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群众反映,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人,大多是从九十年代出外务工,后来陆续发现身体不适,因怀疑得了职业病走上艰难的维权路。为了求得一纸职业病诊断书,不少人耗上几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因没钱而无法治疗,虽然最终被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但企业不承担责任,仍然无法得到赔偿和治疗,然后又不得不经历漫长的仲裁和诉讼过程,最后官司虽然是打赢了,可不少人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付出了宝贵的生命。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为得不到及时治疗的工伤工人带来了希望。该法律的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条规定体现了对工伤工人人性化的关怀,但遗憾的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很好落实。
工伤工人的生命健康理应得到政府的关怀,作为因事故造成的群体伤亡,政府总是在第一时间先抢救伤者,但是,在生死线上挣扎的工伤病人特别是职业病患者,有的得不到及时治疗,悄无声色的过早结束了宝贵的生命,这对工伤工人是很不公平的,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此建议:
1、应不折不扣地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伤先行支付法律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如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者办理工伤先行支付的,应追究其责任,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责。
2、对于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医疗费用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伤先行支付法律规定执行。
3、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或暂时不能认定工伤的工人,尤其是职业病患者,政府应联同企业采取医疗保险和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治疗问题,让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只有完善落实好工伤医疗先行支付制度,重视工伤工人生命和健康问题,才能让所有工伤工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感受到国家和党对他们的关怀,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