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数据统计显示,从2009年4月开展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到2011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1777起。民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也显示,在2010年到2011年公安系统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共解救被拐儿童13000余名,其中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约12100名。这就意味着,只有不到10%的被解救儿童能够回到父母身边。据统计,截至目前,广东省仍有10085个被解救儿童无法找到父母。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活跃及如何给被解救儿童找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成了我们应该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多年的事实表明,这一规定虽然可能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阻力,但是必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从而不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切断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之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二、在打拐行动中解救的婴童,如找不到得亲生父母的,只能寄养在福利院。根据我国目前《收养法》第四条之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而打拐解救的婴童既不是孤儿,也不是弃婴和弃儿,也就不属于收养的范围,因此也无法办理收养手续,这些孩子就没有一个合法的“家”。福利院可以作为孩子临时的家,但与真正的家庭温暖相距甚远。一些福利院也为被解救的儿童寻找寄养家庭,但这些孩子不能按照《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被领养。与正式领养相比,孩子们还是无法拥有稳定的法定监护人,寄养只是福利院与收养人签订代养协议,孩子们还是只能拥有一个临时的“家”,这样对孩子的日后成长不利。”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解决被拐婴童被解救后既回不了家,也不能被收养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把《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订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样就可以明确地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实行一定的罪责,更有效打击买方市场,从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
二、修订《收养法》第四条,在前三项收养规定的后面,增加第(四)项:“被拐卖儿童被解救一年后仍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经公示后可通过合法手续,在国内办理收养。收养后找到亲生父母,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修订《收养法》第十五条,在第一款后面增加一款:“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放在福利院或除原收买方以外的合格家庭中寄养。如被寄养的,寄养家庭可优先提出收养。”确保被拐卖儿童能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