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招兴(广东代表团) 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的建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3-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几年,我国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在360综合搜索中输入“虐童事件”,有1678万个相关结果,虐童事件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由于儿童的年龄特点,他们对是非判断简单、表达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伤害,却不容易被发现。受虐经历不仅使他们对接受教育产生恐惧,对其心理健康发育也会产生难以言说的阴影。除了直接受到伤害的孩子,内心的伤害会直接影响到孩子成年以后,他会认为自己是不被尊重的,会对他亲近的人产生质疑,对其将来的人际交往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虐童行为对旁观的孩子产生的危害更大,这一现象叫做围观暴力,这些孩子会认为大人或老师有权这样做,将来这些孩子也许会产生暴力倾向,用类似方式对待其他孩子,甚至对待自己的孩子。

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但目前尚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即使性质十分恶劣,按照现行刑法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我国现有的刑法条文中有关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相关虐童行为。行为人未构成犯罪的只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予以民事、行政处罚,显然相关规定和举措缺少体系性与完整性。

例如,最近发生的温岭虐童事件,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老师刑拘并提请逮捕。最新的进展是,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检方的这一决定意味着如果警方找不到新的有力证据,肇事老师将无法受到刑法制裁。面对这一进展,上海组织了30余名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媒体报道称大部分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而且,当初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肇事者,即引发了罪名主客体不符的质疑,因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警方解释称,除了“寻衅滋事罪”,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与案情更不相称。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社会生活中的虐童现象并不少见,不少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刑事立法。例如,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为遏制虐童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新西兰设立了“虐待未成年人罪”;《新西兰刑事法典》第195条规定:“虐待自己监护、照顾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纵容自己监护、照顾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受虐待,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失常或精神障碍的,判处五年以下监禁。”

德国则设立了“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德国刑法典》第171条规定:“严重违背对未满16岁之人所负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进行犯罪或卖淫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法国、荷兰、日本以及香港地区并未设立具体罪名,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纳入到其它犯罪的规制范围里。比如,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规定:“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或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3年。

中国未成年人比例约占总人口的1/4,避免虐待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国家未来的角度,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鉴于虐童事件性质的恶劣和所激起的公愤,如何才能切实保护儿童利益?有专家认为,建立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举报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化的、成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福利机构是我们应当关注的焦点和着手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将虐童行为入刑已具备成熟条件,将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加以落实,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对成年人的行为加以约束,才是破解虐童事件频发的治本之道。

来源: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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