禅。网上开店也成为了创业的一种选择。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为8.1万亿元,增长27.9%。根据工信部“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突破18万亿元,其中B2B交易规模超15万亿元,占总交易额的83.3%。
如此大规模的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其网络渠道的载体,就是大大小小的网络商店。而根据此前商务部提出的目标,到“十二五”末,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将有望占到GDP的5%。电子商务将会成为未来经济的新增长点。
由于很好地融合了新技术与传统行业,无论是从发展新型产业还是扩大内需的角度来讲,电子商务的前景都非常看好。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引导性投资,改善电子商务市场投资环境,也开始将大量资金投入电子商务市场。这将促使国内电子商务企业投融资新高潮的到来。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网络商店的管理混乱。
2012年4月,淘宝数码类产品销量第一的网店蓝优数码因为涉嫌走私5亿元iPhone被端,网店也被关闭。近日,该案幕后涉及到的5个走私团伙共25人在深圳中院出庭受审,这几个团伙走私的iPhone等手机多达16.2万余台,偷逃税款5487.1万余元。而据海关早前透露的数据显示,该案总案值超过5亿元(新浪网)。
开设实体商店,需要到工商部门申办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商家挂照经营,如果出现不规范经营,有关部门就可以查处。但对于网上商户,监管还存在较多空白,规范网上虚拟店铺销售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淘宝在众多购物网店中虽然算是管理比较严格、规范的商家,仍未避免走私货在其平台内的长期出售。
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输入“烟花”这一关键字,竟可搜索出4万余件商品。一些所谓的“冷烟花”的燃放时间和范围描述中标明“高3米,时长20秒”。不少网店还出售喷泉类烟花、组合型高空礼花等品种。而在实体店,根据消防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网店的管理混乱带来的后续问题,远不止于消防安全,带有食品卫生安全、盗版乱象严重、税收巨额流失、消费者维权困难……无法可依、市场秩序趋于混乱、无序,更会严重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3、行政监管依据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网店的行政管理规定。由于网店从属于电子商务,因此,网店的监管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签名法》等。但这其中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对网店监管的需求。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从互联网技术和提供内容两方面进行立法。如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以及《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大多是提醒交易方注意交易安全,为网上交易提供便利,促进开发等方面的规范,但对交易参与者的监管方面是不足的。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规范各类网上促销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网上促销活动时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发布。防范和制止在网上折价促销、网上赠品促销、积分促销、网上点击抽奖、网上联合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现象。”这只是明确了监管的方向,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不清。
目前,我国对网店监管的法律体系为“法律—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中,在法律的层面上,对网店的专门规范极少,大多准用对实体店的法律规定。部委规章对规范了电子商务作了专门性的规定,然而只限于扶持的目的,大多是一些笼统的规则设定。只有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的部分内容作了细化的规定,但目前来说,对电子商务进行地方立法的地区并不多,主要有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因此,现阶段我国对网店监管的立法是笼统而模糊的,法律对网店的规制是不清晰的。这也导致了开网店往往是不受政府监管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进行行政监管主体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等。在电子商务相对发达的上海市,《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中规定,由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由此可见,网店的监督主体与实体店的监督没有差别,既没有根据网店的特点对主体进行补充,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删减。这样的行政主体设计,既有主体职能交叉,行政扰民之弊,更有监管不到位之灾。另外,主体设置没有考虑网络技术的专业性,行政人员的网络技术能力非常让人担心。
未来,网店的发展将更为迅速,网店的庞大数量和网店的远程特点使得行政监管的外部环境不容乐观。
建议:
一、加强立法,让网店的政府监管有法可依。
网店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政府需对其进行监管,但缺少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对网店的行政管理进行正对性的立法,明确规定对网店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等。
首先,各地方立法需要平衡发展。鉴于当前地方立法对网店管理的力度更强,因此,在短期之内应当促进各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完善对网店监管的法律监督体系。其次,要设法提高立法的等级,以法律的形式对网店的经营监管的各个方面进行立法,并且对网店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立法设计,如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的创新等。
二、线上线下双渠道执法,既要在网上实名登记,又要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组织结构就是政府组织各部门及各层级之间所建立的一种相互关联的模式或形态。在政府行政过程中,行政目标能否实现和组织任务能否完成,最为关键的保障条件,就是能否建立组织机构合理、部门权责分明、组织关系和谐的行政组织。在网店的管理上,更加注重信息网络技术的使用。多部门执法实质是浪费社会资源。
由于网络零售企业存在数量庞大、跨地区经营、无纸化操作、信息收集困难等特点。当前工商、质监等相关执法机构主要以线下管理为主,所以造成网络征税稽查难度较大。建议工商牵头,在网络上建立全网的、可以协调质监、食品监督、卫生监督等执法机构的专业机构,统一协调、调度、监督网上执法行为,各地线下执法机构予以配合,以保证公平的市场秩序。
在线下,注重开展对辖区内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检查,重点检查其经营资格和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指导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网店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的监管,建立对网店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抽检制度并开展抽检活动。同时,严格网店准入机制,除了实行实名登记外,还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个人网店从虚拟走向实名注册,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较好的约束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但个人网店的监管不能过分依赖实名注册。事实上,网店也是销售实体,其经营行为同样要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约束和管理,同样需要和实体店一样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网店的设立申请需达到一定的交易额,建议销售货物的个人网店为月销售额达5000元,提供服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这样设定能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一致,为网店未来征税提供可操作性。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从事商业的人不得申请网店的设立登记,如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行特殊行业必须经行政审批而未经行政审批的,不得设立登记。
另一方面,在线上,尝试建立健全“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湖南已经在开展这方面工作),负责对网上商店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工作,发放统一的电子标识;将本地网络交易平台和团购网站列为重点监控网站。
此外,加强网上和实地检查频次,督促其加大消费纠纷的解决力度,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不具备入市条件,虚假注册、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采取相应手段强制退市,并限制其再入市。
三、设置商品检验制度。
网店必须明示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得有意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做出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并且需要明示所售商品的产地、生产者、规格、等级、质量状况。当消费者提出了解所售商品的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项内容时,店主应当如实答复,对一时无法答复的要说明理由。在实体店中,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对商品质量等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不合格,即可责令下架等。而在网店中,工商部门往往难以接触到实际的商品。对网店所售的商品的监管,更加困难。如上文所述,网络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因此,我认为,政府在引导完善网络信用体系的同时,对网店的商品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方式为,随机匿名购买,除了必要的检验数量,应当悉数寄还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